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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订)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设施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通过制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进行管理。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标准》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生活服务设施。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制定的组织工作,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并征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六条成立《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第七条《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具体工作和日常审定工作。第八条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九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名称采用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第十条本市《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为为A类目录、B类目录、和C类目录。A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是临床诊疗必需、疗效确切、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B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是可供临床诊疗选择使用,效果确定,但费用较高,需适当控制使用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C类目录的诊疗项目的服务设施是非临床诊疗必需的、疗效不确切、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第十一条本市参保人员使用《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中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使用A类目录中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计入保险基金支付。(二)使用B类目录中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虽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但个人增负一定比例。(三)使用C类目录中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天津市各级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诊疗或服务设施、并要求列入《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应向市劳动局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文件;(二)市价格管理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三)属于大型医疗设备的,应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和《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四)其他有关的技术材料和证明文件。《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审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三条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调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水平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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