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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招投标中心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初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由招投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保证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而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担保。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按招标程序被确定为中标人以后,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保证其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中标项目并提供售后服务。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管理,并接受招投标中心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只采用电汇方式,必须经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转账,拒绝个人或其它任何形式转账或交纳现金。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五条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的收费标准扣除招标代理2服务费,其余额作为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投标中心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于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投标中心账户后三日内向招标人提供转账汇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履约保证金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及向中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招投标中心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户名: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招投标中心账号:9070107044342050002964开户银行: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滨海支行第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消投标的;(二)投标人有串通报价等违反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三)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照规定时间或拒绝签订中标项目合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招标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中标人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履约保证金收据到招标人处领取《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批表》(附件2)并办理退款手续。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由招投标中心开具转账支票,支票开至中标人单位基本账户,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转账或使用现金。第九条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一)未经招标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二)拒绝履行项目合同所规定义务的;第十条本办法由滨海经济开发区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履约保证金信息汇总表32、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批表4附件1:履约保证金信息汇总表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方式中标日期项目性质中标单位中标价(元)或中标费率基本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投标保证金(元)中标服务费(元)履约保证金(元)退还期限及条件代理公司小计合计小计合计1235附件2: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批表工程名称施工/监理单位开标时间建设地点资金来源中标额保证金数额工程概况及进度项目主管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日期:招投标中心意见分管副主任意见:签字:日期:中心主任意见:签字:日期:注:1、审批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2、附工程验收报告。3、附保证金收据。
本文标题: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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