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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处分、行政处罚与强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吴雨冰2013年3月30日武汉目录一、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简介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分制度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一、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简介(一)城乡规划法律框架体系(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分制度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一)城乡规划法律框架体系城乡规划法(2008.1.1)村庄和集镇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地方法规规章部门规章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7、城市紫线管理办法8、《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9、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5、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其他:研究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哪些城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所有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二)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2010年5月,中央正式批准喀什设立经济特区);(三)较大的市:(1)1984年10月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2)1988年批准的宁波;(3)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4)1993年批准的徐州、苏州。(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第三条【未依法编制、修改规划违法行为】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滥用职权的规划违法行为】第五条【委托不具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规划违法行为】第六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行为】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不作为】第八条【违规调整规划条件违法行为】第九条【未依法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违法行为】第十条【规划渎职行为】第十一条【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四条【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从第3条到第16条,归纳了14种违法违纪行为。具体如右列:承担责任主体政府人员行政相对人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刑法(受贿罪和渎职罪等犯罪类别)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刑法(行贿等)(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一、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简介(一)《处分办法》立法必要性(二)《处分办法》起草过程(三)《处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分制度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一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需要。2009年,《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包括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内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关于印发〈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4号)中明确要求抓紧制定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对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处分,但未规定具体适用的处分幅度和种类。三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当前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有的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城乡规划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破坏了政府的形象。(一)《处分办法》立法必要性成立起草小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2008年,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成立联合起草小组。征求各方意见:起草组先后赴河北省、重庆市等地,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了调研活动。2011年3月,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地方人民政府和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意见。分别审议通过: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保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发布实施:2012年12月3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起草小组成员正在组织编写释义。(二)《处分办法》起草过程《处分办法》共21条,3500字。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3条~第14条规定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第17条规定了不服处分的申诉,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第20条规定了规章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了实施日期。下面简要介绍下有关内容:适用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法》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四类人员,即“(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数较多,对这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区别对待。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处分办法》。对非参公管理的事业人员,适用2012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三)《处分办法》主要内容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办法》依照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程序,在第3条至第16条细化规定了14类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一)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编制、实施城乡规划的职责规定。《办法》第3~6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实施管理方面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等可能存在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于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事务上的职能不尽相同,在第7条单独作了规定。(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负有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管理的职责,可能出现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类型最为广泛和直接,涉及从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办法》第8~12条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主要是按照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三)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其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发改、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也负有相应职,比如立项、办理用地手续等,还有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对于这些部门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3~15条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四)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分。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应当严格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开工或者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等违法行为,除了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对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应予以处分。《办法》第16条对规定了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种类和幅度。一、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简介(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程序(三)城乡行政处罚执行(四)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分制度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行政处罚的定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是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规,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维护规划管理秩序。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规范行政处罚的规章有:《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66号公布)。规范性文件有:《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法﹝2011﹞6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是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规,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维护规划管理秩序。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7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包括6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5、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行政处罚种类有:处罚对象处罚行为相关条文罚款规划编制单位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3、未取得资质从事编制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第62条建设单位或个人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2、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未按批准进了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设;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材料。第64、66、67条降低资质等级规划编制单位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第62条。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且不能拆除;第64条《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行政处罚种类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处罚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罚款数额的限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分为两类: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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