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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集团子(分)公司小车管理水平,规范小车使用流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分)公司,包括雨润食品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地华集团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小车,是指由子公司直接管理和使用的、专用于载客的车辆,包括集团为子公司配备的小车、其他组织捐赠给子公司的小车以及子公司临时或长期租、借的小车。子公司接受其他组织捐赠或者长期租、借的小车,应在集团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备案。第四条集团董事局办公室对子公司小车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培训教材,指导、检查和监督制度执行等。第五条对子公司小车管理,子公司总经理负有最终领导责任,企管办主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第二章车辆的使用用车科室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子公司总经理批准企管办主任按照《用车申请单》派车门卫查验并收取《用车申请单》第二联,放行车辆回公司,门卫在第三联上时间和登记里程表读数司机将钥匙和《用车申请单》第三联交企管办企管办根据第三联登记《车辆使用情况表》企管办按月将《车辆使用情况表》反馈给董事局办公室第六条小车使用应遵循以下流程:第七条《用车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门卫放行,第三联随车,在回公司时由门卫登记回公司时间、里程表读数并签字后由司机交企管办。第八条每本《用车申请单》应当连续编号,不得跳页、缺号。每本《用车申请单》启用时应当按照启用的顺序在封面上注明XX年第X本。连续编号的《用车申请单》里程数应当相互衔接。作废的《用车申请单》应当注明作废并经当事人签字。第九条门卫必须查验《用车申请单》第二联后方可放行。未查验、收取《用车申请单》第二联即予放行的,对当事门卫处以50元/次罚款;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对当事门卫处以损失金额10%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当事门卫予以辞退。第十条门卫应当签字并保存全部《用车申请单》第二联,并在月底按照编号整理装订后交企管办存档备查。第十一条企管办应当设置《车辆使用情况表》,并根据《用车申请单》第三联编号顺序登记车辆使用情况。企管办应当于月底将当月《车辆使用情况表》反馈至集团董事局办公室。第十二条企管办应当按月将《用车申请单》第三联按照编号和日期顺序整理,与当月的《车辆使用情况表》一起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标明“XX年X月”字样,按照月份顺序归档备查。企管办应当按月将门卫交回的《用车申请单》第二联按照编号顺序整理并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标明“XX年X月”字样,按照月份顺序归档备查。企管办应当将用完的《用车申请单》存根按照启用顺序归档备查。归档的《用车申请单》和《车辆使用情况表》应当保留两年。第三章司机管理与司机职责第十三条子公司企管办负责司机管理。子公司企管办负责司机管理。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当为每辆小车配备一名专职司机。第十五条子公司小车司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历清楚,无不良记录;(二)品行端正,稳重成熟,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三)三年以上驾龄,B2以上驾照,技术熟练,无重大事故记录。第十六条子公司录用司机应当经过试驾、总经理面试,并做背景调查。第十七条司机上岗前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礼仪培训、维护保养技术培训等。岗前培训教材由集团董事局办公室统一编写下发。岗前培训由子公司企管办实施,并应有相关培训记录。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当在司机上岗前与司机签定岗位责任书。司机岗位责任书由集团董事局办公室统一制定。第十九条违反第十四——第十七条规定的,对企管办负责人处以100元/项罚款,对总经理处以200元/项罚款。违反以上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全额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同时处以降职以上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小车司机应当服从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指定车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予其他专职司机驾驶;(二)严禁将车辆交由非专职司机驾驶。违反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对小车司机做辞退处理,并对子公司总经理处以500元/次罚款,对其他当事人处以200元/次罚款;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全额索赔;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子公司总经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发生违规罚款,由司机全额承担;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机承担,并对司机做辞退处理;(四)不得酒后驾车;违反本规定的,对当事司机处以开除的行政处分,并由司机承担酒后驾驶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五)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六)定点停放车辆,并锁好门窗;(七)对车辆经常检查,及时保养;未按时保养的,对司机处以100元/次罚款;造成损失的,对司机全额索赔。企管办不定期检查发现缺水或缺机油的,对司机处以50元/次罚款;(八)保持车辆清洁,车内无异味,车身无污迹;企管办应对车辆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每项不合格对司机处以20元/次罚款;车辆卫生检查项目由董事局办公室制定下发;(九)爱护车辆,文明驾驶。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司机承担;(十)每次车辆维修或更换轮胎,应当将换下的零件和轮胎带回公司并上缴库存;(十一)车辆保险、年检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上报企管办。否则对司机处以100元/次罚款。造成损失的,对司机全额索赔;(十二)所有单据应当详细、准确、及时填写。第四章其他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小车加油管理(一)子公司应当尽量实行一车一卡加油,避免使用现金加油;(二)长途出车必须使用油卡加油,出长途前必须将油箱加满;(三)无法使用加油卡的经过财务备案后,可采取油票加油;(四)司机应按要求在《用车申请单》第三联上及时做好小车加油登记,并按月填写《油耗考核表》;(五)企管办应当及时在《车辆使用情况表》上登记加油记录,并于月底汇总、计算当月油耗,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小车维修管理(一)在子公司驻地有特约维修站(4S店)的,应当确定特约维修站为定点维修单位,并与之签订《汽车定点维修协议书》;在子公司驻地没有特约维修站(4S店)的,企管办应考察三家以上修理厂并进行比较,由总经理确定定点维修单位,并签订《汽车定点维修协议书》;《汽车定点维修协议书》应报董事局办公室备案。(二)车辆发生故障时,司机应及时向企管办主任汇报,并详细说明车辆症状;企管办主任应对车况认真审核,确认属实后开据《车辆送修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送修;(三)维修价格超过5000元的(例行保养除外),应通知总经办到现场审查;(四)车辆维修完毕,司机应清点所有随车用品和工具;清点更换零配件,并随车带回入库。第二十三条企管办应当每月对小车加油、维修保养、运行、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四条保险与年审管理(一)企管办应当及时办理交通强制险和必要的商业险,不得脱保和不保;(二)企管办应当及时办理小车年审。由于脱保或未及时年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企管办主任全额索赔。情节严重的,同时处以降职以上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管办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副页和车辆图片(复印件)、车辆保险单等资料复印件各一份交档案室存档。第二十六条董事局办公室行业管理职责(一)董事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子公司车辆一览表》并及时更新。一览表应包括子公司所有小车,包括外部捐赠的车辆。(二)董事局办公室应当制定司机培训教材并指导子公司对司机进行培训。培训教材应当每年更新一次。(三)董事局办公室应当每月对子公司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提出整改要求提供指导意见。(四)董事局办公室应当关注子公司小车保险和年审到期情况,并及时提醒子公司办理相关事项。(五)董事局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对子公司车辆管理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违规责任人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除非特别规定,违反本规定之条款者,对责任人处以20元/项罚款;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全额索赔;涉及腐败的,按照集团相关制度执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小车管理制度及执行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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