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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管理司综合分析处2012.12提纲•第一部分直接外债管理•第二部分对外担保管理•第三部分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及系统调整2第一部分短期外债管理•一、外汇局行使外债管理的法规依据•二、外债管理的主要目标•三、当前外债管理方式、对象和环节•四、银行在当前外债管理框架中的角色•五、政策要点3一、外汇局行使外债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人民银行授权外汇局负责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和监管。《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重新明确了发改委、财政部和外汇局是外债管理部门,并规定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外汇局审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外汇局核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统一境内中、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政策《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二、外债管理的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基于对我国现阶段和未来时期经济发展程度、产业结构水平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判断,我国外债管理的总体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度保持外债总规模;二是合理调整外债结构;三是优化外债资金投向;四是控制外债偿付风险。短期外债管理目标在我国国际收支形势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近期的短期外债管理政策将坚持控制规模、防范国际收支失衡风险的原则。积极配合国家“扩内需、稳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优化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分配结构,支持银行开展进口贸易融资。此外,逐渐缩小中、外资企业在使用外债和或有外债政策方面的待遇差异。三(一)、当前外债管理方式6规模管理登记管理账户管理用途管理汇兑管理金融机构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体来看,当前外债管理政策是以规模管理和登记管理为核心,实施的全流程管理。三(二)、管理对象和环节: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规模管理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投注差”管理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登记管理定期登记逐笔登记逐笔登记账户管理无外债专户核准外债专户核准汇兑管理不得结汇结汇/还本付息核准不得结汇使用用途管理无明确规定一般性规定一般性规定7(二)分类管理之:金融机构8规模管理登记外汇局按年度核定目前实行从紧原则由银行自行登录系统登记变更登记(签约信息变更、债权人变更、还本付息等等)逐笔登记余额登记签约登记提款登记9签约登记提款登记“投注差”由商务部核定,空间较大开立、变更和关闭均需外汇局核准结汇核准到外汇局逐笔登记还本付息核准规模控制外债专户到外汇局逐笔登记到外汇局逐笔核准到外汇局逐笔登记审核材料较多(二)分类管理之:外商投资企业10规模管理外债专户到外汇局逐笔登记提款登记开立、变更和关闭均需外汇局核准还本付息核准外债专户外汇局核准到外汇局逐笔登记到外汇局逐笔登记审核材料较多(二)分类管理之:中资企业四、银行在当前外债管理框架中的角色债务人类型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规模管理管理口径的短期外债不得超指标————————登记管理履行登记责任————————账户管理————开立外汇账户开立外汇账户汇兑管理不得结汇结售汇外汇资金划转用途管理无明确规定————————11五、政策要点(一)银行自身短期外债业务的合规性(二)银行在为其他类型债务人办理短期外债业务中的合规性五、政策要点之一:银行自身政策点可能的不合规行为管理口径与统计口径差异利用口径差异监管套利外债指标的核定和调整原则超指标(日中、月中)外债使用违规结汇使用定期登记应登记未登记、延迟登记等13银行短期外债管理以规模控制和登记为核心,围绕这两个核心,应关注以下几个政策点: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的管理口径与统计口径管理口径是基于外汇收支形势,实施的限制外债规模的一种资本管制手段。统计口径参照IMF相关标准制定,服务于外债动态监测和预警管理需要。我国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的管理口径与统计口径目前存在口径差异。差异来源:1.防风险与促发展的平衡。例如,2007至2008年,外汇局连续大幅调减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为缓解指标调整造成的影响,放松对无实际资金流入外债的限制,管理口径将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以及50万美元以下境外个人存款从短期外债指标中剔除。2.尚未明确是否纳入管理或统计口径的业务。例如,债券回购、部分跨境贸易融资、对非居民的人民币债务(如国际机构用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收入向境内机构发放贷款、对外处置人民币不良债权、人民币计价的贸易项下外债)等。明确现行管理口径—指标豁免范围除下列情形外,境内金融机构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以外币进行结算或偿还的各种形式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指标控制范围:(一)金融机构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二)由境外同一自然人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余额之和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含)的。(境内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实行指标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各分行,应对境外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外汇账户余额进行合并计算)(三)经外汇局批准以境外机构或个人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四)金融机构因国家政策性项目及特殊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负债,经外汇局批准实行“外来外去”业务管理模式的。(五)境内商业银行从境外借入的实物和账户黄金。约定期限不确定或在1年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金融机构其他形式的跨境贸易融资以及其他境外机构或个人存款,视同短期外债进行指标控制和管理。海外代付是银行间的垫付、代付行为,可以发生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交易项下,但只有与境内机构货物进口相关且期限不高于90天的海外代付行为,才可以享受目前具有普适性的指标豁免待遇。(汇发【2010】59号新规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海外帐户透支是否构成可享受指标豁免的海外代付,应从境内银行对外付款中的清算关系认定海外帐户透支就是银行间的借款行为,其性质与银行间拆借或银行往来等相当,应当纳入关于短期外债类型的兜底条款范围,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如果要认定该项透支行为构成货物贸易合同下的海外代付并享受90天以下指标豁免待遇,应确认该透支行为是否同时满足至少以下两个条件:1、该项具体的透支行为,在金额、付款时点上能够与某一项或某几项货物进口合同的付款条件存在合理对应关系。2、境内银行给予了进口商贸易融资,且在金额、付款时点和融资期限上与该项具体的透支行为存在合理对应关系。(如有必要,还可加上以下条件:银行之间签署了进行货物贸易代付的相关协议。)明确现行管理口径—几类特别注意的交易银行短债指标核定、调整及使用原则•银行类金融机构应纳入指标控制的各类短期外债的实际余额,在任一工作日末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外汇局已经核定的指标,在重新核定指标之前,本次所核指标继续有效。指标被调减的,如在调减之日借款人纳入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已经超过新核定指标的,金融机构应在三个月之内将实际短期外债余额调减到新核定指标之内。•各成员机构在指标项下自行对外办理借款的,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在自身和各成员机构之间分配和调剂指标,其自身和各成员机构每工作日末应纳入指标管理的短期外债余额之和须控制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同时设有法人制机构和非法人制机构的,由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短期外债管理职责,法人机构与非法人机构共同使用该指标。•金融机构在指标项下借用的短期外债不得结汇。关于指标执行情况监测和其他事项(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外汇账户在会计和账户处理上进行区分。(二)外汇局在考核银行类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合规性时,对以非美元计价的短期外债,按照总局每月初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后考核。(三)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四)金融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机构指标使用、管理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并向外汇局报备。五、政策要点之二:银行代客业务目前,外汇局对除银行的其他类型债务人办理外债业务实行全流程管理,各个环节均需核准,因此,银行在为其办理外债业务过程中的合规性风险较小银行未见到外汇局核准件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结汇、划转、还本付息等业务外债项下银行代客业务合规性风险将增大20•我们正在研究企业外债项下的简政放权措施,改革方向是以签约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简化管理流程•未来,可能只保留签约登记和开户核准,取消提款登记、结汇核准和还本付息核准•届时,银行合规性风险将大大增强第二部分对外担保管理•一、对外担保的定义及管理范畴•二、对外担保的管理目标及层次•三、对外担保管理政策演进及现行法规框架•四、主要管理政策内容•五、银行在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框架中的角色•六、政策要点21一(一)、对外担保的定义担保人(境内机构)被担保人(债务人)受益人某种合同义务(担保项下主合同)债务合同、项目完工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等等反担保人(境内机构)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金22一(二)、对外担保的基本管理范畴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境内机构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境外境外境内境外境外境内23★外汇局主要关注可能引起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项下义务主要是那些可以直接或变现为现金付款义务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是跨境担保行为的一种,也是目前跨境担保交易中规范最详尽的一个类型。二(一)、对外担保的管理目标控制国际收支风险•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债权•担保人未能如期履约——形成对外债务控制商业信用风险•担保人的履约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被担保人(债务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明确各方责任•境内担保人偿付(履约风险)——担保人自行承担•境内担保人合规性风险——担保人自行承担•总体偿付风险——外汇管理部门承担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更好地结合•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更便利的融资支持24二(二)、对外担保的两个管理层次25对外担保规模控制通过对担保人、被担保人资格条件的限制——控制担保项下债务违约的可能性、担保人履约能力——间接控制对外担保业务的需求——控制总体对外支付规模2010年对外担保管理方式重要改革管理侧重宏观层面分类管理资格条件放宽加强事后核查和监测对外担保管理政策框架形成于1997年前后。管理侧重微观层面逐笔核准限制严格事后监测薄弱26三(一)、对外担保管理政策演进三(二)、现行主要法规框架•政策调整后,对外担保管理框架主要由以下法规组成–《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6年第3号令)–《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关于核定境内银行2011年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0号)•从法规之间的关系看,两个《通知》取代了汇发[2005]61号文和部分规范性文件,与办法、细则同时有效,但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且与办法、细则相关条款有冲突的,以通知为准。27四(一)主要政策:管理对象和管理环节担保人类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总体管理方式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限制逐笔核准为主,余额管理为辅余额管理涵盖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担保登记定期备案,不再作为生效要件逐笔登记,生效要件逐笔登记,生效要件担保履约管理自行办理逐笔核准(保险公司例外)逐笔核准28(二)主要政策内容:调整前后对比•担保人为银行:(1)融资性对外担保调整前调整后余额管理范围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被担保人为境内、外机构指标核定依据外汇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指标核定程序单家申请,逐家核定年中统一核定被担保人资格条件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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