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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专题伍奕主讲第一讲总论一.金融与金融法二.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讲中央银行法目的与要求:掌握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职能,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货币政策目标及其操作工具.一.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及其职能定义P44职能: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二)组织形式包括四种类型:P51,我国属于第一种类型.(三)法律地位是否具有独立性,三种类型.我国具有相对独立性.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相对独立性.职责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归银监会行使.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为什么要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有利于提高两大职能的专业化水平.2.有利于解决两种职能的目标冲突.3.有利避免央行贷款的道德风险.4.有利于维护中央银行的信誉和可靠性.三.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操作工具: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提高,存入中央银行账户上的款额增加,货币流通呈减少,存款准备金率降低,货币流通量增加.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率为基准利率.中央银行提高基准利率商业银行贷出的款项减少,货币供应量减少.反之,货币供应量增加.货币政策工具3.再贴现.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会增加.4.再贷款.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5.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及外汇,以吞吐基础化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P69人民银行的法宝业务P69人民银行的禁止性业务P70(掌握)思考题1.简述中央银行的概念和职能2.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有哪几种类型?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如何?3.如何理解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其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5.为什么要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判断:为了增加货币供应量,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第三讲商业银行法目的与要求:掌握商业银行的定义,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三性原则),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商业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学术上的定义P76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三性原则(一)安全性(二)流动性(三)效益性(四)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三性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当不能兼顾时,要重安全而轻效益,实行稳健经营.三.商业银行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章程2.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场所.安全措施和其他设施(二)设立程序注意:由银监会审批,而不是人民银行.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P108资本充足率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为什么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三性原则的具体体现?P83五.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一)接管的条件.目的与法律后果(二)接管的程序(三)商业银行的终止思考题1.关键术语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三性原则2.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3.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4.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第四讲贷款管理法目的与要求:掌握货款通则的适用范围,贷款的种类,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格要求,权利义务及行为的限制.各种信贷担保的运作方式,熟悉保证\抵押和权利质押在贷款中的运用,能够分析处理相关案例.一.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是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调整垡关系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贷款通则.贷款通则是中资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专门性金融规章.1996年颁布,现正在制定新的贷款通则.二.贷款主体规则(一)借款人1.资格,条件.2.权利义务,3.行为的限制.(二)贷款人1.资格条件2.权利义务3.行为的限制.案例海口市某机械生产企业在一周内分三次从同一商业银行在海口市三家支行各获得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贷款,并从该银行设在三亚市的分行再获得100万元贷款。这些贷款到期后经商业银行多次催还,均无着落,该商业银行诉致法院。经查,这些贷款中的一半已被该企业投资于房地产,另一半则转贷给房地产公司,以牟取高额利息,现因房地产不景气,资金无法收回。并且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未要求该企业提供任何担保,贷款手续亦由各分、支行长一手办理,也未按规定向有关机构报备贷款情况。试问:(1)借款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2)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哪些违法行为?主体规则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对此进行规范.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贷款通则不允许企业之间互相借贷.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法律责任.三.信贷担保法(一)担保在信贷中运用无担保无交易.担保贷款是贷款的主要种类.信贷担保的主要方式是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按其过错承担责任.例如,企业之间互相借贷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时责任的承担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二)保证1.保证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如果上述机关为保证人,担保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责任(1)保证范围.当事人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3)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4)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6)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案例2003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了两项担保:由丁提供了连带保证,此外,丙还将一份2004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乙银行,存单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2004年2月6日,丙向乙银行提出,现在企业急需资金,希望能够先使用在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方同意丙提取了存单。2004年8月2日,贷款到期,丙无力归还贷款。甲因此要求乙银行代丙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而乙认为应当由担保人丁承担全部责任。问:(1)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丁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3)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案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由丙公司作保证人,约定若甲公司到期未归还借款,乙银行可以向甲、丙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还款期到,甲只归还了60万元,尚有40万元没有归还,甲公司遂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乙允许甲延期3个月还款。延期还款协议没有通知丙公司。延期届满,甲仍不能还款,乙遂强行扣划丙在银行的存款共40万元。问:(1)丙公司提供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丙公司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2)乙银行在延期届满后,强行扣划丙公司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三)抵押1.抵押和抵押物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抵押的财产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不能抵押的财产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2.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3.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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