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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8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政办字〔2009〕149号)同时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省减灾委员会2.2省减灾委办公室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讯和信息准备—2—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3.7科技准备3.8宣传、培训和演练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Ⅰ级响应6.2Ⅱ级响应6.3Ⅲ级响应6.4Ⅳ级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奖励与责任8.3预案演练8.4预案更新及管理8.5制订与解释部门8.6预案生效时间—3—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1.4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2.1省减灾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2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其具体职责是:(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4—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编制、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下拨中央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3.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1.2省级每年综合考虑受灾情况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3.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3.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3.2物资准备3.2.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3.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5—3.3通讯和信息准备3.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3.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3.3.3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3.4装备和设施准备3.4.1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3.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3.5人力资源准备3.5.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3.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气象、地震、海洋、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3.5.4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3.6社会动员3.6.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3.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3.7科技准备3.7.1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6—3.7.2加快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3.8宣传、培训和演练3.8.1开展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3.8.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3.8.3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1.1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4.1.2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县(市、区)通报。4.2灾情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7—4.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4.2.3对于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5.2启动程序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5.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4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8—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政府及省减灾委设定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统一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6.1Ⅰ级响应6.1.1启动条件(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50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向省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6.1.3响应措施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省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1)灾情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a.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b.以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c.立即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d.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e.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f.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g.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本文标题: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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