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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题研究第七讲金融法张忠军中央党校教授2010年5月22日第七讲金融法一、金融法的概况二、金融法的主体三、金融组织法律四、金融业务法律五、金融监管法律一、金融法的概况(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确认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金融法功能1.确认金融机构法律地位2.规范金融市场行为3.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4.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金融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基本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公司法、会计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3.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4.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金融法的主体(一)金融管理机构1.金融调控机构2.金融监管机构3.金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4.其他管理机构(二)金融机构基本分类■资本构成: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营利目的: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相互公司■金融监管分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三)金融市场参与者金融机构的交易相对人:金融客户、存款人、投资者、投保人等专业服务主体: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四)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三、金融组织法律(一)金融机构组织形式(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与内控应置于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地位。如果没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监管就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一是公司治理的一般规则二是金融领域特殊治理规则■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规定■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四、金融业务法律(一)金融业务法律概述不同的金融机构从事的不同金融业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则。(二)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法》第2条: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证券公司业务《证券法》第6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25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四)保险公司业务2009年修改后的《保险法》第8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95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3)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法》第106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保险法》第107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五)金融综合经营金融分业制度:金融机构只能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的一种,不能同时经营银行业,又经营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或三者之一,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又称为专业化金融业务制度。金融综合经营制度:金融机构本身或通过其控股的子公司,可以提供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以及其他新型金融业务在内的至少两种以上金融业务的制度。金融综合经营使得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跨市场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服务日趋活跃,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金融风险更加复杂,金融监管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五、金融监管法律(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1.金融业“公共性”、“社会性”2.金融业高风险性和内在不稳定性3.金融业危机发生的连锁性4.金融体系稳定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二)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三)金融监管的环节1.市场准入监管2.金融谨慎监管3.市场退出监管与危机处理(四)金融监管权的运作金融监管权内容(1)金融规则制定权(2)金融检查、调查权(3)金融许可权(4)金融强制措施(5)金融处罚权(6)其他权力(五)金融监管权的监督1.金融监管的非理想化问题2.金融监管腐败问题■利用审批特权寻求“腐败租金”■利用核心机密换取“腐败收益”■利用现职权力换取“腐败期权”金融监管成本问题1.监管当局付出的成本2.被监管机构付出的成本3.间接成本或潜在的效益损失完善金融监管权的监督机制加强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治理1.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2.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3.推行金融监管问责制谢谢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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