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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确保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保证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供应、检测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海河杯”评奖实行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海河杯”奖。第五条外墙外保温系统供应企业应当成套供应外墙外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并保证其组成材料的相容性,提供经国家和本市认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以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明,并对系统材料的质量负责。第六条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系统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备案及年度复核,未经备案或未通过年度复核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进入本市施工现场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胶粘剂、抹面胶浆(含抗裂砂浆等)等树酯含量和砂子含泥量应当严格执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并更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电子信息系统,将型式检验报告、复试报告等主要信息及时在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外墙外保温和防水构造设计,并应有大样图,详细注明主体墙面、防火隔离带、女儿墙、挑檐、空调搁板、雨篷、阳台、窗口、勒脚、散水、地下室外墙、穿过外墙的空调孔洞、雨水管卡、变形缝、装饰线条等部位的构造、营造做法、施工说明和防渗漏技术措施。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详细注明外保温抹面胶浆与腻子、外檐涂料中的树酯类型以及相容性的要求。第九条当进行热工性能计算时,保温材料和墙体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值以及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当选用现行标准值,不得采用材料导热系数的检测值进行外墙外保温厚度计算。根据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不同情况,窗台部位应采取相应的防踩踏破坏措施。当在一栋建筑中采用两种及以上外保温系统做法时(含防火隔离带),设计单位应当对不同系统材料接缝处理给出具体的技术措施。第十条建筑首层及凸出裙房屋面主体建筑的第一层外墙外保温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并符合本市相关规定。首层防护层总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采用厚抹灰做法时,其外墙外保温的外侧应采用镀锌电焊网固定,宜采取抹保温砂浆后,再进行薄抹灰面层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审查,加强外墙外保温的系统构造、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外墙外保温施工,或委托具有特种专业工程(限外墙保温)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第十三条新建项目外墙外保温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保修和质量赔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至少配备2名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当配备2人(含2人)以上专业监理人员。外墙外保温工程总建筑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应当按照建筑规模相应匹配质量管理和专业监理人员。从事外墙保温工程的管理、技术和施工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建筑节能施工技术培训。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成套采购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不得分别采购现场组配,且不得选用未经备案或年度审核未通过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施工单位采购“四新”技术外墙保温系统时,应当要求该技术和产品提供方出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证书和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第十六条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施工。采用粘贴法施工的20层(或檐口高度6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在实施前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外墙外保温和外檐装饰工程的施工组织,并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一)编制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工作,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完成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二)委托专业分包施工的,应当查验外墙外保温分包单位资质和施工管理人员资格,与分包单位签订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三)配合监理单位完成外墙外保温基层墙体质量验收;(四)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当在现场制作样板,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确认后方可施工;(五)查验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备案文件;(六)确保外墙外保温施工人员到位,机械安装完毕,施工工具齐全;(七)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对操作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操作人员熟悉各工序施工要点和施工技术要求;(八)确保外墙外保温安全及防火措施完备,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安全预案。第十八条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申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条件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通过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条件验收:(一)未按规定取得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查回复意见书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二)未完成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工作的;(三)墙体基层出现雨水、粉尘、砂浆等污染浸蚀情况的;(四)现场施工环境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特定气候环境要求的;(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条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的现场验收、复试应当在原有必检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外檐涂料、胶粘剂和抹面胶浆(含抗裂砂浆等)组份的检验项目。第二十条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当全程监督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的抽样、封样和送样的复试工作。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办理外墙外保温系统备案的或未取得“四新”技术证书的,一律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发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附件:1.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条件验收表2.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条件验收合格单
本文标题:天津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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