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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市场媒体本章基本结构第一节.货币经纪人。第二节证券经纪人第三节证券承销人第四节外汇经纪人本章重点问题•1.货币经纪人的概念、货币经纪人产生的条件、获利的途径。•2.货币经纪人的主要类型、主要活动领域和方式。•3.何谓证券承销人?证券承销人的主要活动领域和方式。•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具备以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取得两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6年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3.身体状况良好;•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证券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一节货币经纪人•一、什么是货币经纪人?•经纪人:市场上为买卖双方成交撮合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商人或商号。•货币经纪人:在货币市场上充当交易双方中介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货币经纪人包括货币中间商•票据经纪人•短期证券经纪人二、货币经纪人的获利获利途径•相同途径:•1、收取佣金2、赚取差价第二节证券经纪人•一、证券经纪人同•客户之间的关系•1、委托代理关系•2、债权债务关系•3、信任关系•4、买卖关系•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3、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人员已经获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自营或经纪或承销或基金或相关业务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4、经营行为规范,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5、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形式:当面委托、电话委托•买进委托、卖出委托•委托指令:市价指令•限价指令•阻止损失指令受托人享有下列权利:•1、收取受托投资管理佣金;•2、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受托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受托人在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受托投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从事任何有损委托人利益的活动;•2、受托人应确保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客观、公正;••3、对委托人的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进行调查;•4、按照合同规定和授权范围经营和管理受托投资;•5、在合同终止时及时清算并返还受托投资资产;•6、每季至少1次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受托投资管理情况、证券交易记录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1)编制报告的日期,(2)委托人的投资组合在该日期的成分和价值,(3)委托人投资组合价值变动情况;••7、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会计账册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交易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7年;•8、及时妥善处理委托人的查询;•9、按月编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10、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委托投资的投资收益;•2、监督委托投资的经营状况,获取委托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资料;•3、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向受托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2、按照合同规定向受托人交付委托投资资产、承担证券买卖的交易费用(包括标准交易佣金、印花税等)及向受托人支付受托投资管理佣金;•3、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4、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对委托投资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5、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应当终止:•1、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期限已满,未能续期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期限未满,但双方协议终止的;•2、因财务状况恶化,财务指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托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暂停或取消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3、委托人因涉及重大债务纠纷,导致受托投资资产遭到冻结的。受托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挪用受托投资管理资产;•2、未经批准,将不同委托人的受托投资资产混合管理;•3、接受银行信贷资金为受托投资;•4、将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投资于与受托人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5、自营业务抢先交易于所管理的受托投资并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6、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或其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主体抢先交易于受托投资的行为;•7、在管理受托投资资产过程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8、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9、将受托投资在不同受托投资帐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帐户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帐户利润或亏损,损害委托人利益;•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划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债权债务关系•信用交易(信用保证金•交易、垫头交易):证券的买者或卖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得到经纪人的信用而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方式。•信用多头:预期股价上涨或继续上涨时,证券的买者通过缴纳一部分保证金而经纪人垫付其余的资金为其买进。信用空头在预期股价将下跌或继续下跌时,证券的卖者通过缴纳一部分保证金,由经纪人借入某种证券并同时出售该种证券的交易方式。二、证券经纪人的类型•1、佣金经纪人•2、两元经纪人•3、专家经纪人•4、证券自营商•5、零股经纪人证券经营商•自营资格•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划,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二)检查开设自营帐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第三节证券承销人•一、何谓证券承销人•以包销或代销方式帮助发行人发行证券的商号或机构。•正确承销人在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作用•二、正确承销人的资格确定及证券承销第四节外汇经纪人•一、外汇经纪人的定义:在外汇市场上为了促成外汇买卖双方的外汇交易成交的中介人。•可以是个人或中介组织•二、外汇经纪人存在的必要性第五章金融市场媒体•本章基本结构•第一节证券公司•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第三节投资银行•第四节商人银行•第五节其他金融机构本章重点问题1.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在的主要活动领域和方式。•2.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和职能以及组织形式。•3.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4.投资银行的性质、主要业务、活动领域和经营方式。•5.商人银行与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第一节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性质与职能•证券公司: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企业。是盈利性的企业法人。•职能:1、充当证券市场中介人•2、充当证券市场重要的投资人•3、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证券经纪人、证券承销人、和证券商的区别证券经纪人证券承销人证券商次级市场主要充当交易媒介初级市场次级市场主要为自己的利益买卖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一)承销业务•(二)代理买卖业务•(三)自营买卖业务•(四)投资咨询业务三、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管理规则•(一)美国的登记制•(二)日本的特许制•(三)欧洲的混合制•(四)我国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及审批制度第二节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性质与职能•证券交易所:是专门的、有组织的证券市场,是证券买卖集中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三)拟加入会员名单;•(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二)名称;•(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四)职能范围;•(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十)资本和财务事项;•(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的事项。•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措施;•(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对会员进行监管;•(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证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间接从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二)新闻出版业;•(三)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的资料;•(四)为他人提供担保;•(五)未经证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1、证券交易所形成的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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