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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1、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规定或调整的,在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金融监管主体是有权对金融机构及经营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的专业监管机构。3、存款保险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保护存款的安全和监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4、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5、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6、银行业金融机构7、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收受,经理或运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得金融业务。8、财务公司又称财务有限公司,是指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承办有存款期限的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金融业务。9、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是一种同时解决设备需求和资金需求的信用方式。10、汇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货币的比率,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表示的价格。11、存款是货币资金的所有者或合法持有者,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资金存入有资格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与存款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存款人偿付本金和利息的业务。12、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不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直接进行货币借贷的一种信用活动。13、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偷税逃税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14、利率: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利息量÷本金÷时间×100%15、银行业监管: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16、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17、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2、我国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存款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强制性地要求商业银行等货币存款机构按规定比例上缴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措施。2、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和市场利率,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手段。3、公开市场业务。所谓“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准备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货币政策手段。3、储蓄存款概念和原则储蓄存款是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和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原则:存款自愿原则、取款自愿原则、存款有息原则、为储户保密原则。4、贷款的概念及贷款发放原则;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贷给企业,个人的一种资产业务。原则:1、合法原则,2、自主经营原则,3、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5、公平竞争原则,、6、有担保原则5、外资银行机构的准入条件;1、最低资本要求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的条件3、设立外商投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唯一股东,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以及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的资格6、金融监管主体及监管权限;金融监管主体是有权对金融机构及经营活动实施规则和约束的专业性监管机构权限;1、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发布权。2、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的审批权。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认定权4、信息获取权5、稽核检查权6、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7、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7、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区别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资本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②资金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③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而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8、金融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有权根据信托法律,法规,合同,合法地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有权委托人取得信托报酬,向受益人收取处理信托事务的费用和要求补偿损失。义务:忠于职守,妥善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因管理,处理不当或逾越信托权限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有义务弥补损失,有义务分别管理财产,即受托者必须将自己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对不同委托者财产也要分别管理。9、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1、具有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2、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3、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4、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6、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案例一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东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问: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答: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案例二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接到群众举报,在某酒楼挂有“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筹备处”的招牌,经查举报属实。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与当地公安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当场查获大量的伪造文件,其中包括伪造的国务院批文,随后公安局拘捕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案件主要事实如下:1998年初,贾某谎称贾氏家族在美国花旗银行有3.3亿美元存款,预谋非法筹备组建“中华富民银行”。贾某伙同汪某起草了“中华富民银行”的文件及一份虚假的5.5亿美元的资金承诺书,并委托他人伪造了国务院的批文,非法印制了“中华富民银行”字头的公文纸和非法刻制的印章。贾某将所有文件、印章交给魏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魏某实际运作。年底,魏某几次来到甲市,结识了甲市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马某,授意马某筹建“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并以拨给开办费1000万美元为诱饵,以收取办理注册手续费和金融许可证费用的名义,骗取马某50万元,在魏某的授意下,甲市某实业公司制作了“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的印章和招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个人是否可以设立银行机构?说明法律依据。答:(1)不能。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一性质表明,我国法律不允许存在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商业银行。(2)贾某等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贾某等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已构成犯罪。(3)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答:构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在主观上属犯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贾某等人主观上是故意。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行为。贾某等人实施了一系列伪造公文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贾某的行为挠乱了甲市的金融秩序。④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本案属自然人犯罪。本案中贾某等人以捏造的虚假事实,骗取甲市某实业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4)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答: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③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5)此案中,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取缔“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筹备处”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案例三原告张某于2006年2月6日在被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设的一信用社存款3万元,于2006年4月11日在被告的一信用社存款10180元。2006年2月12日,原告张某前夫李某因承包宾馆急需资金,于是打起几天前张某在信用社存的定期一年3万元存款的主意。他找到原告说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理好,需借用她的身份证。2006年2月14日,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被告所属的信用社申请挂失张某存款3万元,2月23日信用社补办了存单,同年6月26日李某将该款本息取出。同年7月9日,李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到信用社将原告的10180元的定期储蓄取出。另查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客户留存):信用社填写(第二表中)规定:挂失后补领新卡(折、单)、支取、销户、重置或删除密码时,请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2007年8月10日,李某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所设的信用社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存款40180元及利息。[分歧]案件在审理中对被告是否要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存款本息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出借身份证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导致存款被诈骗是被告违规操作所致,故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事项。你的观点?本案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本文标题:银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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