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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知识产权管理,保证核电专项的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研发目标,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专[2010]264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26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核电专项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简称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简称高温堆)和大型商用乏燃料后处理厂科研(简称后处理科研)。下文中“分项”即指上述三个部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技术秘密(专有技术)、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第四条核电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知识、鼓励创新、有效保护、积极运用、集约统筹、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核电专项实施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在核电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核电专项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制定核电专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核电专项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各分项及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第七条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协助国家能源局开展分项知识产权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压水堆牵头实施单位是国家核电技术公司,高温堆牵头实施单位包括清华大学核研院、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后处理科研牵头实施单位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制定符合分项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及规划;(二)负责制定分项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三)建立分项知识产权工作和运用机制,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四)落实分项重大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有效运用;(五)牵头建立分项知识产权数据库和预警机制;(六)组织提出分项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建议;(七)结合分项特点,落实其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八条课题责任单位承担本课题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履行课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风险防范责任,确定知识产权目标,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纳入研发、产业化的全过程;(二)制定课题知识产权规划,落实课题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布局,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促进新技术推广和效益最大化;(三)落实课题研发产生和从其他方获得的具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简称技术秘密)的保密管理;(四)落实课题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五)履行本办法提出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第三章知识产权权属与合同管理第九条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依法实行合同管理。某单位独立承担、多个单位共同承担、某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发的课题或子课题,在签订任务合同书、子课题或委托协作开发协议中要对实施核电专项所取得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权益分配、使用、许可、保密、法律责任及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对已有知识产权进行界定。未做出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十条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由课题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并有免费使用的权利。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核电专项课题、子课题、示范工程、委托第三方的研究任务等产生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以及相关权益属课题责任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做出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第四章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第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应将知识产权分析贯穿于课题实施全过程。制定课题知识产权策略,跟踪、研究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保护态势及其对本课题研发及产业化的影响,及时提出应对之策;课题立项论证、中期评估和验收阶段,均须提交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涉及重大知识产权风险、对课题重大调整和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应及时上报,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由牵头组织单位审定。第十二条课题责任单位应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管理贯穿于课题实施全过程。对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并适于专利保护的新技术、新产品,应适时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发表书面文字材料、公开展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产品(样品、样机)等;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应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国外专利。第十三条核电专项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要根据创新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必要时应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专项开发的新产品及服务,应适时进行商标注册,打造优质品牌。第十四条对于不宜公开的技术内容,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技术秘密持有单位负责界定、标识保密信息,确定密级,限制接触人员,实施保密管理。与核电专项有关的论文、学术报告、专利申请等,不得涉及专项的技术秘密,发表及发布论文、学术报告前、提交专利申请前,课题责任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和登记,并报牵头实施单位备案,纳入分项知识产权数据库,另需标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资助”字样。第十五条课题责任单位应制定、落实课题技术秘密管理办法,确保开发和第三方技术秘密的安全性。技术秘密持有单位负责对核电专项技术秘密的载体进行标识、隔离和保密管理,禁止通过公共互联网络传递、上传核电专项的技术秘密,并限制接触使用的范围和人员。参加国内外展览和国际交流,涉及核电专项的内容须经过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保密审查部门审查,不得涉及核电专项的技术秘密,参展和交流内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第十六条参与核电专项课题的人员,接触核电专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技术及管理人员等(简称涉密人员),须保守课题、相关引进技术和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协议。涉密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并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第十七条课题实施过程中,涉及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中的国外技术或保密信息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使用或接触上述国外技术或保密信息的单位对涉密人员和涉密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要实施有效管控和保密管理,任何接触或使用上述信息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公开。第十八条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拥有(持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重大创新的专利放弃前、重要技术秘密公开前、重要商标放弃前,需要进行市场评估,并在放弃前一个月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必要时由总体组进行评估,认为不宜放弃、公开的,知识产权拥有(持有)单位不得放弃、公开。第十九条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课题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不足部分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课题验收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负责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经费。第二十条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统计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类别、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人、权利状态等,定期报牵头实施单位,牵头实施单位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第二十一条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建立核电专项内部分级公开、交流便利、安全可靠的分项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涉密内容除外)。课题责任单位负责报送知识产权信息,纳入分项信息系统。第五章知识产权运用第二十二条积极推动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优先、优惠或无偿以普通许可方式在专项相关课题、示范工程中实施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义务授予其它项目、课题实施许可。许可方和受让方书面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承担履约责任,许可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第二十三条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得独占许可,原则上不得以排他方式许可。鼓励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推广使用,境内普通许可实施的经牵头实施单位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向境外的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者向境外许可实施的,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鼓励专项任务承担单位间开展联合攻关,定期开展技术成果交流,加速形成我国先进核电技术,鼓励任务承担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联盟,确定合作共赢的联盟运营模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课题责任单位应积极将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第二十六条课题责任单位负责监视市场,积极维护知识产权。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采取司法途径前,报牵头实施单位,重大纠纷由牵头组织单位协调。第六章考核与奖励第二十七条牵头实施单位应对所牵头课题的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将相关情况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第二十八条验收材料中应对课题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专利申请和授权文件、技术秘密清单、商标注册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文件、科技报告、论文等,必要时对项目研发中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关系进行说明。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中,应对课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情况做出相关评价。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拥有单位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为核电专项做出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科研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和合理的报酬。第七章相关责任第三十条课题责任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专项实施全过程管理,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履行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参与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风险防范等责任和要求。第三十一条核电专项的研究、管理和参与人员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第三十二条因未履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过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课题责任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参与课题实施及管理的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牵头实施单位应制定分项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补充通知全文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预验收工作,完善预验收管理制度。预验收是确保课题顺利验收的前置条件,是核查任务落实、规范资金使用、防范财务风险、衔接成果应用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预验收工作。(一)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课题预验收,在预验收开始前一周,将预验收工作安排报能源局核电司。(二)预验收原则上以现场核查为主,时间安排上要充裕,确保专家能够全面、仔细地完成核查工作。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预验收专家组要有业主代表参加。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大、对重大专项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的课题,邀请三部门聘请的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组专家参与预验收工作。核电司根据课题情况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三)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明确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经预验收专家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二、强化财务审计管理,严格把好财务验收关。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基础和主要依据,必须切实加强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完善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制,保障财务验收的质量。(一)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并完善重大专项项目财务管理组织体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服务科研人员管好、用好科研经费。(二)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参与核电重大专项课题财务审计的
本文标题: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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