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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1页第十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二、事故的分类(一)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二)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非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大纲要求:一、了解事故报告的规定二、熟悉事故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方法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做出了严格要求。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2.《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如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责任,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告事故:(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2页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5.已经采取的措施。6.事故的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五、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4.分级管辖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严重级别来进行的。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其编制包括:封面、标题页、摘要、目录、注释或叙述部分、可能事故原因的讨论、结论和建议部分。通常,包括一下内容:1.背景信息①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③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④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⑤操作人员及证人;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2.事故描述①事故发生的顺序;②破坏的程度;③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④事故的类型;⑤事故的性质;⑥承载物或能量(能量或有害物质)。3.事故原因①直接原因;②间接原因。4.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预防事故再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6.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节事故调查组织大纲要求:一、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二、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三、熟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组成的有关规定四、熟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力五、掌握事故调查的常用技术和方法六、熟悉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一、事故调查的目的和任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任务:①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即通过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对事故见证人及受伤者的询问及对有关现象的仔细观察以及必要的科学实验等方式或手段来弄清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并用简短文字准确表达出来。②找出事故原因。即从人的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机器设备本质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3页间接原因。找出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的中心任务。③分清事故责任。通过事故调查,划清与事故事实有关的法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二、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克服主观主义,保证做到客观、公正。2.尊重科学的原则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客观规律。(二)调查程序《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摘录如下:①成立事故调查小组;②事故的现场处理;③物证搜集;④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⑤证人材料搜集;⑥现场摄影;⑦事故图绘制;⑧事故原因分析;⑨事故调查报告编写;⑩事故调查结案归档。(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②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③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④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四、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力(一)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①高度的责任感。②高尚的职业道德。③良好的组织能力。④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⑤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几个补充问题:1.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事故等级,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1~3人。2.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2)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3)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4)事故调查组聘请的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情况;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事故
本文标题:安全管理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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