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学FinancialLaw22王从烈教授主讲金融法学FinancialLaw2012年2月未经许可不得转复版权所有侵权必究33主讲教师王从烈简介王从烈(1964--),男,籍贯安徽,法学硕士、教授工作单位: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社工系电话:13813389615邮箱:szwangnj@163.com(联系请署实名,否则不予回复)44法《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均布也”。廌(zhi),又名“解廌”,“獬豸”。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异物志记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独角兽成为法的象征。55汉字“法”意指“平”、“正”、“直”和“公正裁判”,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6《金融法》7导论---《金融法》教学内容安排第一篇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法概述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第二章中央银行法第三章金融监督管理法第三篇金融机构组织法第四章商业银行法第五章政策性银行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8第四篇金融业务管理法第七章货币政策、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第八章存款与贷款管理法第九章支付结算法第十章票据法第十一章证券法第十二章金融信托法第十三章融资租赁法第十四章保险法9第五篇金融刑法第十五章金融刑法及罪名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罪、危害信贷管理制度罪、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罪、危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罪、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罪、危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罪、金融诈骗罪第六篇涉外金融法第十六章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第十七章外汇与外债管理法10第一篇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法概述本章是金融法中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介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和其他读者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制度奠定基本的理论基础。11本章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理论问题。12第一章金融法概述—关键术语金融金融关系金融法金融法基本原则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体系金融体制金融立法13第一章金融法概述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第四节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14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1、金融金融一词,虽从渊源上无从考证,但就其内涵来讲,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金融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不是以人为内容,也不是以一般商品为内容,而是以货币和货币资金这种特殊的商品为内容。15第二,金融可以分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两个要素。尽管两者在现代社会常常融为一体,很难区分。但在货币与信用这个统一体中,从前者多表现为内容、后者多表现为形式的特点来看,还是可以划分开的。第三,金融业务在现代银行产生之后,主要是通过银行来实现的。但应注意的是,随着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及金融创新,不以银行为中介的直接金融在金融业务中所占比例是逐年提高的。16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是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17所谓金融,就是指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即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金融划分为多种类型,但在这些分类方法中,最具立法意义与实践价值的是还是将金融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其标准在于资金融通中是否存在中介。18直接金融是投资者和筹资人直接或通过金融经纪机构代理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在立法上主要是以《证券法》为代表予以调整和规范;间接金融是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媒介而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在立法上主要是以《商业银行法》为中心予以调整和规范。192、货币的概念、起源、形式及功能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它是固定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特殊商品。体现着一定的生产关系。货币的起源简单的价值形式一扩大的价值形式一一般价值形式一货币价值形式货币形式:1)商品货币2)代用货币3)信用货币4)电子货币货币基本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203、信用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信用”这个词已经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它可能是人类认识中极为复杂、极为难以捉摸的概念之一信用的意思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信用是难得易失的。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一事的言行而失掉。它还是是指我们过去的履行承诺的正面记录,它还是一种行为艺术,是一种人人可以尝试与自我管理的行为管理模式。21对信用的真正含义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究,在通常意义上,至少可以从4个角度来理解“信用”。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信用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22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法》中要求“当事人对他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并且在合同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等方面产生纠纷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从经济学层面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23从货币的角度在信用创造学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在货币金融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流派,即以18世纪的约翰.劳为先驱、以19世纪的麦克鲁德、韩以及20世纪的熊彼特等人为代表的“信用创造学派”。在这一学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麦克鲁德在他的《信用的理论》24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是一个经济范畴,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信用已经形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主要的信用形式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消费信用、证券信用、信托信用、民间信用等。25信用职能信用主要具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资金再分配职能;二是提供与创造货币的职能。具体而言,信用通过筹集与分配资金、供给和创造货币两大职能对加速资本周转、节约流通费用、调整经济结构和货币流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264、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275、金融作用的一般考察1)适应性作用。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最初是通过货币与信用这两个相对独立的范畴体现出来。货币以其自身的属性方便了交换和贸易,提供了财富积累的新形式——积累货币,从而为扩大再生产创造了前提;信用使生产要素得到了最及时充分的运用,并且使生产者能够超过自己的资本积累从事扩大再生产,同时也促进了资本的积聚与集中。28因此,货币和信用为经济发展提供着重要条件和前提,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特殊力量。但在15世纪之前,由于商品经济处于很低的发展水平上,货币和信用的作用范围还很狭小,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还只是“适应性的”。15和16世纪,是世界历史上的重大转折期。这一时期,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迅速提高,作用愈来愈强。但就总体看来,这种作用的性质尚未发生本质的转变,金融还未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动力量。292)主动性作用。17世纪初阿姆斯特丹银行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是金融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产生一个飞跃的转折点。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从最初的“适应性作用”转变为“主动性作用”,金融的地位发生了一次重要质变。3)先导性作用。金本位制的解体和金属铸币流通的终结使金融在经济发展全部推动因素中的重要程度大大提高。同时,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便从“主动性的”转变为“先导性的”。30(二)金融是我国现代经济的核心首先,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命脉与重要媒介。其次,金融是现代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第三,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31需要强调,金融本身在本质上是经济活动,但它和各国的政治、历史、文化是高度相关的。各国的金融史表明,决定金融发展的因素并不只是经济活动及其发达程度,各种政治事件、内外战争、经济金融危机及其处置乃至金融个案的裁决等都对各国的金融走向发生着极大的作用,进而催生出不同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推动着经济金融中心在世界各国间发生位移。32金融,从某种意义而言,更是政治、法律和危机的塑造物,是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中曲折前行。近现代金融始终是在一定程度上受管制和调控的经济。因此,在有关金融和金融法制的变革时,除应遵守经济、金融运行规律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其他多方面的因素。33(三)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金融关系是指金融监管调控机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34金融关系的概念具有三层含义: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35(四)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场所或机制,也是确定金融工具价格的场所或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并列的生产要素市场,金融市场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36一是交易主体,以金融机构为主。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指参与融资活动的资金供求双方,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中央银行等。这些主体分别以投资者或筹资者的身份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二是交易对象,即货币资金和金融工具。货币资金主要指实物资产抽象化的价值形态,而不是指实物资产本身。37金融工具,是指筹资人或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工具,即在信用活动中发行与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的有关事项,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如投资凭证、存款凭证、其他有价证券(票据)等。三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为金融市场的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的各种类型的组织机构,例如,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信托公司等。38四是金融调控与监管。金融调控是指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宏观调控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等手段,以调节金融活动为媒介,实现资金供需平衡,最终作用于宏观经济整体的活动。而金融监管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与约束,促使其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39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二、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即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0从理论上讲,金融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法包括所有涉及金融活动的法律,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期货法等;狭义的金融法则特指银行法。41(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1、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本文标题: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17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