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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吕德赞一、近年我国金融机构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与发生的原因1、涉案人员广泛。金融机构的一个特点是几乎每个员工都必须与金钱打交道,在特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存在制度漏洞、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就可能给极少数心怀不轨的人员提供作案的机会。据笔者参考的媒体所披露的近年金融机构所发生的100多件职务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数发生在银行股份制改造前)所显示,这100多件案件中,涉案人员几乎涵盖了金融机构所有类别的职员,既有身为最高管理层总行的行长,也有最基层分支机构的普通员工,前一类人员如中国建设银行前行长王雪冰、建设银行前行长张恩照、华夏银行前行长段晓兴等,最基层的员工也不时涉案,如前几年工商银行开平支行发生的职员詹仰东挪用公款一案,还有近年发生在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建设银行开平支行、农业银行开平支行的案件,都有普通的员工涉及案件。笔者所参考的100多宗案件中,由于工商银行的治理结构相对较优,发案数也相对较少,四大银行中,中国银行占发案数25%,排不光荣的第一,农业银行占23%,建设银行占21%,工商银行占13%。2、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金融机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这一特点大家也非常清楚,因为早年发生在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工商银行南海支行的案件所涉及的金额都非常巨大。笔者所参考的100多件案件,案值普遍上百万、上千万的,这些案件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案件除了直接给出国家造成损失外,更可能因这些职务犯罪引发金融机构的呆坏账,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认为,我国金融机构上世纪80、90年代所形成2、3万呆坏账,相当多同职务犯罪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现在这些银行大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上市,一旦再发生相同的案件,除了给国家造成损失外,也可能给广大公众造成直接的损失。3、金融机构职务犯罪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占大多数,其中管理层人员涉及的犯罪以受贿、贪污为主,普通职员以挪用公款、贪污为主。其表现为高层管理人员在发放贷款、采购设备过程收受贿赂,如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在采购有关设备过程贪污受贿1500多万元,于2007年9月11日被执行死刑,建设银行长张恩照在采购过程中,收受外国公司贿赂400多万元,中银香港董事长刘金宝违法发放贷款给周正毅的有关企业过程中,收受现金及房地产贿赂,农行西藏分行行长韩文明、副行长李定胜等人贪污受贿窝案等。基层员工的职务犯罪表现为利用管理现金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如数年前农行开平支行某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户上的款项直接转到自己个人帐户,贪污挪用公款。4、涉及职务犯罪的基层员工几乎都存在赌博的恶习,贪污挪用的公款几乎全部用于赌博或者偿还赌债,而且贪污挪用公款的作案手段粗劣,犯罪行为是难以掩饰的。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制度相对健全、严格,贪污、挪用公款是会留下大量证据的,极个别员工之所以知法犯法,冒着风险去作案,多数是因为欠下赌债而狗急跳墙的。如农业银行开平支行司徒某及工商银行开平支行詹仰东挪用公款案,都是因为欠下赌债而走上犯罪道路。5、发案单位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或者与涉案人员相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存在疏忽,给作案人员留下作案的空间。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的街头犯罪,作案人员都是某一单位的员工,有工作、有身份,他们多少都会考虑行为的后果。他们之所以作案,除各种复杂原因外,更因为是相本单位的工作流程存在漏洞,有作案的空间。这些漏洞,既可能是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的,也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造成的。如2004年12月农业银行某支行出纳员阳某贪污一案,该案中,阳某所在营业所内,当班出纳、会计陈某、王某违反银行的规定,在中午交接班时没有按规定共同清点尾款箱内现钞数额,次日中午交接班时,发现尾款箱内短款12万元。检察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对该营业所内6名职工进行侦查,才查清是另一名出纳阳某作案的。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就为阳某的作案提供了作案的空间。2004年发生的詹仰东案和这个案件几乎一样。农业银行开平支行司徒某一案则是因为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科目的管理存在漏洞,为司徒某的作案提供了空间。二、金融机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因素,如国家法律法规的是否完善、行政体制、执法环境等因素,也有微观方面的因素,如单位的内部门管理制度因素等;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过程就是主观因素。金融机构是比较特殊的机构,每个人都可能接触到现金,在各种诱因的综合作用下,就可能引发职务犯罪。金融系统内部发生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有着深刻的社会因素和内部原因,既是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又是金融系统内部的教育、管理、执纪、监督等因素薄弱的反映,是诸多因素和问题的综合作用之结果。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有关人员疏于职守,不尽责、没有履行监督职能,没有严格执行单位的管理制度、没有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事务,为职务犯罪人作案留空间。同其他行业、单位相比较,金融机构的制度是较健全的、工作流程是详细、严谨的,但是,如果这些制度、流程没有得到严格遵守的情况下,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内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近几年检察机关所处查办的基层金融机构的职务犯罪案件显示,普通员工涉及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几乎都存在有关员工没按单位所规定的工作流程处理业务的因素存在。如前文所提到的阳某一案及詹仰东一案,多个发案原因中,就存在这一因素。2、极少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低,有赌博的嗜好,甚至长期沉迷于赌博,易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欲望膨胀。由于金融行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的经济环境使金融业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矛盾焦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资金,千方百计拉拢腐蚀金融干部职工。在金融队伍中,极少数员工本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就不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就与社会上消极腐败思想一拍即合,同流合污。随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长和膨胀,于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贪婪成性,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走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等犯罪道路。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极少数基层员工赌博是基层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如我市近几年所查处的几宗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都直接与赌博有关系。3、知法犯法,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心理。金融机构对员工的文化素质要求较高,员工都必须具备相当的文化程度,而且上岗前都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金融机构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他们都明确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结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别人发现,或者认为通过贪污、挪用公款赌博或从事高风险投资,赢利后再将所贪污、挪用的公款填回,是不会被发现的。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侥幸心理,致使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4、制约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对新开展的业务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和金融业逐步迈向商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相对滞后的情况,有的机构开拓发展业务,管理相对滞后,在新业务不断推出、基础手段不断更新的同时,内控管理和制约机制建设跟不上,造成乘隙作案增多,使得其中有犯罪意识的人作案轻而易举,很容易得逞。如代客理财、管理资产过程中,如果管理过程中监督制约措施不完善、监督制约不到位,就可能会引发职务犯罪。如东北证券上海吴淞路营业部总经理赵正斌等人挪用客户资5.9亿元一案就是对代客理财过程中发生的。三、金融机构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首先,职务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如果就整个社会来说,犯罪是不能完全杜绝的,但在一个单位内、一个部门内则是完全可以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或者至少能及时发现犯罪,防止犯罪案件由小案演变为大案,小损失变为大损失。如前文提到的农业银行某支行出纳员阳某贪污一案,在该案中,银行职员陈某、王某只要按规定清点尾款箱内的现款,就能防止阳某的作案。又如农业银行开平支行司徒某一案,农行开平分行按制度对定期存款利息户的资金进行检查,就发现了司徒某一案。如果有关人员疏于职守,该案就可能演变为大案。工商银行开平支行詹某的案件也完全一样,如果银行没有严格执行交叉检查的制度,你不知道该案发展下去的最终结果。农行邯郸分行金库特大监守自盗案件就是一个反面的例子,如果有较严格的检查制度,该案至少不会发展成惊天大案。其次,预防职务犯罪人人有责。有的金融机构职员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只是司法机关或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主动利用职务之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另一里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而导致职务犯罪。金融机构里每个工作人员都是从事金融工作,每个工作人员都有具体的职责,预防职务犯罪其实与每个工作人员都有关。职务犯罪的行为人之所以知法犯,敢于犯罪,除了因为他洞悉本单位管理制度的漏洞外,更在于他非常熟悉对他的工作负责监督、制约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工作方式、态度和责任心,这些人员工作的每一点失误、错漏都会被作案人员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根据相关的错漏、疏忽来寻求作案的机会。如犯罪人员利用有关人员不按规定清点现钞的机会窃取现钞、利用管理操作代码或密码的漏洞来作案等。因此,每个工作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严格按单位的规章来操作,在一定程度上能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自己也不会犯上玩忽职守之类的过失犯罪。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因为工作玩忽职守而给他人有可乘之机的,引发犯罪,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自己也可能因此而犯了玩忽职守罪。
本文标题: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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