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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仁学院学年论文题目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原因及其解决对策分析年级专业12级政治学与行政学1班学号121509021010学生姓名杨爱华指导教师李龙海教师职称教授里仁学院学年论文任务书学号121509021010学生姓名杨爱华专业(班级)政治学与行政学1班论文题目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原因及其解决对策分析论文要求1.在文献综述和初步构思的基础上,提交论文题目。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撰写论文。2.按照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学年论文有关规定和学年论文任务书的要求,撰写论文。3.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课题进展状况和相关事宜。论文内容一、暴力执法的概念以及危害二、暴力执法的成因分析三、暴力执法的解决对策工作计划第13-14周选题第15-16周撰写初稿第17周提交与修改初稿第18周提交定稿参考资料[1]胡锦光著《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钟明霞《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缺陷分析》(《法学》杂志1998年第四期)[3]李正想.上海市综合执法管理改革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6:14[4]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04指导教师签字基层教学单位主任签字年月日里仁学院学年论文评审意见表指导教师评语:成绩:指导教师:年月日燕山大学理仁学院学年论文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原因及其解决对策分析姓名杨爱华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指导教师李龙海提交时间2013年12月31日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原因及其解决对策分析【摘要】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城市执法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活动,涉及公共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密切相关。其行动方式都直接影响着公民对政府管理的信任与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管执法却有很多问题出现,尤其是越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最终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将运用政治学、行政学等相关学科分析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原因并探讨其解决对策。【关键词】暴力执法、危害、原因、对策一、暴力执法的概念以及危害(一)、暴力执法的概念1、暴力的概念从政治学上讲暴力指不同政治利益的团体,如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的利益时,常会用强制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称为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不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暴力量。2、执法的概念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单向性和主动性等特点。3、暴力执法的概念狭义的暴力执法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对被执法人实施的违法的强力袭击或强制行为;广义的暴力执法指的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实施的所有强暴行为,包括合法和不合法的强制行为。被执法人员故意违反法律和城市管理规定,通过暴力、威胁国家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活动,执法人员则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此时的暴力执法就是合理的、正当。本文所说的暴力执法指的是执法人员对被执法人人员所实施的非法侵害行为,例如对被执法人进行辱骂、围殴、强行没收物品等行为。(二)、暴力执法的危害1、加剧社会矛盾暴力执法的一个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暴力抗法。被执法者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客观上造成城市秩序的混乱,但主观上并不想触犯法律,仅仅是为了养家糊口,当他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遭到破坏时,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你不让我活,你也别想活”的思想。暴力抗法的出现又会激化暴力执法,使之更加疯狂,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联合滥用执法都会让原本脆弱的社会生态更加恶化。执法者代表的是整个政府,人们不会考虑执法人员的素质,当暴力执法出现时,人们就会对政府这个主体产生不满。人们总是同情弱者,一旦媒体曝光暴力执法,社会就会怨声载道,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更加激化公民对政府的不满,严重影响政府和群众之间的鱼水关系,打散政府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剧社会矛盾,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2、增加执法成本城管暴力执法导致执法难度加大,成本增加。一些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给执法人员配备了价值不菲的防暴保护装备;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安装监控设备监控“无证摊贩”;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导致的不可避免的流血事件,使得部分资金用在了伤员的治疗、赔偿以及危机公关;同时政府还需利用财政资金解决暴力执法引起的官司。而众所周知,财政来源于纳税人,最终损害的都是老百姓的利益。3、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城管执法者本是城市管理法的执行者,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执法。虽然绝大多数城管是尽心尽责的,但是任然有部分执法人员自身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法律精神吃不透,有些甚至就是法盲。野蛮的执法方式有悖于人性、有悖于国家法律、政策,导致暴力执法在这个倡导“以人为本”的社会根本无从避免。这损害的不仅是城管的权威,而是法律的权威。执法人员尚且不能按照法律办事,又怎能让本就对城管心存不满的被执法者服从法律,最终阻碍法治社会的构建。二、暴力执法的成因分析(一)、体制方面1、制度自身存在缺陷我国城管缺乏省一级或者中央级别的主管单位,各个省市的城管执法都只是由该地区的政府去领导,这样就造成城管缺乏统一性,形成了各自为政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城管属于不同的组织,有的属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有的属于建设部门,或者属于其他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却没有统一的政令、没有统一的制服、没有统一的机构设置、没有统一的人员编制,使得城管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2、执法依据不完善首先,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文件,也就是说我国的城市综合执法只能参照其他的法律规范。其次,在我国各省市都出台适用于自己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作为城管执法的主要依据。从这些依据不难看出,我国的城管执法依据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而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3、执法目标考核制度不合理现行的城管执法体制,总体上可以称之为趋利的体制。执法部门的权力越大,利益就越大,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就越高。有的地方财政困难,执法经费、工资福利、业务经费都没有保障,导致罚款分成,自收自支城管执法部门任然存在。这些情况就不可避免的让很多执法人员把本部门的生存利益放在首位。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违规操作,收取赞助费,提高罚款标准,甚至纵容一些违规行为产生。《行政处罚法》颁布的多年以后,下罚款指标,以罚代管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和利益,向下属部门和执法人员下达经济指标,导致很多执法人员关心的是收罚款而不是纠正违法行为。以这样的“经济指标”作为执法考核标准,必然导致“违法养执法、执法护违法”的现象频繁发生,极大的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4、对执法权的监督不严格随着民主的不断发展,法治的不断健全,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应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配套的实施措施。城管暴力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作为、越位执法等等。这些问题都要依靠对城管执法的监督来解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暴力执法或暴力行政都被划定为工作方法不当的范畴,而不是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和对待。这使得一些身染执法恶习的执法人员,在发生暴力执法的行为后,往往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法律法规赋予城管广泛职权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缺乏相应的监督,必然导致行政行为变异,为所欲为。人大应该发挥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但是统一的城管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在暴力执法的情况下没有对责任主体予以质询、调查、监督、提出相应的对策等。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人大监督的对象和内在制度设计的缺陷,人大监督方式和程序欠缺以及人大监督机制很不健全等因素外,还有就是思想上的不重视。(二)、执法人员方面1、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底下,法律意识淡薄许多行政机关把效率作为考核一个行政人员的工作的重要指标,导致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只重视效率而忽视了质量。许多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并不高,不能灵活运用法律,根本不能应法律来严格要求自己,更不用会说依靠法律来要求别人。很多执法人员只顾“眼前利益”而不考虑“长远利益”,认为只要当时的处罚起作用就可以了。从执法人员的来源来看,很多城市管理部门为了节省执法成本,招聘的不合岗位要求的、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作为“协管”,还有许多执法部门所说的“临时工”,这些人一般都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失业者,给予很低的工资,但却降低整个执法队伍的素质。2、缺乏“人本”意识和服务意识作为行政人员,应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长期以来,权力的运行呈现一种单向性,部分执法人员只听从上级领导指示,在他们的心中只有上级而没有群众,更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他们在群众中往往表现出颐指气使,唯我独尊的霸道作风。只要群众有不满或者抵制,他们就会采取高压或者武力的手段,让政令畅通无阻。同时,在生活中因为受到上级的领导的气,长期得不到发泄,遇到比他们弱或者成为了他们执法的对象,他们心底的暴力情绪就会被激发。(三)、被执法对象方面1、法制观念淡薄执法相对者大多是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的人,再加上保障制度不健全,就会选择简单易行的活动来补贴生活,主观上并不想造成秩序的混乱。由于他们法制观念淡薄,经济基础也相对薄弱,一旦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活来源,在思想上给其很大的压力。所以他们往往都有过激的行为,甚至铤而走险,暴力抗法。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当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时,就不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利益,只能忍气吞声,也会助长暴力执法者的暴力倾向。2、对城管执法不理解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被执法者不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认为自己只是为了养家糊口,并没有危害社会秩序,而且他们的出现也确实为公众能提供便利,当执法者对他们进行处罚时就很不能理解。加之执法者不能经常大声喝斥、或者强行没收他们的财产,对执法者的不满日益高涨。三、暴力执法的解决对策(一)、完善城管法制1、完善城管立法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城管执法。但是只有在制度的保障下公共权力才能更好的为公民服务。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出台一部有关的法律。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在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同时,应该做好立、改、废的准备,及时拟定一个近期立法规划和计划,以利于城市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构建城市综合管理模式。2、加强城管执法监督权力不在监督下运行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法律法规赋予城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权。以权谋私,执法不公,滥用权力都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产生。因此,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恪守自己权力的界限。这就需要出台一套详细的制度规定,对执法人员的工作如何进行奖励和处罚,同时需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将执法人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视线范围内。当然还应权力、道德、法律制约权力。3、建立健全的城管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维护好公众的利益。当公众的合法权益遭到破坏时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是忍气吞声。建立向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人员追究责任的制度。同时应让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执法人员知道不符合只执法程序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当然,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是违法的,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除了追究行政当事人的责任,还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二)、转变城市管理观念1、树立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城市是人们谋求生存的地方,必须把人的生存放在首位,城管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应该弃“禁止”重视“疏导”,多“教育”少“罚款”,以“和谐”替“暴力”。向执法者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转变执法观念,端正其执法思想。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民主、科学、法制。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人权,在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执法。2、树立和谐执法理念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需要执法者依法执法,与民为善。执法对象不是敌人,不能用敌对的态度执法,执法权不是强权,也不是特权。和谐执法需要依法为据,以理服人。被执法者并不是不通情达理的,只要跟他们讲道理讲法理,不采用暴力执法,就不会激化矛盾。和谐执法需要慎用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往往造成这样成果大家争,责任相互推的结果。各个执法部门的责任混淆不清,被执法者的
本文标题: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成因以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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