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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简介•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这种方式首先兴起于法国,中国市场才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实现客户、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三赢”。银行保险特点•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种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进行的简单、便捷的购买方式,具有诸多特色:•成本低--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可使公司的经营成本下降,保险产品费率降低,给消费者更多实惠;•安全可靠--消费者通过银行办理投保相关手续,可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购买方便--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各地,消费者可随时随地购买保险产品,同时便于与家庭预算相结合,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代理销售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对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密集的网点可以提高销售并且降低成本,从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和信誉,再配合以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开拓更多的客户源。银行保险业务:•银行保险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以共同客户为服务对象,以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共同产品为销售标的,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提供共同产品的一体化营销和多元化金融服务的新型业务。国际上银行保险主要模式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保险要得到较好的发展,建立密切的资本联系是十分必要的。银行保险的深化是一个从产品合作走向资本合作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看,产品合作以分销渠道为主,存在一个委托代理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短期效应、成本加大和道德风险,所以会逐渐转向资本合作,相互分享成长的利润。目前国内比较广泛采取的是产品代销方式,涉及股权结构的金融服务集团也有。国际上银行保险的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代理模式,保险公司提供产品,银行提供销售渠道,收取手续费;二是战略伙伴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签订较为长期的合同,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三是银行入股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参与经营保险业务。我国现在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而发达国家基本上都采用第三种模式。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保险在欧洲的发展银行保险是在欧洲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诞生的。目前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并且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数量的增加,其之间的竞争也越趋激烈,于是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目前,我国多家寿险公司通过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产品取得了成效。今后,随着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的深入,人们还将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和满意的银行保险服务。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中商情报网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为3038.99亿元,同比增长4.34%;银行保险手续费收入为112.73亿元,同比增长16.35%。2009年银保业务增长减速,这既是金融危机的影响,也是监管当局指引下保险业主动业务结构调整的结果。我国银行保险的问题•1、保险一头热的倾向•2、我国的银行保险停滞在销售联盟的低级阶段,缺乏创新的一体化产品和产权纽带的支撑•3、银保产权融合的制度障碍--政府监管规定我国银保发展中,保险一头热的倾向非常明显。银行方面基本上只作为辅助附带性业务,本身不投入资源。由此形成了诸多在“委托--代理”下必然产生的缺陷,例如,网点柜台销售中、银行员工不熟悉保险产品的性能、缺乏销售的激励因素、对客户服务质量有限、误导消费等等。这一倾向同理论误区有关。一段时间中,人们以为银保只是保险利用银业网点和客户资源推销保单的分配渠道,发展滞后的保险业才更需要。在这种理解下,形成了保险积极主动,银行消极被动的状态。银保融合中保险一头热的倾向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银保合作缺乏一体化产品作支撑,客观上形成了银行为保险作嫁衣的局面。另一个是银行和保险人缺乏产权利益的纽带,使合作停滞在销售联盟的低级阶段,不能向更高阶段演变。同欧洲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例如:人口老化、个人资产的积累、终身理财需求正迅速上升、加强。可是由于缺乏产权利益的基础和产品创造的动力,再加上私人风险保障的税收刺激不及欧洲,处于发育中的保险产业市场扩容迫切,客观上铸成了当前“保险主动型”的销售联盟。保银合作的目标定位被局限于利用银行客户群体和销售资源,扩展保险市场,减少对个人代理的依赖,降低保险销售成本上。一旦宏观经济发生变化,代理销售的利益丧失,双方不能适应环境变化调整产品和合作方式,使脆弱的合作难以为继续。相比之下,先行的欧洲具有有力的银保发展动力。这就是一体化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税收优惠。在零售金融需求的诱导下,为了占领个人资产管理市场,资本和产权密切联系的银行和保险人都积极重塑和提升银保业务结构,建立各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通过利益捆绑实现不同行业间的金融资源整合,开发各种避税型一体化产品,推动银保不断向纵深发展。实践显示,分业经营框架下缺乏共同的资本利益纽带和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我国银保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而这又同政府监管有直接关系。前面的比较表明,在银行代理保险的监管上,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是非常宽松的。可是在资本和产权融合方面,我国明确禁止银保交叉持有股份,对银行(或保险)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一体化金融企业始终采取谨慎的立法态度,即使在发展滞后的亚洲这方面的监管也是最为严厉的。在这种法律约束下,不同种类的金融企业产权分离、利益互相区别和冲突、经营资源互相隔离和封锁,缺乏统一的动力开发经营新产品;缺乏共同一致的经营方向和目标;难以实现协调管理,只能在代理销售阶段徘徊不前。2002年新版保险法允许银行保险“多对多”的代理活动,在立法预期上这是为了引入竞争因素,推动银保健康发展,可是实践中却加剧了银保合作中的“非均衡”状态,保险人争夺银行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的竞争日益激烈,代理同盟中的“卖方”格局使得银行代理佣金高达4%的利润边际,代理服务质量失控,银行代理比个人代理的主要优势:营销成本低廉和委托代理风险可控日益退色,保险方在合作中的利益和积极性也逐渐消失。再加上银保产品的趋同性特征、储蓄化特征以及服务缺乏个性等问题,随着宏观经济局势的改变、储蓄资金的紧俏,银保产品的竞争能力趋弱,银行存款、房地产投资等非保险投资渠道同银保产品争夺个人理财市场的竞争关系日渐凸现,银保合作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总之我国的银行保险正在一步步的发展,相较于国外银行保险虽然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但正走向成熟。谢谢观赏
本文标题:银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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