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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3333333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Q/CRBAQ05—2008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2008-11-30发布2009-01-01实施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发布Q/CRBAQ05—2008I目次前言……………………………………………………………………………………………………………Ⅴ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1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要求………………………………………………………………………………………15.1奖励…………………………………………………………………………………………………………25.2惩罚…………………………………………………………………………………………………………25.3奖励资金来源与使用………………………………………………………………………………………46附则……………………………………………………………………………………………………………5Q/CRBAQ05—2008II前言为了规范CRB各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考虑了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对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要求。本标准术语和定义所表述的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领域的专用概念,相应词汇在通用领域可能还会有其他的含义,但不属本标准范畴。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工厂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黑吉区域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斌、王庆刚Q/CRBAQ05—20081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奖惩内容及其实施办法。本标准适用于CRB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8《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GB/T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安全生产管理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3.2从业人员是指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各层级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3.3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4总则4.1CRB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他们的事迹,在CRB树立保障安全光荣、保障安全有功、保障安全受奖的风范和Q/CRBAQ05—20082榜样。4.2CRB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3CRB对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结果作为评价单位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考核CRB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要求5.1奖励5.1.1各部门、各单位在总结评比时,都要把安全工作作为评比先进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的重要条件之一。5.1.2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由单位给予奖励。可授予单位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对有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记功、嘉奖或晋级、授予荣誉称号。5.1.2.1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年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单位。5.1.2.2监测、检查及时,早期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能及时消除隐患或采取可靠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5.1.2.3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提出或者建立严密科学的先进管理方法、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的监测、预警、排查、控制和消除,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1.2.4制止违章,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5.1.2.5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5.1.2.6热爱安全工作,组织参加安全活动,有突出表现者。5.1.2.7模范遵守安全法规,坚持原则,同违反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做坚决斗争,事迹突出者。5.1.2.8认真贯彻安全法规,发动和组织员工开展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安全负责人或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5.1.2.9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奋不顾身,积极抢救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做出贡献、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5.1.2.10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或通过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改进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技术,攻克安全管理难关,提高了安全技术装备的安全性能,减少了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1.2.11其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2惩罚5.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5.2.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1人以上重伤的;Q/CRBAQ05—200835.2.1.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达不到相应等级,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5.2.1.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指生产装置发生故障使危险化学物质意外排放或泄漏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紧急疏散社会人员的事故)的;5.2.1.4发生火灾事故的;5.2.1.5发生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指单位通勤汽车、公务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的;5.2.1.6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指消费者饮用啤酒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或潜在的损(侵)害的事件)的;5.2.1.7发生社会治安群体事件(指集体上访、拦路请愿等事件)的;5.2.1.8发生社会安全事件(指组织大型集会、文娱活动和促销活动等群体性活动发生因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等事件)的;5.2.1.9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指急性职业中毒、重大食物中毒等事件)的;5.2.1.10发生厂内治安保卫案件(指群伤、重要资产被盗等案件)的;5.2.1.11发生工程建设事故(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的;5.2.1.12其他“一票否决”的事(件)故。5.2.2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按总部经营业绩考核(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有关规定执行。5.2.3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及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员工守则》等有关规定处罚:5.2.3.1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5.2.3.2在禁止明火作业的地点和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或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规定吸烟的;5.2.3.3安全生产文件在本单位不贯彻、不执行的;5.2.3.4擅自拆除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的;5.2.3.5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5.2.3.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2.3.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5.2.3.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5.2.3.9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5.2.3.10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5.2.3.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5.2.3.12不按时组织或参加安全活动的;5.2.3.13施工、检维修作业不办理票、证、书或末按要求审批的;5.2.3.1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危险区域未采取防护措施的;Q/CRBAQ05—200845.2.3.15因施工拆除安全护栏,施工完后未恢复的;5.2.3.16未经同意,擅自动用他人分管设备,造成事故的;5.2.3.17在室外动火未办理“动火证”且无防护措施,不听劝阻者;5.2.3.18对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不当,违章运行,有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不予改正的;5.2.3.19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库区、罐区、易燃易爆场所,违反有关安全规定,不听劝阻的;5.2.3.20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易燃物质擦洗设备、机械部件的;5.2.3.21损坏消防器材、装备或将其用在与消防工作无关方面,影响使用或影响火灾扑救的;5.2.3.22在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指挥人员,调用应急救援力量,拒绝执行的;5.2.3.23谎报火警或者发生事故拒不报告的;5.2.3.24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5.2.3.25扰乱事故现场秩序,妨碍抢险救灾工作进行,不听劝阻的;5.2.3.26仿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5.2.3.27拒绝、阻挠、刁难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或者有意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情况的;5.2.3.28对处于危险状态的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后,拒绝执行的;5.2.3.29不顾安全,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5.2.3.30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2.3.31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5.2.3.32有关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对于检查或发现的安全隐患拖延不改的;5.2.3.3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经安监、消防等监督机关提出意见,拒不采纳,存在隐患的;5.2.3.34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5.2.3.35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5.2.3.36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5.2.3.37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5.2.3.38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进的:——未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危险
本文标题: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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