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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评级过程中风险分析在金融制度比较成熟的西方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已被用来分析单个客户或单笔贷款信用风险的暴露,以及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管理与分析(贷款审批、资金配置、定价与收益率分析)等功能,是信贷资产质量控制的一个工具,它直接关系到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向和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国内商业银行也建立了信用评级体系,本文就目前其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予以关注,风险是银行运营的核心要素,关注风险就是关注银行的生命。本文就信用评级过程中所存在的操作风险,交易风险以及道德风险作浅显的论述,并就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下讨论如何降低和防范信用评级过程中所衍生的风险,以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作为终极的阐述目的,这也是本文关注问题的核心所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也是一种风险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在竞争中的作用加强,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也随之加大。市场风险因素的增多,资信评估必将成为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信用评级是信贷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正常开展的重要前提。信用评级工作是加强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向和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一、基本概念:信用及信用评估方法1、信用的概念基本概念:信用是债权人(授信人)和债务人(受信人)对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暂时的、有条件的让渡。一般有经典信用和现代信用的两种不同的阐释,经典信用是指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信任、信心)。而现代信用则指债务人违约可能性(违约概率)和违约造成债权人损失数额大小。2、信用评估信用评估是对债务人(受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推测与判断,存在两中信用评估方法:一是古典(传统)的信用评估方法,即专家判断法(5C法),依靠专家的知识、经验,从品格(Character)、资本(Capital)、偿付能力(Capacity)、抵押品(Collateral)、周期形势(CycleCondition)五方面作出判断。二是综合评估法,是由Moody提出的,是对专家判断法(5C法)的修正和优化,它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财务)分析的评估办法,用通俗易懂的指标和符号的形式表现出来。古典(传统)的信用评估方法的缺陷:不同的条件环境下而采用一致性的指标、指标赋值带有主观性、以及指标选用标准性等方面会对评估结果构成偏差。现在常用的信用评估方法是现代信用评估方法即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即以数理技术为基础的信用风险评价系统,它可以对信用风险进行更为精确的度量。二、信用评级过程中风险的衍生分析(一)、操作风险一般而言,信用评级工作都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操作过程和叠进的程序,从评级准备、实地调研、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跟踪监测,到最后的监督检查,各个环节都有规范性的操作规程,期间对于每个环节也有着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评价系统中,按职责分工分为运行管理员、专业管理员、直接评价人、评级复核人、评级审查人和评级审定人。整个评级过程由直接评价人而始至评级审定人而终,由于风险衍生的比重倾向原因,本文所讨论的操作风险更多关注于由直接评价人所产生的这一环节。无庸置疑,实地调研和级别初评都由直接评价人完成,评级前评级人员要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实地调研,包括与有关人员的会谈,到主管部门进行访谈以及了解客户竞争对手的情况,客户主要产品的用户和服务对象,对客户的反映等;在初评过程中进行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输入和审核,定性指标的判定和结果的录入,评级结论的给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实地调研这一环节,往往存在调研的不全面和深度的欠缺,导致对客户情况的掌握的不充分,直接影响到对客户的判断;而对于年度评级往往忽于这一工作,认为平时一直联系客户,对客户情况比较了解,没有再进行全面调研的必要,忽略客户情况的动态性变化特点。在初评环节,要求直接评价人对企业进行评价前应认真检查录入报表与原始报表的一致性、行业及规模选择的准确性、基本资料及各项现金流补录资料录入的完整性。事实上,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都存在报表制作的不规范和财务数据不真实性的现象,而在目前情况下,评级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财务报表而进行的,由于对财务报表的审核不严或基于财务分析知识的欠缺,难以准确审核财务报表或更多由于特定的信贷目的而授意客户进行目的性的财务报表的编制,甚至可以制造基于特定目的的审计报告,对于我们后面讨论的这一问题更多应由道德风险分析来完成,而联系操作风险这层面可以用逆向操作来总结,即寄予一定的信用等级结论反方向进行评级操作。而在定性评价中,由于信贷人员的优势偏好心理,往往喜欢给自己管理的客户进行较好的评价,容易偏离客观事实,即使没有特定的信贷目的情况下,也容易发生这样的操作风险,而对于定性打分较高,定性得分高于定量得分25%的提示往往不加以关注或重视不够,未按照客观公允的原则进行操作。(二)、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负背离的可能性。交易风险生成的前提条件是交易的存在,必要条件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充分条件是实际与预期收益的负背离。交易风险主要表现为成交风险、价格风险、竞争风险、质量风险、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交易风险发生机制不同的理论有不同阐释。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分析得出:交易风险的发生是由于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受阻及交易原则的破坏。运用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得出:交易风险的发生是由于环境因素,交易主体因素、交易客体因素和交易制度因素的作用。而运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则认为交易风险的发生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在银行内部信用等级的评定过程中,交易风险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由于贷款对象选择而产生的衍生性风险。由于于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上的软约束,导致客户向银行隐瞒真实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以谋求信贷支持,使得银行无法获得真实的“完全信息”;在全社会产业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许多企业领导层无长远的发展战略与计划,随波逐流,使得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市场应变能力,企业发展的生命力等信息把握不准,这些都可能会导致银行作出逆向选择,把贷款借给“目前状况较好”的劣客户而拒绝向极有发展潜力的好客户贷款。由此,在信用等级的评定中给出不准确的定性判断和结论。此外,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所蕴涵的交易风险也往往由于纳什均衡现象而产生,纳什均衡指的是一种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这集中体现在对债务负担过重的企业以及重组企业是否发放贷款的权衡决策中,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都有一些债务负担很重的国企客户,其中有些已有重组安排或重组意向。对这些目前现金流量不足,付息困难、还本无望的国营企业,银行还能否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该企业无好的盈利项目或产品,银行一般不会考虑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如果有可能会盈利的项目、银行应采取何对策?这对决定是否给予贷款的关键在于该项目是否能保证盈利,能否改善并增强还本付息能力,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时银行贷款就必须采用一种逆向操作模式,银行的内部信用等级的评定也就为此进行服务。(三)、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分析传统经济学基本假设前提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经济人”拥有完全信息。实际上人们早就知道,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不可能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信息不对称必定导致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就称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梅耶森(Myeson,1991)将其定义为“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一般认为道德风险是指由于经营者或参与市场交易的人士,在得到来自第三方面的保障的条件下,其所作出的决策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于作出风险较大的决策,以博取更大的收益。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借贷关系中的借款者即为代理人,贷款人为委托人:在金融机构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业务的执行者、操作者是代理人,管理者是委托人。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知情者)所拥有的信息影响委托人(不知情者)的利益,换言之,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风险。一、金融风险形成机制中的信息非对称性因素风险一般被定义为潜在的亏损,或出现亏损的可能性。金融风险一般指因种种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的金融领域一系列矛盾显露、激化,进而对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造成破坏与损失的可能性。对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金融风险的成因分析,较多的集中于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结构、期限不匹配,对借款人的资信不了解、审查不严格、以及体制与政策方面的原因。然而,经济运行的现实和实证分析的结果都证明,经济、社会和技术的进步,管理经验的积累,的确可以降低某些风险。但是,伴随经济和技术进步而出现的新的风险,较之经济技术低水平时期的风险更复杂、更难预测。这里仅对信用评级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道德风险进行分析。二、借款人与信贷人员代理委托关系层面上产生的道德风险不诚实的借款人不将偿还贷款作为自己的义务,由于信贷员要处理许多贷款,因此可能无法揭露旨在欺诈银行而精心设计的阴谋,因此一些精通此道的不诚实的借款人就会通过虚假的表现获取银行的信任。此外,欺诈的发生不仅是由于借款人道德败坏与蓄意疏忽。同等重要的还有借款人的资质、个人训练、管理技巧与天性,这些因素的评估要比评估诚实与否更容易,信贷员须致力于判断借款人的能力。话反过来即使本质诚实、实力较强的借款者都会在申请贷款时尽力使他们的工作计划与方案更具吸引力,虽然其目的不是欺骗银行,他们仍然不愿表露出内心对未来的担忧与疑惑,因而信贷员要努力收集更多的更客观的信息。另一中情况是信贷员自身的不道德行为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与其他任何一种职业相比,银行工作人员更直接与更经常地接触到金钱,金钱交换是客户交易活动的基础,而不只是其结果,银行信贷员还经常接触到有关客户的敏感与机密的信息,于是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十分严重的,我们虽然已经列明信贷员应该严禁的不恰当的活动与行为,如从贷款申请人或客户那接受礼物与金钱,对客户的事业进行投资,利用特权谋求个人利益与不恰当地使用客户的资信信息等,但事实上我们很难控制类似的事情发生,一旦这类事情的发生,我们就很难说信贷员不得不为贷款申请人或客户方便,反过来为其谋求利益的回报,这时由其充当的直接评价人所产生的评价结论是值得怀疑的,对于贷款的风险也是致命性的。还有种情况我们也得必须在这里讨论,也就是政策性贷款,这类贷款虽然其风险贯穿于整个过程,但也涉及了信用评级风险产生的一个侧面缩影,由于这些贷款或是“带帽”下达,或是有关领导部门打过招呼。对这些贷款,对银行信贷部门来说,由于这些贷款不是银行自主选择发放的,一旦收不回可向“第三方”——指示贷款者推卸责任,具体放贷的人员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自主发放的贷款。这可能导致信贷员疏于贷前的调查,整个逻辑和目标是争取贷款的发放,前后反过来是包装该笔贷款,争取上级行的审批,因此,从一开始的信用等级评级就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三、直接评价人与审查审定人代理委托关系层面上产生的道德风险在评级的操作规范中,要求审查人员对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对于填录不实的评级报告要及时退回进行重新评价,对于故意扭曲审计报告结论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利用审核系统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时,要认真对勾稽关系审核、重点科目审查、报表异常审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有关提示对有关问题在评级模块中作出详尽说明,对于异常情况较多而直接评价人在报告中又解释不清的客户,审查人应作退回处理等,这些对于审查人员的工作作了诸多的详细的规定,我们在这把这些详细的规定归结为技术控制要素。但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讨论的情况,在借款人故意欺诈银行时或由于信贷员自身的不道德行为,审查人员除了在技术要素上进行控制以外是很难发现和控制由此产生的风险的。直接评价人作为代理人是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的。此外,是否在审查人员在完成上述的要素审核之外就等同于尽职,除了照章行事,由于年度的评级工作量相当大,集中于特定的时间内完成,我们就很难说能保证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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