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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安专13第十三章安全培训与管理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版)1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399—1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13.1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见表13-1-1。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表表13-1-1顺序工种或岗位定员备注1矿长12安全副矿长13总工程师14安全副总15地质副总16通风副总17安监部部长18安监部通修科39安监部办公室工作人员3其中:安全培训专职人员1人10安监部采掘科311安监部机运科312调度室主任113调度室副主任114调度室工作人员515通防部部长116通防部副部长217瓦斯治理办公室主任118通防部技术人员319生产技术部部长120技术、地质、测量主管各1人3合计35矿井投产后,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证安全检查岗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版)1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400—13.2安全培训机构与场所13.2.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矿井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局第20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人字[2003]78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13.2.2安全培训场所矿井安全培训场所在职工生活综合建筑内,设立一个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13.2.3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2006]第3号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1、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2、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版)1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401—6)典型事故和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典型事故案例。5、煤矿必须对新上岗的新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上岗。6、矿井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矿、区、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2)区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7、煤矿井下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8、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版)1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402—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模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9、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0、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11、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局或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12、矿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13.2.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文执行。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版)1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403—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版)1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404—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版)1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405—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负责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应当由特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单位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应在15日内完成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8、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9、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10、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复审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13.2.5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版)1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406—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应按AQ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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