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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CodeforIntercityTransportationPlanning(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上海民航新时代机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7年3月8日目录1总则……………………………………………………………………….12术语……………………………………………………………………….23一般规定………………………………………………………………….53.0.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目标3.0.2城市外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3.0.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布局3.0.4城市对外交通枢纽3.0.5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市内交通的换乘3.0.6线路交叉的规定3.0.7规划控制与保护3.0.8城市对外交通市政配套规划4铁路……………………………………………………………………….84.0.1铁路规划4.0.2铁路枢纽4.0.3铁路线路4.0.4铁路客运站4.0.5铁路货运站和货场4.0.6铁路编组站、工业站、港湾站4.0.7铁路机车车辆段、所4.0.8铁路设施的改造4.0.9铁路用地5公路……………………………………………………………………….115.0.1公路规划范围5.0.2公路系统布局规划5.0.3大型对外交通设施连接道路5.0.4过境交通的疏导5.0.5公路隔离带控制5.0.6公路沿线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5.0.7公路的相关交通设施6海港……………………………………………………………………….136.0.1港口性质和规模6.0.2海港选址规划6.0.3港口规划布局6.0.4岸线使用规划6.0.5港区陆域布置6.0.6码头陆域用地6.0.7港区外围配套设施6.0.8海港与内河航道衔接7河港……………………………………………………………………….167.0.1河港岸线7.0.2河港规划7.0.3停泊锚地7.0.4内河航道等级7.0.5河港水域与码头陆域用地8机场……………………………………………………………………….188.0.1航空运输规划8.0.2机场布局规划8.0.3机场场址规划8.0.4机场数量、类别、规模和等级8.0.5机场的交通规划8.0.6机场总平面规划8.0.7机场辅助设施规划8.0.8机场配套设施规划8.0.9机场环境保护与周边地区规划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城市对外交通规划,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安全、高效、经济、舒适的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区域规划和有关对外交通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规范。1.0.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等相关系统规划。1.0.4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满足相关系统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满足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交通之间的联系和衔接,增强城市交通枢纽的集聚和疏散功能,提高交通运输系统的效能。1.0.5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加强与城市功能、布局结构相互衔接,协调发展,满足城市规划布局、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发展需求,满足有关对外交通专项规划的发展需求。1.0.6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贯彻以下基本原则: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加强区域统筹,促进社会、经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相互依托,协调发展。3.城市对外交通设施规模和标准的确定,应以科学的交通预测为依据,满足城市各发展阶段的建设要求,为城市的长远发展留有适当的余地。4.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贯彻资源节约的原则,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资源共享。5.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贯彻环境友好的原则,满足环境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建设的要求。1.0.7城市对外交通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交通枢纽transportationhinge交通方式相互衔接与换乘的重要节点。2.0.2铁路线路Railwayline广义上是指由轨道、路基、桥涵、隧道及其他建筑物构成的,供铁路列车按规定速度行驶的通道。狭义上是指铁路中心线的空间位置,由平面和纵断面上的直线及曲线组成。2.0.3铁路枢纽Railwayterminal在铁路网结点或网端,由客运站、编组站和其他车站,以及各种为运输服务的相关设施和线路等组成的整体。2.0.4铁路车站Railwaystation设有配线,办理列车通过、到发、列车技术作业及客货运业务的场所,分为客运站、货运站、中间站、区段站、编组站等。2.0.5铁路货场Railwaygoodssite利用铁路设施办理货物承运、装卸、交付的场所的统称,分为综合性货场、整车货场、零担货场、集装箱货场、危险品货场等。2.0.6铁路段、所Railwayarena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客车整备所等场所。2.0.7铁路专用线Specialspurtrack专门服务于一定企业、港口等单位的铁路岔线。2.0.8城市外环路Urbanouterring-road引导交通向外转移、方便过境交通而沿主城区边缘附近设置的环行路。2.0.9绕城高速公路Surroundurbanfreeway环绕主城区外围设置的高速公路。2.0.10公路服务区、停车区ServingdistrictParkingdistrict公路服务区是具有停车场、加油站、厕所、休息站、小卖部或餐厅、汽车维修、绿地和管理设施等场所的公路服务设施。在服务区之间可设停车区,内设小型停车场(5~10个停车泊位)、厕所、绿地等场所的公路服务设施。2.0.11港口、码头PortHarbor港口:位于江、河、湖、海沿岸,具有一定设备和条件,供船舶来往停靠,办理货物运输或其他专门业务的场所。码头:专供停靠船舶、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的水工建筑物。2.0.12航道Channel船舶沿着规定的足够水深和宽度行驶的通道。2.0.13锚地Anchoragespace在港口水域中专门用于船舶待泊或进行水上装卸作业使用的水域。2.0.14港口集疏运系统Portcollectionandtransmissionsystem港口后方由各种交通方式如: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等组成的为港口服务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2.0.15机场Airport也称空港,指陆地上供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涉及的是民用机场(CivilAirport)。2.0.16飞行区Airfieldarea机场内供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滑行道等。2.0.17机坪Apron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或邮件、加油、停放或维修使用的特定的场地,并可分为客机坪、货机坪、停机坪、维修和机库机坪等。2.0.18旅客航站区Passengerterminalarea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和车道边、停车设施及地面交通组织所涉及的区域,通常简称航站区。2.0.19航站楼Terminalbuilding也称候机楼,位于机场旅客航站区内最重要的功能性建筑物,具有旅客出发、办票和交运行李、安全检查、候机休息、到达提取行李、旅客中转等功能,可附设商业和餐饮设施。2.0.20航空货运区Cargoterminalarea机场内以航空货运站为中心的、包括货机坪(仅在有货机运输的机场设置)、货运库及办公等建筑、空运货邮集散场地以及地面交通组织设施所涉及的区域。2.0.21机场净空Aerodromeclearance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规定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用以限制机场周围及其附近的山、高地、铁塔、架空线、建筑物等的高度。2.0.22机场噪声级WECPNL对飞机噪声暴露评价指标为“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WeightedEquivalentContinuousPerceivedNoiseLevel)”,用WECPNL表示,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方法一致。2.0.23航空站Cityairterminal指位于大城市市区内规划设置的、为接送集散往来于城市与机场的地面部分客流的客运站,其客流通过地铁、铁路及机场专用道输送,服务内容包括售票、办理登机手续、托运行李、联检等。2.0.24机场目视助航设施Airportvisualaids飞机在进近、着陆和在机场地面运行时,为驾驶员提供的目视引导设备和参考物。这些设施包括信号设施、地面标志和标志物、助航灯光系统、标记牌等。3一般规定3.0.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目标城市对外交通中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等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上位系统规划,合理确定其在城市中的功能定位和规划布局,以满足交通运输和城市发展的需要。3.0.2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经济发展作出交通预测和分配,并进行规划。1.铁路客货运量、规模、铁路线路、站场布局规划等。2.长途客货运量、公路网规划、客货运设施规划等。3.水运客货运量、规模、航道布局及通航等级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海港、河港布局规划等。4.空运客货运量、规模、机场布局规划等。3.0.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布局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等运输方式应相互配合和衔接,并与其他交通方式形成结构合理、高效便捷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妥善处理好城市对外交通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3.0.3.1铁路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布局和规模,应与城市规划布局和土地使用及其他交通设施布局相协调。3.0.3.2公路规划1.公路应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主要道路衔接。2.高速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应满足城市规划布局的相关要求。3.0.3.3海港、河港规划1.港区的改造或置换应与城市规划布局和周围环境相协调。2.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危险品码头、矿、煤、建材等散货码头规划应远离市中心,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或江河的下游,并符合环境评价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3.0.3.4机场规划1.机场与主城区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2.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衔接应顺畅、便捷,规划机场专用道路应与城市干道系统衔接。3.根据客运交通需要,机场与城市之间可规划轨道交通。3.0.4城市对外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市内交通等交通方式相互衔接,并具有一定客、货运量时,应设置交通枢纽。交通枢纽的用地规模应按城市交通发展的远期目标进行控制,可分期建设。交通枢纽中各相关交通方式应紧密衔接,方便换乘,采用快速疏散方式。交通枢纽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交通枢纽。3.0.5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市内交通的换乘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水运客运站、机场是城市的重要交通节点,要根据客运量,规划站前广场、公交线路站场和出租汽车站以及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库,有轨道交通规划的城市,还应考虑轨道交通与铁路客站、机场等对外交通节点联通。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等货运中转应有良好的集疏运条件。3.0.6线路交叉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干道等相交,包括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一级公路与城市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与次干路、支路相交,宜采用分离式交叉形式,当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应设置交通管制设施。3.0.7规划控制与保护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远期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该严格控制与保护,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性质。3.0.8城市对外交通市政配套规划3.0.8.1电源:重要设施宜引入两路独立的或专用的可靠外电源,并满足负荷要求。3.0.8.2供水:供水水源宜纳入城市供水系统。当引用城市供水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3.0.8.3通信:包括有线通信及无线移动通信,重要地区应布置通信专线。3.0.8.4雨水:雨水宜纳入城市雨水排水系统。特殊地区可设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设施,以及其他防洪、排涝设施。3.8.0.
本文标题: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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