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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密地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补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好哈密地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贴息补助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项目按照自愿申请、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先付后贴、绩效考核的原则实施。第三条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由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贷款户的推荐、贴息对象的审核、贷款使用及按期还款督导、项目验收总结;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和资金监管。第二章扶持对象条件和承贷机构第四条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受益的贷款主体主要包括:肉羊肉牛养殖户、专业合作社、养殖企业(以下简称贷款单位),要求养殖户存栏能繁母羊100只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常年育肥户批次出栏肉羊200只以上或育肥牛30头以上,且具备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圈舍和防疫条件。第五条贴息贷款应主要用于养殖设施建设、优质生产母畜、种公畜及育肥牛羊购进、饲草料购进加工等方面。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的承贷机构。第三章贴息标准和期限第七条贴息标准。对肉羊肉牛养殖贷款单位按照同期同档次中国—2—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企业申请贴息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贴息补助资金由地区和县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第八条受理贴息贷款项目期限:申请贴息项目贷款发放时间从上年10月1日起到本年9月30日止为一个贴息年度。第九条在确定的贷款规模内,贷款贴息资金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对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贷款,按全年计息,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第四章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程序第十条贴息额度切块下达。县市畜牧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地区畜牧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下一年度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地区畜牧部门对县市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筛选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县市下达年度补贴资金申报额度。超额度不补,结余财政收回。第十一条编报贴息方案。县市根据地区下达的贴息额度,由县市畜牧、财政部门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年度贴息方案。需调整贴息方案的,畜牧部门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贴息。第十二条对申请贴息单位的推荐审核。由县市畜牧部门负责,会同贷款银行严格对照扶持对象条件共同审核推荐拟享受贴息贷款单位名单,经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10月30日前,向地区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报送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贷款单位名单、贷款合同、贷款凭证。(二)银行还款计划表、还款账户流水明细。(三)其他能够证明养殖贷款及还款的凭证。—3—(四)《年度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补助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第十三条审批下达补贴资金。地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对县市上报的申请贴息材料审查后,汇总形成《哈密地区肉羊肉牛养殖贷款年度贴息请示》上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下拨贴息资金。第五章贴息资金兑付第十四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兑付。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一)贷款单位向县(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与放贷银行的贷款合同;2.清偿利息回单复印件。(二)审核。县(市)财政部门对提交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贷款用途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由贷款单位签章确认的《年度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补助项目验收及贴息申报表》(见附件2),作为兑付补贴资金的依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贴息扶持,且今后不再列为贴息对象:1.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2.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3.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的;4.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三)贴息资金兑付。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先由贷款单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县市财政部门凭相关材料向贷款单位兑付贷款贴息。第六章监督管理—4—第十五条加强组织管理。县市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申请受理、年度贴息方案编制、项目资金兑付等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第十六条强化资金监管。地区财政、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各县(市)贴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七条地区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县市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次年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县(市)逐年增加补贴资金额度;对考核较差的县(市)调减次年补贴资金额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取消补贴资格。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地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本文标题:地区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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