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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培训银行客户经理培训讲师:谭小琥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相关金融犯罪一、客户经理与商业银行的法律关系1、劳动合同关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仲裁。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决策层---委托人(被代理人)客户经理---银行的代理人商业银行的决策层与客户经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基本法律知识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案例:1995年5月10日,广州市第二煤矿(原告)开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三元里办事处的转账支票一张,通过广永经贸公司危可华到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被告)办理定期存款。被告员工屈健玲收到该票后,通过票据交换从原告的开户行划账转让,并在收妥该款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500万元划入广州成光电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成光公司)在被告处开设的帐户内。5月11日,屈健玲将500万元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通过危可华交予原告。存单上记载户名为原告,金额为500万,年利率为10.98%,存期为一年定期,存入日期为1995年5月11日。存单上该有“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印章及“屈健玲”私章。存单到期后,原告取款遭拒后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从未收到原告存款,存单是伪造的,原告的转账支票的款项实际已划入成光公司在被告处的帐户内。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因此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了限制:《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风险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解释的风险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在拟定合同书及相关文书资料时,应尽可能做到内容具体明确、文字用语规范,避免出现矛盾或产生歧义。案例:2008年9月,罗因房屋买卖领取了由中国银行长宁支行办理的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及存折各一张。同年9月6日晚19时20分,罗某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时,发现自己的皮包被窃,包内就有这张长城借记卡。报警后,罗某又拨打了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95566服务热线电话申请挂失。未料工作人员却以其没有申请过电话银行业务为由,拒绝提供挂失冻结服务。事后,罗某发现:自9月6日当晚被窃后至次日间,其长城卡被盗用人民币68064.90元。于是,罗某便与银行打官司,要求全额赔偿被盗资金。银行方面指称:造成罗某账户款项被盗的根本原因是他自己保管不当,银行设立电话银行挂失业务系为保护客户安全,并已对外公示告知,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三、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以及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1、相关法条《商业银行法》第9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2、相关链接*连接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关于“市场交易原则”的遵守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2)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行为;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相关链接二: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1)要求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等国家标准。(2)各银行机构要合理收费。四、客户经理从业过程中要坚持诚信原则和保密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信贷合同(一)已婚人员贷款的相关问题银行对夫妻举债的处理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在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时,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拒绝履行还贷义务,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相关手续。第一,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的,银行应要求其配偶出具《还款承诺书》。第二,银行应争取夫妻双方为共同借款人。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夫妻一方以其财产抵押案例分析: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权利人是李某。李某申请贷款时以该房屋抵押,同时向银行声明其尚未婚配。银行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后,李某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中,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某称:抵押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以房屋抵押未征得其同意,抵押行为无效。离婚夫妻的借款偿还案例分析:傅先生、陈女士夫妻俩购买商品房一套,从甲银行取得期限为20年的按揭贷款20万元。2001年12月,傅先生与陈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傅先生、陈女士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归陈女士所有,按揭贷款也由陈女士负责返还。陈女士因不能偿还贷款,甲银行起诉傅先生和陈女士,要求他们返还欠款。傅先生辩称,双方离婚时已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房屋归女方所有,借款由女方负责返还理所当然而且,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此已确认。傅先生坚持认为,购买商品房的按揭贷款应当由女方负责返还。离婚时,男女双方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吗?运用债务转移法落实离婚夫妻的债务。1、债务转移法的适用范围。2、认真审查有关文书的真实性。3、严格评估新借款人的资信。(二)助学贷款主体问题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借款主体资格问题,商业银行费尽心思,想出了不少防止借款合同无效的操作方式:其一,学生借款操作方式,即学生作为借款主体,并由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出具同意学生借款的书面证明。其二,亲属借款操作方式,即由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借款。这种操作方式解决了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但同时又埋下了偿债履约的风险隐患。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学生亲属的偿债能力是比较弱的。其三,共同借款人操作方式,即学生及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共同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借款。(三)消费信贷借款主体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中,明确将个人消费贷款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非自然人不能成为该贷款种类的借款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等经济实体,虽然具有明显的个人特征,但其毕竟不是自然人,故其不宜作为消费信贷借款主体。二、担保合同(一)担保物权制度因《物权法》颁行有了重大发展(一)明确物权法定原则(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三)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四)扩大抵押物范围和可以出质的动产及权利范围,不再限制重复抵押行为(五)设立浮动抵押和最高额质押制度(六)缩短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物权法》的新的规定第一,根据《物权法》对担保制度的新规定,及时修改完善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修订担保合同文本。第二,针对《物权法》出台带来的有关法律制度的变化,认真学习,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控相关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三,商业银行应该密切关注相关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颁布。(二)公司担保的相关问题一公司为非关联企业或个人担保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出具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决议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合法3.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单项和总额限额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1、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决策过程。3、审查担保的单项和总额是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4、审查公司担保人出具的股东会货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议的合法性。保证人资格1、哪些人可以具有当保证人(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企业法人)(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非法人组织这里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三)保证(人保)2、哪些人不可以当保证人(1)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国家机关(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3、哪些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当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1)基本关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清偿人,保证人是第二顺序清偿人。(2)“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含义连带保证(1)基本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同一顺序清偿人。(2)产生:明示、推定2保证期间1、性质:不变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导致保证人免责。2、起算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3、种类(1)有约定,依约定(2)未约定,推定6个月(3)约定不明的,推定2年4、如何使保证期间不经过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债权5、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对债务人的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算2年连带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2年案例2008年1月1日,甲向银行借款100万,期限1年。甲的朋友乙提供保证。(1)如果乙是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起止时间。银行应该如何实现债权?(2)如果乙是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起止时间。银行应该如何实现债权?答案(1)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是从2009、1、1-2009、7、1日。银行应该在这个期间对甲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法院对甲的判决是2009、10、1生效,且银行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应在2009、10、1-2011、10、1内向乙提起诉讼。(2)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是从2009、1、1-2009、7、1。银行应该在这个期间对乙主张债权(诉讼或普通催告都可)如果普通催告之日是2009、5、1,那么应该在2009、5、1-2011、11、1日对乙提起诉讼。(七)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l)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果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抵押物的范围(物权法180条)(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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