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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天安备-责任【2012】主9号-班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主险条款和费率规章
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班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班车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班车是指政府机关、社团、企事业、学校、超市、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不以收取运费为目的,而为学生、雇员或客户提供通勤等配套服务,通常有固定的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非营业客车。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乘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班车及上下班车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乘客是指合法乘坐班车的人员。财产损失指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从事班车接送服务之外的其他活动造成的车上人员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2(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乘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以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和责任,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乘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参与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乘客在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被保险车辆超载、超员造成的损失及超载、超员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指定驾驶人、有效驾驶证、有效行驶证、班车运营资格证等投保资料。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车辆车况下降、接送路线调整、接送区域范围扩大、车辆使用性质的变化等情形。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4(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乘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乘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乘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乘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乘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乘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乘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释义保险人(本公司):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班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赔偿限额的设置1、累计责任限额=每座责任限额×投保座位数;注:投保座位数为投保班车车辆座位数(司乘人员座位除外)之和。2、保险双方也可以协商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并在保险单载明;3、每座责任限额设置不得低于1万元、不得高于80万元。二、年度基准费率班车类型年度基准费率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员工通勤车0.3‰校车0.3‰超市班车0.375‰小区班车0.35‰三、费率调整系数项目评估内容系数值历年事故损失情况被保险人历年事故损失情况、次数、程度0.6—1.3管理水平车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0.6—2.0区域系数平原、丘陵、山地0.85—2.5注:上述费率调整系数采用连乘四、保险费年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年度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乘积五、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
本文标题:天安备-责任【2012】主9号-班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主险条款和费率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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