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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安全生产奖罚标准1目录一、总则二、事故2.1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2.2事故性质的确定2.3人身伤亡事故性质的确定三、障碍3.1一类障碍的认定3.2二类障碍的认定四、异常的认定五、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规定六、安全生产奖励标准七、安全生产处罚标准7.1处罚原则7.2事故处罚标准7.3障碍处罚标准7.4异常处罚标准7.5违反调查规定的处罚标准2一、总则1.1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市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市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热网、保电网的原则,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根据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省局《二类障碍认定细则》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2.2制定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对应的安全生产奖罚标准,目的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各类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奖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做到事故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2.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事实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二、事故2.1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定为事故。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2.1.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2.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职工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32.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2.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2.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2.1.1.10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2.1.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2.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35kv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停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2)设备停用时间超过60小时。2.1.2.2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少送电热。2.1.2.2.1发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2.1.2.2.2由于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少送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非采暖期全公司外供热负荷降低3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2)采暖期全公司外供热负荷降低3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0小时。3)对主要工业用户停汽达12小时及以上者。2.1.2.2.4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被迫停止运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2)停止运行时间(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60小时。2.1.2.3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批准期限2.1.2.4备用的主要发供电、供热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2.1.3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42.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供热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2.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用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2.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2.1.4其他2.1.4.1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2.1.4.2锅炉或生产专用压力容器(除氧器、扩容器等)爆炸。2.1.4.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1.12倍以上。2.1.4.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2.1.4.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2.1.4.6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进行直轴处理。2.1.4.7汽轮机叶片折断。2.1.4.8发电机绝缘损坏,需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2.1.4.9主变压器绕组损坏。2.1.4.1035KV输电线路倒杆塔。2.1.4.11厂用电全部消失。2.1.4.12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2.2事故性质的确定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2.2.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2.2.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2.2.1.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2.2.1.3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2.2.2重大事故52.2.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2.2.2.2发供电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2.2.2.3发供电主设备严重损坏,30天以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2.2.2.4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2.2.3一般事故的认定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2.3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的确定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人身伤害程度根据损失工作日进行区分,损失工作日换算见附表。2.3.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认定为重伤。2.3.1.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者。2.3.1.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方能挽救者,2.3.1.3人身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2.3.1.4胸骨、肋骨、背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受伤引起开放性、粉碎性、单纯性严重骨折。2.3.1.5头颅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等挫伤严重、脑振荡。2.3.1.6眼部受伤失明或有失明可能的。2.3.1.7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2.3.1.8脚部受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肉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残废可能的。2.3.1.9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者。2.3.1.10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重伤。2.3.2轻伤2.3.2.1凡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失能性伤害,不符合重伤规定,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未满105个工作日者。62.3.2.2发生伤害时,当时虽未休息,而在一周后变化严重,经组织证明仍为工伤。2.3.3未列出之情况参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三、障碍的认定3.1一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类障碍。3.1.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3.1.1.1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未构成事故者。3.1.1.2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3.1.1.3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无功出力降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3.1.1.4锅炉确因煤、油质量差引起灭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少供电热未构成事故者。3.1.1.5由于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对用户少送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外供热负荷减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2)冬季采暖较大面积停汽(5万平方及以上)达4小时3)主要工业用户停汽超过1小时。3.1.2经济损失符合下条件之一者3.1.2.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供热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上者。3.1.2.2电力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者。3.1.2.3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者。3.1.2.4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床(工器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5万元及以上者。3.1.3其他3.1.3.1为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3.1.3.2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7热器)管子达到该部件总重量的2%及以上。3.1.3.3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时间超过6小时。3.1.3.4除尘器严重跑灰,公司周围地面灰状严重,用眼可见明显落灰。3.2二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3.2.1发供电热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3.2.1.1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3.2.1.2发供电热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或停止备用。3.2.1.3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3.2.1.4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3.2.2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3.2.2.1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度、主汽压力、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汽机主汽温度、主汽压力、真空、给水温度、除氧器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3.2.2.2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3.2.2.3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3.2.2.4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拒动。3.2.2.5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3.2.2.6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3.2.2.7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3.2.2.8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3.2.2.9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3.2.2.10汽机主汽门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3小时不能消除。3.2.2.11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等超过规程规定。3.2.2.12汽机高加泄漏24小时不能恢复。3.2.2.13电除尘器一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3.2.2.14除尘器一般跑灰,即跑灰不太严重,地面灰况不明显。3.2.2.15锅炉捞渣机因故障被迫停运,4小时不能恢复。83.2.2.16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3.2.3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3.2.3.1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3.2.3.2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影响主设备的正常运行。3.2.3.3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3.2.3.4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3.2.3.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使油位降至最低油位线以下。3.2.3.6100KW及以上电机绝缘损坏。3.2.3.7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3.2.3.8向停电检修设备送电或倒充电。3.2.3.9组立杆塔,搭脚手架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3.2.4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3.2.4.1发电设备计算机监控装置死机或受计算机病毒侵害失灵。3.2.4.2机、炉、电、热控保护误动或误投停。3.2.4.3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3.2.4.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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