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银行担保人相关法律问题摘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银行贷款担保人,是为规范贷款运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速资金周转,保障银行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在债务人向银行借款法律行为中,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人。一、银行担保人条件(一)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最主要的是,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二)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二、银行担保人权利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1.可持有一份担保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2.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3.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4.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还对这种情况作了专门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除非借款人违约没偿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6.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7.享有主合同变更的知情权,否则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8.代替债务人偿还银行债务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即银行担保人的追偿权!三、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按照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同,银行贷款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国此,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保证人的责任。一般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不伦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四、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时限担保合同可约定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时限,无约定的依从《担保法》相关规定。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其保证期间确定规则是一样的:一、有约定的,从约定的;二、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外,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一般保证人免责。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保证人免责。所以银行在约定给付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五、银行担保人的追偿权追偿权又称“求偿权”,是指银行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银行担保人向银行履行了保证债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论银行担保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其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2、因银行担保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银行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银行担保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银行担保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银行担保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银行担保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3、银行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银行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丧失求偿权。例如,银行担保人在银行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银行担保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银行担保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其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银行担保人也丧失追偿权。银行担保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担保人为主债务人向银行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银行担保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银行担保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银行担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本文标题:银行担保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30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