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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1-09来源:计生委作者:字体大小:大中小天计生组(2010)13号各镇、街道,城东新区,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增强村民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自我约束的自觉性,根据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计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了《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0年7月14日天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计划生育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方针,强化基础建设,提高基层计划生育自治水平,努力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在全市开展进一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在全市逐步建立起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管理机制,真正做到计划生育村为主。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国人口发[2008]66号)要求,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协会的优势,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强村(居)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加强村(居)民自治制度以及自治能力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培育、树立一大批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合格村(居),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推进中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原则,2010年力争每个镇有1—2个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2011年底达30%,2012年10月底,达50%以上。三、主要任务(一)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和指导意见,重点是完善村(居)民自治公约或自治章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广大群众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时,享有一定的权利,按照多予、不取、少罚的原则,兼容各项优惠政策,使计划生育家庭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同时,能够体现优先、优惠,树立计划生育家庭的光荣感。(二)转变职能和工作思路。深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村为主”长效机制,逐步拓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范围,切实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打造“诚信计生”。(三)加强村(居)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立健全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求的基层组织网络,按照“五有”标准,加强计生协会建设,逐步推进村(居)专(兼)职人员队伍与村(居)计生协干部队伍一体化。建立健全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等阵地。(四)积极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评议和民主监督。要拓宽思路,创新方法,依靠群众的智慧管理群众自已的事务。要坚持统筹安排,上下联动,把创建“两无一满意”(无违法行政、无违法生育、群众满意)先进村活动与推进“村为主”工作机制和村民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程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要按照申报备案、明确责任、宣传发动、制订《章程》和《村规民约》、签订协议、组织实施六个程序操作。(一)申报备案。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委会,应当向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镇(街道)按自治条件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审查审批,并上报滁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二)成立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确定后,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成立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简称计生工委),专门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村计生工委由村党支部书记任主任,村委会主任任副主任,计生专干、村民代表、协会理事等5—7人为委员。每个村民组要聘用一名育龄妇女小组长,与村计生专干一起,具体负责《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宣传教育、定期上门随访、计生信息的上报以及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等。镇(街道)与村委会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有村民自治内容。(三)宣传发动。利用一切宣传手段,组织力量深入到户组织村民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使广大村民“三知道”。1、知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意义、目的;2、知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内容;3、知道依法进行了“三自”的内容。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支持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四)制定章程、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是群众实行“三自”的依据,是规范育龄群众婚育行为的准则。制定《章程》要依据法律、法规,参考市人口计生委提供的《章程》框架,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使《章程》体现合法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章程》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村计生工委起草《章程》初稿;2、提请村“两委”、计生协理事会和村民小组长讨论修改,形成《章程》讨论稿;3、将讨论稿提交各党小组、计生协会员小组讨论并召集各方面代表进一步听取意见,形成《章程》征求意见稿;4、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到各户,请村民提出意见,由户主签字并交村计生工委进行汇总修订;5、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宣读《章程》修订稿,进行表决通过;6、报镇备案;7、将已表决通过的《章程》印发全体村民执行。《村规民约》与《章程》同步产生。(五)签订合同。《章程》、《村规民约》是对全体村民的要求,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农村还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村委会与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力和责任,由村委会与村民直接签订。在规定村与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应体现对等性,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的范围,包括本村所有已婚育龄夫妇,通过约定义务、履行义务达到遵守《章程》。(六)组织实施。按照《章程》规定,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由村计生工委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坚持计划生育村务公开,认真履行合同等三个环节,确保村民自治收到成效。镇对实行村民自治的村计生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按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健康发展。五、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0年7月)。一是成立领导组;二是开展培训;三是进行广泛宣传;四是确定试点村(居)。(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8月—2010年10月)。7月1日—7月10日为申报审批阶段,程序是由村向镇(街道)办事处申报,镇(街道)初审后再报市计生委、协会秘书处审批,在市计生委下发批文后,各镇(街道)再对各村(居)下批复。8月—10月为整体推进阶段。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工作全部到位。(三)第三阶段:评估验收(2010年11月)。每个镇推荐1—2个村民自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村(居)申报合格村(居),市计生委将进行评估验收。(四)第四阶段:总结表彰(2010年12月)。巩固完善第一、第二、第三阶段成果,对村民自治开展好的第一批合格村(居)进行表彰奖励,利用各种媒体对一些实践证明好的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在全市营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推进氛围,引导部分基础条件比较差的村逐步创造条件实现村(居)民自治。(五)第五阶段:深入阶段(2011年—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居)创建。到2012年10月底,使50%以上的村达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的要求,30%达到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示范村要求。六、组织保障(一)成立组织。为确保我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整体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市计生协会会长担任组长,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市民政局、计生协、团市委、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协,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计生协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也要成立领导组,并确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二)加大投入。各镇、街道要加大对村(居)开展这项工作的投入,保障必要的经费,市级继续加大对“村为主”工作经费的投入,2010年使每个村达3000元,2012年每村达5000元。今年对评估验收通过的村(居)给予以奖代补每村(居)5000元。(三)加强管理。市计生委对各镇、街道开展的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要进行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要及时整理文字资料和图片,对好的经验要宣传报道。(四)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材料。材料包括:1、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2、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本文标题:天长计划生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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