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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汛前到来之前,按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总指挥)的要求,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防洪防汛要求,组织部门人员对园区内各类公共设施设备、园区主出入口、车库出入口、雨水排水管、排污泵等主要位置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在车库出入口等园区低洼地段设置防洪沙袋等物质。秩序维护部:组织人员对园区各出入口通道进行清理,保证道路畅通,协调消防维保单位对园区消防设备进行检修,保证消防报警、通风换气等设备运行正常。环境维保部:在汛期到来前,组织人员对园区各排水通道进行清扫,出现堵塞现象的位置立即协调工程部进行疏通,保证园区排水协调正常。在汛期到来前,储备必要的消毒防疫药品,防止发生洪涝灾害后的疫情发生。工程维护部:在汛期到来前组织工程人员对园区主要给排水设备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对主要隐患(地下车库)排水泵进行检测,确保自动启动系统正常运行,对高低压配电房进行防汛检修,对漏水等现象及时维修,对电梯、地下电缆线路等设备进行巡查,对有隐患的问题在汛期到来前进行整改。应急预案1、应急处理程序当因暴雨、雷雨造成洪水倒流进入车库等园区低洼地段时,秩序维护部当班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值班班长,地下室守车员随时观察排水情况的同时,应通过电话、对讲等方式联系车主转移撤离车辆停放至安全位置,值班班长在接到报告后,在立即上报物业服务中心(夜间值班经理)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最大力量赶往受灾区域进行抢险救灾,物业服务中心(夜间值班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协调值班班长进行现场指挥,根据现场事态情况决定是否召集备勤人员进行支援。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1.0.4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1.0.5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1.0.6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1.0.8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1.0.9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等。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6吊柜wall-hung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中间层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3套内空间3.1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²)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2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²;2单人卧室为6m²;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²。3.3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3.4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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