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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这些概念:什么是传统性辩论?什么是政策性辩论?政策性辩论与传统辩论的区别与联系?两者各有什么特点?我们评判好与不好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再这个标准之上奥瑞冈制度是一种更好的辩论赛制?1。什么是政策性辩论从其名称来说,我们可以获知政策性辩论的内容是法规、政策。它是一种具有模拟立法过程的实践活动。在西方,就是指模拟议会辩论,而在中国就是模拟全国人大的提出草案和接受质询这一过程。政策性辩论对于正反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他假设,当我们遇到了社会问题A,正方拿出一个政策方案(比如一部法律、一项政策或者一项条例)来解决问题A,这个方案必须是“新”的,也就是说,这个方案必须是原来社会中所没有的,换言之,就是正方的方案必须改变现状。与此同时,反方责任就是通过对于正方方案的质询和反驳,以达到使得这项政策不能够由评委组成的委员会的通过,从而维持了现状。但是反方可以有另外一个选择,那就是提出另外一个解决方案,这个方案必须和正方的计划有所冲突,反方通过说服评委自己的方案比正方更好,从而达到击败正方的目的,在政策性辩论中我们把反方的这个方案成为相抗计划。但是问题出现了,因为在真实的社会中,正方的计划可能会由于某个利益集团的阻挠而搁浅,虽然这个计划本身是符合社会本身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反方可能进行这样反驳:正方的计划是合理的,同时也是有益的,但是在现实中不可能获得通过,因为他违反了某个集团的利益。(比如在是否对烟草课以更重的税收的辩论中,这个利益集团可能指的就是烟草商,但中国没这个问题,因为烟草都是国家专营的,这里只是举例)如果反方进行这样的反驳,那么辩论就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了。所以在政策性辩论中,我们给予正方以“强制通过”的权利。“强制通过”是这样一种权利,只要正方能够证明他的方案是合理的,总体上是力大于弊的,无论社会现实如何,正方可以强行要求立法机关通过其方案。政策性辩论对于正反双方如何进行论证都进行了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双方在进行辩论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论证框架。限于篇幅,现举几例。首先是合题性的规定,它规定双方对于辩题只能作一般理解,不可为了本方立场而歪曲定义。在政策性辩论中一旦出现合题性的争端,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比赛立刻暂停,由评委来解决这个争端,当场裁定违反合题性的那一方败北;第二,在比赛结束后,审理合题性的问题,被判定违法合题性的一方败北--无论其论证多么精彩,表现多么优秀。奥瑞冈制采后一种解决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政策性辩论经常涉及到法案,比如在:全国人大应该通过男女平权法的辩论中,首先,正反双方必须给予男女平权以合理的理解,如:男女同工同酬,如果正方认为男女平权指的是给予女性更多一部分权利,但不平权,那么就犯了合题性的错误。在这个案例中,正方拥有对于男女平权法案的具体内容的定义权,他可以指定具体的细则--当然,是在不违背这个法案本身的前提下。所以在政策性辩论中,正方是具有定义权的,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定义权是内容定义权,不是对于词语的定义权。所以,在这个具体辩题中,反方必须反驳的,是正方所提出的这个男女平权法案,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男女平权法案。为什么要这样说明呢,是因为,政策性辩论模拟的是立法问题,往往是就具体政策与法案的内容进行逐条辩论,而不是就普遍意义上的内容进行辩论。我们这里说不是,是指主要不是,当然也有反方的队伍在根本价值上反对男女平权,所以进一步反对这个法案的提出,不过这在政策性辩论中不太常看到。政策性辩论的第二个特点就是要求正方的方案具有根属性。我们前面提到,政策性辩论当中,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当社会问题存在,所以需要对某一个解决方案进行辩论。正方提出某一个方案,必定是需要能够解决某些弊端的,但是正方有责任证明他们的方案所能够解决的弊端是不通过改变现状就不能解决的。换言之,正方必须证明,社会现状中存在着某些问题是只有通过改变社会现状才能够解决的,如果不通过改变现状也能够解决,那么就没有必要通过正方的法案了。在这里,弊端是植根与现状的,这就是根属性(也有学者翻译为内在性)。所以,在政策性辩论当中,反方的策略之一,就是对于正方的根属性进行攻击,认为现状所存在的弊端,可以通过修正来得以解决,并不是只有正方的方案可以解决。政策性辩论的第三个特点是要求解决力。这个很好理解,也就是说,你提出一个方案,它必须能够有一定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今天所提出的一个方案完全是空头支票,根本解决不了问题,那么立法机构也就没有必要通过它了。政策性辩论的第四个特点是要求有损益比。我们知道,一项政策的提出,有其利必有其弊。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政府决定先开发开放沿海地区,这必然意味着对于西部地区的某些利益的损害,如果在进行这项政策的辩论,支持一方就必须论证虽然西部受到某些损失,但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总体还是利大于弊的。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如何比较和比较标准的问题。先谈比较标准的问题。当然我们都知道,任何比较都必须有一个比较标准,就好比我们比较两样物体的质量,首先要有一架天平一样。在政策性辩论中,比较标准的问题没有在传统辩论,尤其是价值性辩论中那么明显。一般而言,它只是一个经济性的标准,至多是一个社会性的成本,不太会涉及复杂的哲学基础,但是可能会遇到价值性的问题,但一般不宜特别复杂,我们很难想象在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会进行哲学的讨论,而且如果标准过于复杂,也可能会影响对于政策细节的本身讨论,我们切实要记住政策性辩论的前提,那就是对于具体施政政策和立法的模拟。那么如何来比较呢,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进行量化,然后进行净值的计算。比如,在上海应该建设大小洋山深水港的辩论中,正方可以举出建设资金的花费,以及这项花费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然后与进行建设所能够带来的利益进行比较,只要证明总体上是合算的,就完成的损益比的比较。但是这又会引出一个新的问题,辩论的双方都不是专业人士,他们所举的数据如何能够增加保证正确?当两项数据相冲突的时候如何来取舍呢?在这里,政策性辩论遵循如下几个原则:1。真实性原则。2。举证责任原则。3。权威性原则。4。时间先后原则。5。科学性原则。下面我来一一解释这些原则。所谓真实性原则,也就是要求双方所引用的资料以及数据都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故意编造数据。在实践中,如果如果辩论中一方发现另外一方作伪证可以提出伪证抗议。(奥瑞冈制度规定之第十四条:辩士于发言中引述之证据资料应切合事实,某方引述证据资料有误时,得由他方检具证据资料反证,提出抗议。)那么如何抗议呢?奥瑞冈制度也作了规定,当发生抗议事项时应由结辩或领队于赛前或赛后10分钟内以书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抗议提出后,主席应知会他方,他方亦得以书面答辩。(第十五条)提出抗议后,主席应将「抗议裁决单」,交与裁判人员(每项抗议一张),由其各自阅读书面抗议及答辩书,分别裁定之。裁判人员要求验证事项者,其裁决单由主席收回后,应即作相关处置,并于验证完毕后再交该裁判人员裁定。抗议裁决之结果应于各裁判之评分表中分别执行之,并将裁决单附于评分表后供查询之用。(第十六条)所以,违规所得之利益是不被承认的,并且还要予以扣分(奥瑞冈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除去我们前面所说的,一旦发生合题性的问题,裁决一方得0分外(奥瑞冈制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们认为,作恶意作伪证的,也应该记0分。作伪与举证责任。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是,首先,故意的作伪证一定不容许,因为这违反辩论者的道德。那么,当辩论双方就某一事实问题有争论时,评委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评委应该首先应该判断双方有否作伪证,比如正方认为中国的农村人口是80%,反方如果质疑,那么正方必须举出他们的数据出处,如果不能则视为举证失败,改数据不采信。好,接下来,假设,正方举出,此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所办法的《统计年鉴》,反方可进一步质疑,正方进一步举出是1998年的《统计年鉴》,一般来说,此种举证,必须具有该书或者该文献的复印资料,否则就没有判定是否作伪或是引用错误了,如果正方没有资料,则应判定举证失败,如果正方举出资料,反方进一步可能反驳反方的数据来自于2000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此时,评委应该判定反方完成举证责任,理由是反方的数据距离比赛时间更近。一般来说,在此阶段,评委根据如下原则进行判断:1。何者更为权威;2。何者更新;3。何者的调查手段更为科学。然后接下来就是双方围绕这几点进行讨论,直到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为止。关于伪证的说明,我的看法是,一方如果编造数据,而对方又接受,那么此种行为其实与双方争议无关,所以可以忽略,所谓伪证应该指一方有意捏造数据的出处。比如在辩论进行的时候,我方认为日本的男性就业率小于女性,反方质疑,这时候,如果我方没有根据的进行反驳,提出此观点日本国统计年鉴上所记载,那么此种行为就是一种作伪行为,应该予以判零分处理,如果我方承认没有证据说明,则视为放弃此观点。所以,所谓白纸典范就是说,当辩论中一方主张时,评委应该根据以上辩论原则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信息域,而当一方作伪时,评委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域判定一方作伪,记零分。当然,评委也必须以人格保证自己判断的正确性,并适当出示证据(允许事后),因为这一判决事关重大。政策性辩论当中可不可能产生平局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在一开始旧说明了,政策性辩论规定了双方的各自的立场:正方提出一个违反现状的方案,反方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要求维持现状,或者提出想抗计划。这就意味着,如果双方出现平局,则,正方没有成功说服评委,他的方案没有得到通过,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就是维持现状了。所以政策性辩论中,一旦产生平局,裁判得判定反方获胜。在实践中,若总分加计出现平手情形时,就该张评分表中以「整体分数」、「个人总分和」、「申论质询总分」、「结辩」与「答辩」之顺序,依次比较以决定胜方,若仍为平手,则移请裁判作最后裁决。(奥瑞冈制度第二十条之规定)我们认为,虽然在这里没有规定最后裁决的原则,但是应该按照我们前面所表述的精神便宜行事。以上是对于政策性辩论以及奥瑞冈制度的介绍,具体内容可以参看附录一,下面我们来谈谈传统性辩论赛和传统性辩论赛制。2。传统性辩论(赛)及99CCTV赛制新加坡电视机构从八十年代开始举办的各类辩论赛是传统性辩论赛的嚆矢。这种电视辩论赛据说最先源于英国国会辩论赛制。它和政策性辩论的区别是有如下几点:从辩题内容上看:1)传统辩论的主要内容是价值性问题。如,我们是否应该鼓励大学生创业,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还是应该以人为本,凡此种种,不一而足。2)传统辩论中也含有相当部分事实判断的命题。如,美是主观感受/客观存在,离婚率高是否是社会文明的表现。3)传统辩论中也含有少量具有某种政策性辩论中的价值部分争端的辩题,也有类似于政策性辩论的辩题。如,我国应该废除死刑,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但是必须指出,虽然使用了政策性辩论的辩题,在传统辩论中,还是主要就一般意义上进行讨论,并不像政策性辩论那样是讨论某个具体方案,而且主要讨论价值性问题。从辩题设置上看:传统辩论采用双辩题设置。也就是说,双方个有自己的一个辩题,双方不仅要立论同时也要驳伦。这个设置给传统性辩论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我们稍后再说。值得一提的是,最初,新加坡电视机构采用的其实是单一辩题设置,但是给反方设定立场,而到了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后,从实质上就完全双辩题化了。从辩论的焦点上看:传统性辩论主要进行哲学层面和价值层面的争端。它允许双方对于同一辩题做出各自的理解,并且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建构。传统赛制还有一个普遍的特点那就是都具有自由辩论。99CCTV赛制指的是,一九九年在中央电视台举行的国际大专辩论赛所采用的一种辩论制度。准确的说,这并不是一种辩论制度,而仅仅一种辩论程序。这种赛制的出现,首先表现出了一种革新。这种革新是基于当93年复旦大学取得所谓的辉煌(请允许我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有机会我会说明)之后,97年大陆的辩论代表队失利,普遍的认为,辩论赛陷入一个低谷。所以早在95年开始,以老边为代表的一些关注辩论的人士开始反思新加坡赛制本身,开始进行了赛制的改革。CCTV模式的改个包括以
本文标题:奥瑞冈制度与传统辩论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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