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天然气购销合同(昆仑—东大)
签订地点:长春农安签订时间:2015年10月13日天然气购销合同买方:吉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卖方:吉林东大天然气有限公司鉴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生产的天然气,买方同意购买、使用该天然气。为了维护天然气生产系统的平稳、安全,双方协商一致,共同保证合同期内天然气的平稳供应和使用。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1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定义(1)本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本天然气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录及补充协议(如有)。(2)政府批准:指为每一方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由中国中央政府或者省、市、自治区或其他地方政府签发或给予的授权、登记、同意、执照、证明书、许可、豁免、特权、批准、备案等。(3)天然气: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4)天然气标准状态: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C)、压力为101.325千帕时天然气的状态。(5)天然气标准体积:指在天然气标准状态下占据一[1]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体积。(6)天然气质量(组分):国家标准[编号:GB17820-2012]《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组成或标准(7)不合格的天然气:指不符合本合同定义第1.6所详述的质量规格的天然气。(8)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年合同气量、月合同气量、日合同气量。①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一个合同年度内,卖方供应,买方使用的天然气量。②月合同气量:指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年合同气量具体分解到每一个月的天然气供应、使用量。③日合同气量:指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合同气量分解到当月每天的平均天然气供应、使用量或月度供气计划安排的当月平均日天然气供应、使用量(有计划检修或配合检修时的,扣除检修或配合期天数及气量)。(9)额外气量:指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的超出年合同气量的天然气量。(10)短供气量:指由于卖方原因(免责情况除外),卖方实际向买方提供的天然气量少于按本合同约定的年合同气量时的差额部分。(11)短提气量:指由于买方原因(免责情况除外),买方实际向卖方提供的天然气量少于按本合同约定的年合同气量时的差额部分。(12)合同气价格:指本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气价格。(13)额外气价格:指本合同约定的额外气量的价格。(14)交付点:指按本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天然气的地点。(15)交付点压力:指根据第6条在紧邻交付点的上游,由卖方在其交付设施中调压橇后安装的,距交付点最近的有关仪表测得的天然气压力。(16)计量点:指按本合同对交付的天然气的气量和/或质量进行计量和检测的地点。(17)计量设施:指在计量点计量、记录和测试天然气的压力、气量和质量、体积、组分等所需的、由卖方拥有和/或操作的所有商业计量和相关检测设备(如流量计、色谱仪计及计量压力和温度的仪器)以及一切有关的设施、材料、设备、器具和建筑物。(18)结算周期:指本合同约定的卖方向买方供气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天然气价款的周期,2本合同中为卖方向买方供气后的连续[30]天。(19)预付款:指买方向卖方预付的天然气价款。(20)计划内维护:指买卖双方对各自的相关设施(卖方对输气相关设施,买方对用气相关设施)有预先时间安排的维护。(21)变更、通知:指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做出的对本合同已约定事项的变更,并将该等变更依本合同的约定通知对方。(22)理智谨慎:指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能够勤勉、谨慎,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并且其能力、水平和预见力达到人们通常对一个成熟和富有经验的同类从业者所合理期望的程度。(23)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火灾、水灾、干旱、爆炸、气层异常、闪电、风暴、飓风、旋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海险、土蚀、地面下沉、道路冲塌、疫情或其他天灾;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电离放射;战争。(24)年、季度、月: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注明则均指按照公历计算的自然年、自然季度、自然月份。(25)日:指任何一天从北京时间6点开始到北京时间次日6点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时间。(26)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指定的全国性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2.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合同中:(1)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而列,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或理解;(2)对任何文件(包括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条款的提及包括对经不时修订、修改、补充、更新或转让的该文件或者该部分或该条款的提及;(3)凡是提及“买方”、“卖方”,均包括该方的权利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4)所提及的“法律”,均包括不时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5)本合同未填部分(空白处)视为不要求条款,该条款没有约束力。第二条天然气的用途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买方所购买的天然气用于工业。2.买方改变本合同所约定天然气用途的,应征得卖方的书面同意。第三条供应和提取天然气的义务1.天然气的供应(1)在供气期的每一日,卖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交付点向买方提供不低于日3合同气量的天然气。(2)卖方可依照本合同自行决定向买方供应任何天然气,但条件是,所供应的天然气应符合GB17820—2012《天然气》中“二类气”标准所述的天然气标准。2.天然气的提取(1)在供气期的每一日,买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交付点提取不低于日合同气量的天然气。第四条合同期和供气期1.合同期本合同合同期为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供气期本合同签署并生效后,在本合同期内,卖方书面确定的供气开始日至卖方书面确定的供气结束日之间的时间段为供气期。第五条天然气的交付1.卖方在交付点交付天然气,买方在交付点提取天然气。2.卖方自交付点将天然气交付给买方起,已交付天然气的所有权及风险均转移至买方。第六条天然气的技术标准1.天然气质量双方约定,卖方交付、买方接收的天然气符合国家标准[编号:GB17820-2012]《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标准。各工业用户接气自行加嗅,若未加自负法律、法规责任。2.交付点压力交付点的交付压力为卖方天然气计量点处的瞬时压力,供气期间交付点压力为0.6MPa。第七条天然气合同气量、供、用气计划及计划的调整计划年用气量为300万方,最终以实际用气量为准。第八条调峰当天然气供应紧张时,为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卖方将减量供应,买方承担调峰作用。第九条计量和检测1.天然气计量与检测状态本合同中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计量的状态为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状态和标准体积。2.天然气计量与检测方式卖方对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的计量和检测采用在线测量、抽样、检测和分析的方式。3.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标准(1)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SY/T6143-2004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SY/T6658-2006用旋进旋涡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GB/T21391-2008用涡轮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4GB/T13610-2003《天然气的组分分析气相色谱法》;GB/T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伯指数计算方法》;GB/T17283-1998《天然气水露点测定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GB/T13609-1999《天然气取样导则》;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2)用于本合同项下天然气计量的一切计量、检测设备,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规定的标准。4.天然气计量值的确定(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计委计燃(1987)2001号《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和能源部、国家计量能源油(1990)943号《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天然气计量值以卖方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值为准,交接计量方式由卖方根据需要选择确定。(2)计量设备所得到的读数,应作为对整个交付期内买卖双方天然气气量的计量依据。(3)交付点:东大天然气站院内通往农安站流量计处。(4)买方需自行由交付点敷设管道接气,管道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并且定期进行安全确认,使用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与卖方无关。5.计量监管在第一次运行前,流量计量设备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检,并出具符合检定标准的有效证书。6.天然气计量检测设施的定期标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约定,合同期内对计量、检测器具进行定期标定。(1)定期标定每1年进行1次;(2)定期标定由卖方委托具有国家授权和相应资质的国家原油大流量检定站进行。(3)定期标定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代表出席标定的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4)定期标定时,卖方应提前一周[7日]书面通知买方标定的具体日期、买方应派代表出席。买方代表是否出席不影响卖方标定的进行和标定的效力。(5)卖方向买方提供每次定期标定的原始测试资料和标定证书、报告等文件。7.定期标定之外计量异议的处理定期标定的时间之外,若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国家原油大流量检定站或国家授权的其它原油大流量检定站申请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结果不附合国家相关标准,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定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8.计量存在误差的处理(1)定期标定检测、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并按第九条第9款的约定进行检测后,如计量器具存在测量误差,则应调整计量器具达到计量仪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2)定期标定检测、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并按约定进行检测后,如计量器具的测量误5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外,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任何支付应在确知或商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更正。如该误差发生的时间范围不能确定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更正从最后一次校准日后所经历时间的一半时点算起。更正应当在双方确定更正数值后的当天[1]日内履行。(3)定期标定检测和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并按约定进行检测后,如计量器具的测量误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内,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计量值视为准确值,在此基础上的任何支付不再更正。9.不得拒付气款在计量值争议未解决前,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买方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据实结清。10.天然气交付点计量、检测器具的管理(1)卖方天然气交接点计量、检测装置由卖方负责管理和维护,买方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检测装置有监督权;(2)买方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检测装置行使监督权时应遵守下列规定:①提前两天[2日]通知卖方;②具体的操作与管理须由卖方人员执行;③监督应在卖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④监督不得干扰卖方的正常业务运营;⑤监督产生的风险、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11.记录保留和查询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保存在计量点进行的全部天然气计量、检测的文件、记录。第十条价格1.合同气价格(1)单价:每立方米(含税价)2.7元(2)价款=单价X用气量2.价格调整若遇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变化,上述约定的价格按国家新的调价政策相应调整。第十一条结算和付款1.结算和付款办法(1)本合同采用买方先预付气款的结算和付款办法。(2)本合同约定30天为一个结算期。(3)买方必须严格执行预付款的结算方式,预付气款根据计划用气量测算,如买方账户内下一结算期预付款不足或者没有预付,卖方可立即停止供气。62.结算依据卖方以按日制作的天然气结算单的累计值(实际交付量)为上一个结算期的天然气气款结算依据,结算日为每个月的20日6点整。卖方实际交付量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气量的,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天然气款发票之日起三十日[30日]内补足气款;买方有节余的预付款转入下个结算期。3.发票的出具卖方在每月的结算日后三天内[23日]前向买方出具上一个结算期的天然气款发票。4.未预付气款的后果若在上一个结算期结束之日,卖方未收到买方预付的下期气款,卖方有权从买方预付天然气款用完(如有)之时起立即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5.天然气款付款方式在每一个结算期完结之
本文标题:天然气购销合同(昆仑—东大)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1700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