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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二)注册资本金较低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五)监管指标明确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一)准入门槛过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二)限制资本投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四)监管指标不合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二)鼓励资本投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三)保护债权人权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四)调整监管指标实践表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既可以满足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又可以满足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安排,可以使用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即使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指标。困扰农民、农村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更大的一个问题在于当今很流行的“农村资金外流”现象,即大部分农民在各金融机构中存款,这些金融机构本身是经济实体,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他们就会把从农村吸收的资金传递给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所以资金便从农村流到城市又流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农村的资金不能很好地应用于“三农问题”,使农村资金严重匮乏。二、贷款机构的缺乏导致农民贷款可选择性低虽然农村有这么多的金融机构,除储蓄所无贷款业务外,开立账户及管理费用大等原因的影响,愿意向农民发放小额的机构比较少,一般说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建设银行不向农民贷款;在邮储银行加入之前,真正向农户贷款的是农村信用社,所以农民本身的贷款机构选择本身就比较少。所以在邮储银行加入之前,农民小额贷款需求基本是靠农村信用社满足的;邮储银行介入后,也就这两个机构为农民提供贷款。贷款可选择同时导致了另一个问题,贷款的利率定价问题。贷款必定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的多少即利率高低成为影响农民贷款最直接的因素,从调查中,自从邮储银行设立以后,少数农民选择从邮储银行而非农村信用社贷款就是因为农村信用社的利率一般比邮储银行的利率要高些。那么信用社的利率为什么会比邮储银行的利率高呢?据调查中了解得到,农村的贷款利率确定方法为在不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利率以内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成本和其他费用比较高,而邮储银行因为管理层级比较少,组织的资金成本比较少低,所以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一般比邮储银行高些。农村信贷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期,从表面看,农民的生产都与农业有关,生产期限基本上是一年期,那么农村信贷一年还款跟农民的生产周期不是非常协调吗?但是调查中我们发现这对于农民其实是不合意的:对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来讲,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他们的收入非常低,每年的毛收入一般只有三万元每户,他们利用资金只在一时却要付出一整年更高的利息成本,每年生产得到收成后除了还款本息并用于简单的家庭消费外他们所剩无几。第二年的生产成本又只能依靠贷款来支撑,这种类型的贷款季节性比较强,而且贷款户数比较多使得金融机构非常繁忙,所以一旦得不到贷款,他们的生产会受到影响。假如贷款期限短于一年,农户需要支付的利息少一些,而假如贷款期限长于一年,农户的贷款成本相对间接的减少。并且我们知道,有些农产品在来年出卖将会获得更多的收入,但农民为了还款只能在生产结束后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即刻卖出,这部分损失对于农民也是比较重的;对于贷款需求量大的农户来说,他们一般从事种植业以外的产业,虽然收入比较丰厚,丰厚的利润又刺激着他们继续投资扩大生产,而一年贷款到期他们必须还本付息,这样的话除了再贷款以外没有其他方式确保扩大生产规模,再贷款无疑增加了他们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假如贷款期限长于一年,他们的资金流转就容易安排,他们的资金利用率将会大大提高。综上,对于各种农民,贷款期限可调对他们的生产周期应相匹配。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喜欢贷款程序比较简单的金融机构贷款。事实上,越是大型的银行,管理层越复杂、贷款线比较长,所以管理成本比较高,审批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贷款从审批到拿到手时间拖得很长,农民为了生产才选择贷款,如果拿到贷款太晚有时难免失去好机会,对农民非常不利。随着农信社改革逐步深化,农信社逐渐增加了在服务,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提高了办事效率,贷款审批缩减到能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综上所述,南平市延平区的农民贷款需求受到了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当地资金供给本身不足。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当今农村金融普遍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农村“资金外流”,多家金融机构吸存,走访过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是真正向农户发放贷款的非常有限,所以农户的资金需求本身不能得到全面满足,也正是因为资金不足,只有农村信用社给农户贷款。从我们对农户的走访中得知,很多农民因得不到及时的资金补充生产受到一
本文标题:金融机构陈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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