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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统称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推广运用,深化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生产经营单位下属的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系统排查治理上报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监部门)运用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2-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系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必须及时、全面、准确、真实,不得拖延、遗漏、模棱两可、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上报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用信息系统排查治理上报隐患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于信息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基于信息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上报规章制度;(三)保障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四)运用信息系统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设信息系统(新建生产经营单位竣工验收后15日内必须建设完成),并明确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系统正-3-常运行,严密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及时组织排查治理上报隐患,加强与安监部门的沟通协调。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信息系统相适应的,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上报责任制、规章制度。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定本单位各班组、车间和企业的隐患排查标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发动全员排查隐患,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一般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建档,立即组织整改,上传信息系统,整改完毕销号。发现重大隐患应当立即研究治理方案,提交专项报告,上传信息系统,按时完成治理,并向相应安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经营并销号;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周对周查项隐患至少上传一次,并于本周五前上传完毕;每月对月查项隐患至少上传一次,并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传完毕;每年对年查项隐患至少上传一次,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上传完毕。对各级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专家诊断和群众举报的隐患,当天录入信息系统,并按照隐患级别治理和销号。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上报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4-业行为等现场管理类隐患可以拍照取证的,检查和复查信息应当至少附一张实时照片。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对本单位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本企业隐患排查标准以及信息系统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分级登记建档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登记、上报、治理、监控、销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系统排查治理上报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沟通联络等工作,确保系统发挥效用。第十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全覆盖”;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和规章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上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第十七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准确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上报情况。自治区、市级安监部门应当掌握下级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督促整改情-5-况。第十八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办生产经营单位超期未改隐患,加强对“零隐患”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将执法文书(电子图片)上传信息系统,每周五前将本周执法检查情况上传完毕。第十九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县、市级安监部门对跨区域的重大隐患督办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上级安监部门督办。下级安监部门在申请上级安监部门督办重大隐患的同时,应继续做好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将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的,免于处罚;未及时整改但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报的,从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安监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处罚。(一)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上报责任制、规章制度或制定不全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6-(三)上报隐患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四)谎报或瞒报隐患的;(五)未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六)不按规定及时治理隐患生产经营的;(七)重大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市级安监部门应运用信息系统,对下级安监部门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安监部门对市级安监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设系统覆盖率、隐患上报率、“零隐患”督查率、隐患整改率4个指标,总分100分。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安监部门对市级安监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每月按照考核评分表给考核对象打分,每月考核分值的平均值为年度绩效得分。第二十六条考核数据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自治区安监部门对市级安监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汇总结果在信息系统进行公布,并抄送自治区和各市党委、政府。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安监部门各市、宁东基地安监部门的隐-7-患排查治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对各市、宁东基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八条市级安监部门对县级安监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由市级安监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自查自报绩效考核由市、县安监部门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零隐患”企业是指两周内未通过信息系统上报隐患的企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评分表8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评分表被考核单位:月序号评估内容完成情况应得分权重实得分指标说明1系统覆盖率100%1020%截止本月末纳入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数与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比率98%-99.9%895%-97.9%590%-94.9%290%02隐患上报率100%1025%截止本月末上报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数与辖区内纳入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比率98%-99.9%895%-97.9%590%-94.9%2990%03“零隐患”查处率100%1025%查处两周内未上报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数与辖区内两周内未上报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比率98%-99.9%895%-97.9%590%-94.9%290%04隐患整改率100%1030%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隐患数量与辖区内上报的隐患总数的比率98%-99.9%895%-97.9%590%-94.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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