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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具体分析刑侦工作中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关于矛盾特殊性原理的精华和方法论意义,集中到一点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在矛盾普遍性原理指导下,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从而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办法。实践充分证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认识问题的基础,是解决矛盾的关键,也是我们搞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根本前提和基本方法。刑侦工作一般要经过现场勘查,搜寻蛛丝马迹,获取痕迹物证;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调查研究,核查事实真象,揭露犯罪分子;审讯罪犯,进一步扩大战果这样一个基本过程。在侦查过程中,既要采取走访群众,调查研究的一般方法,又要运用跟踪、守候、特情及其它各种秘密手段;既要运用分析判断的逻辑推理方法,又要利用痕迹检验、物证分析和法医化验等各种专门技术。但是,无论是经过一个什么样的过程,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运用什么手段,利用什么技术,都必须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基本的方法。在刑侦工作中,能不能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往往关系到侦查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案件能否及时破获。一般说来,如果真正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侦查活动就能比较顺利地进行,案件就可能及时破获。特别是在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作案手段越来越诡秘,刑侦任务越来越繁重,破案难度越来越大的今天,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就更加重要了。那么,在刑侦工作中,怎样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紧紧围绕案件客观情况进行分析推断,切忌先入为主和凭空2想象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各有其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规定了一个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本质。只有认识了事物的特殊本质,才算真正认识了事物。刑事案件同其它事物一样,也是千差万别的,它有杀人、抢劫、盗窃、纵火、爆炸等种类的不同;同类案件中又有性质、手段、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目标、对象、工具、过程和作案分子心理、体力、智能等多方面客观情况的不同。在刑侦工作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必须紧紧围绕这些客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推理判断,而不能先入为主和凭空想象。先入为主的“分析”和凭空想象的“推理”,往往是神密离奇和美妙动听的,但对于破案来说则只能是“对牛弹琴”或“瞎子点灯”。只有把一切侦查活动建立在每一起案件客观具体情况的基础之上,才能进行正确地分析研究,作出正确的推理判断,从而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准确地划定侦查范围,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措施,实施有效地侦查活动,及时破获案件。例如:2008年7月22日,某医院军需仓库被盗价值二千多元的军装,办案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劳保胶鞋足迹和钢筋钳剪痕迹分析认为,作案分子系市近郊建筑人员;根据盗窃如此多的军装分析认为其目的不是为了穿用而是要出售;根据当时军装在市区已不畅销,而在一些县以下城填仍受欢迎的情况分析认为,罪犯可能将赃物拿到县以下城填销售。因此,把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市近郊建筑单位和县以下城填,部队保卫部门同驻地公安机关联合发了协查通报,时隔二十多天,两名罪犯在某县城出卖赃物时,被接到通报的公安人员抓获。这一案件之所以如此省力和顺利地破获,就是因为办案人员对案情的分析是完全地建立在案件客观具体情况基础之上的,推理判3断是非常正确的,从而正确确定了侦查方向,准确划定了侦查范围,采取了简单有效的侦查措施。如果没有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正确分析,要破获本来就难度较大的外盗案件,那是不大可能的。二、全面、本质地分析案情,切忌片面性和表面性由于犯罪分子作案越来越狡猾、诡秘,并且日趋“智能化”和“现代化”,致使案件情况更加复杂,刑侦工作难度更大。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就更需要有清醒的头脑和科学的态度,必须全面地、本质地分析问题,切忌片面性和表面性。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必须开阔视野,全面地进行现场勘查,千方百计地从现场上发现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尽可能多获取一些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必须开阔思路,围绕现场全面地分析案情,抓住案件本质特点,正确确定侦查方向,准确划定侦查范围,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侦查方案;必须方法灵活,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逐步缩小侦查范围。对所查问题要做到否定有充分的理由,认定有可靠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不被案件中的种种假象所迷惑,才能使侦查工作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从而及时破获案件。反之,就会被案件中的种种假象所迷惑,就会走很多的弯路,甚至使案件不能破获或不能及时破获。例如:2011年12月11日晚,携妻回乡探亲,帮助本村王某家办丧事忙了一天的刘发生,约几位好友到其家中“抽好烟”,进院后刘去厕所,其好友径直进屋,屋内没有亮灯,即划火柴照明,发现刘发生之妻代树香在床上手握电线死去,刘发生闻讯即抱住尸体哭得死去活来并“精神失常”。本村群众大都认为代树香是因病厌世轻生,死者娘家人要求公安机关鉴定死因,当地公安机关来人草率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尸表检验,简单地询问了有关群众后即作出了“触电自杀”的结论,让把尸体埋葬了事。但是,死者的妹妹代某坚持4认为代树香之死是刘发生所害。刑警对刘发生进行了立案侦查。经重新勘查现场和开棺验尸、取样化验,证明代树香并非触电死亡,而是1605剧毒农药所致。经过半个多月的全面侦查,获取了大量证据,终于查清了刘发生喜新厌旧,谋杀其妻的犯罪事实。代树香被谋杀一案,为什么开始作出了“触电自杀”的错误结论,使侦查工作走了很大的弯路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一开始没有全面细致地进行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更没有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而是被案件的假象和一些人的片面“证词”所迷惑。由此看来,在刑侦工作中,坚持全面、本质地分析研究案情,切忌片面性和表面性是非常值得注意的重要问题。三、着眼于案件的变化、发展,辩证地分析研究案情,切忌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刑事案件和其它事物一样,也是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刑事案件既有类别上的不同,又有性质上的不同;既有各地区案件特点的不同;既有作案人的不同,又有作案动机目的的不同……,而且这些不同的各个方面又都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着。我们在刑侦工作中,必须着眼于各类案件的变化和发展,辩证地分析研究案情,切忌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认真研究新的历史时期各类案件各个方面的规律和特点,认真研究各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侦破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破获案件。反之,也会使侦破工作走很多弯路,甚至会使案件不能破获。例如:2007年12月13日,某贸易公司宋二狗办公室(兼宿舍)被撬,被盗现金一万元,对此案的侦破虽然是比较成功的,但也曾走了一段很大的弯路。在开始“排队”时,没有把真正的作案人张海东列入重点嫌疑人的范围之内,而是围绕三名5所谓的“重点人”进行了大量无效的侦查。之所以在一开始错定了“重点人”,放过了作案人,主要是办案人员一开始教条地套用以往“盗窃犯罪的人一般平时表现都不好”的经验,错误地认为打字员兼保管员的张某某,既是为数不多的党员,又是志愿兵战士,“各方面表现都很好”,深受领导信任,发案以后也“没有一点反常表现”,甚至有的领导给其打了保票。因此得出“张某某不可能作案”的错误判断。后来办案人员根据作此案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通过重新“过筛子”,才将张某某从排除之列划进了“重点人”的范围。经过有的放矢地进行侦查,很快就人赃俱获。从侦破此案中对作案人张海东先是“排除”,后又划入“重点人”范围,并且抓获归案的经过可以看出,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都是侦查工作的大忌。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国家各方面都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各类案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过去盗窃犯大都作贼心虚,作案后往往表现明显反常,现在多数盗窃犯往往毫不在乎,作案后表现若无其事;过去盗窃多是经济困难者所为,现在盗窃者则多为了生活上的奢侈;过去犯罪者多数平时表现就差,现在不少犯罪人平时则深受领导信任;过去一般有深仇大恨才行凶杀人,现在则往往因一点小事便导致行凶杀人;过去发案单位的有关人员一般都能比较准确地提供出有价值的线索,现在多数发案单位的有关人员则往往提供不出有价值的线索;过去广大群众都能积极主动地为办案人员反映有关情况,现在多数人则“绕道走”,甚至有的人知情不举……。由于不断出现新情况、新特点,我们要搞好刑侦工作,及时破获各类刑事案件,有力地打击犯罪,就必须着眼于变化和发展,不断研究各类刑事案件的新的规律特点,辩证地分析研究案情,切忌机械地运用过去的老经验,切忌教6条地套用书本上的公式。
本文标题:如何具体分析刑侦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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