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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中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探析绪论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造成了大规模的城市扩建行动。当城市扩展到城中村、周边村时,自然而然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他们因为“想种地却无地可种、想上班却无班可上、想买房却无钱购买”而成为了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现在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政府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银行按揭贷款等多种保障制度。但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许多失地农民由于经济条件还没有达到自建住房或者购买住房的条件,同时又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在住房问题上面对的问题较为严重。这使得有关部门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显得十分重要。住房是人们最根本的生存条件之一,它是反映城市面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应该对买不起房子的失地农民进行援助,使得没有能力的人可以租得起房、住得起房,满足和谐社会的要求。只要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不断努力,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会得到很好的保障和解决,这样即能够加快促进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有助于征地与拆迁的难题解决;又能够提升失地农民的幸福生活指数,真正实现失地农民的安居乐业。1.2研究目的与意义1.2.1研究目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城镇化、现代化趋势已不可阻挡,而且农业问题一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也一直牵动着经济建设这一中心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设》政策,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了趋势,同时要求扎实推动新农村建设,维持社会稳定。在此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居住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和完善,而实现城乡经济、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将农民的居住地逐步集中化,这使得城乡差距有所减小,农村面貌得到改善,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有利于农村经济的长远性发展。本文研究了牡丹江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对完善住房政策有了一个新的理解。1.2.2研究意义威廉·佩第(w.petty)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可见土地对农民的重要,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和农民更是一种紧密的依存关系,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的数量急速增多,部分失地农民因失地、无业而成为新的弱势群体,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对社会的稳定十分不利。失地农民问题曾经成为2004年和2009年两届两会的热点问题。可见,建立失地农民住房保障制度,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本文通过对牡丹江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住房的现实情况进行研究,查找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总结经验,提出针对该问题的有效的对策建议,有利于实现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相接轨,对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1.3国内外研究现状1.3.1国外研究现状在对于失地农民的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国外较国内更胜一筹。英国的“圈地运动”及对失地农民的影响研究:“圈地运动”(英语:enclosuremovement)于12到19世纪时出现在欧洲。其中以英国的“圈地运动”影响最大,被称为是英国的“农业革命”.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出现在14、15世纪。在农奴体制瓦解的过程中,英国新兴起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势力通过暴力手段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强占农民的土地及公有地,剥夺了农民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限制、取消了原有的共同耕地权和畜牧权,把强占而来的土地圈占起来,变成私有的大牧场、大农场。“圈地运动”对于英国、对于世界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对于我国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有着借鉴意义。史学家们至今在“圈地运动”对农民的影响这个观点上存在着分歧。持有传统观点的史学家们认为,英国的“圈地运动”剥夺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并最终导致了自耕农的消亡。也有学者认为圈地运动带给失地农民的影响应该是分阶段的。我个人认为“圈地运动”的影响本身就是具有两面性的,我们在学习借鉴外来经验的时候要取其精华,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经验。因此虽然“圈地运动”给广大失地农民带来了毋庸置疑的灾难,但是在“圈地运动”发生后,这些失地农民无论是从他们的生活、工作、住房等条件,还是从英国政府给予的各项创业、购买住房等优惠政策来看,“圈地运动”给失地农民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1.3.2国内研究现状有学者对于中国目前土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重点集中在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问题、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失地农民的安置及发展问题的研究等几个方面。土地征用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建设的宏观需要,强制性地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过程,它虽然是一项政府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矛盾激化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中:一是地方政府难以让农民浅显的明白征用目的性;二是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在发放过程中被层层克扣,失地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偏低,引起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三是地方政府征地只是短期行为;四是住宅的安置中房屋质量、房屋的交工期限没有达到失地农民的预期。赵之枫针对城乡之间的住房供给制度、更新方式和住房链进行对比,指出要想使得村镇住宅建设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住房制度进行改善。同时也初步提出了对农村住房改革的几点建议。杨县成对住房建设中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比如只求量不求质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涂宁静运用实地研究调查法,指出要重视农村的住房规划,这样才能提高农民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的结合,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在住房政策的改革方面,刘清华对现有农村住房政策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提出了保障农村住房制度的一系列措施,比如,设立农村住房公积金这一举措来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聂华林等的眼光放到了西部上面,通过探讨该地区的住房保障,对西部农村的住房保障的总体规划和构想上面进行了探究,并且从多方面提出政策建议。总之,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并没有针对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方面进行太多定量性和系统性的分析,由于我国与国外的经济发展差距不同,同时住房政策改革时机不恰当,所以国内和国外一般不具有可比性。1.4研究内容与方法1.4.1研究内容为能保证完成的质量,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力求做到全面、深入、实用。为此,在整体内容的安排上,努力做到纵向和横向、内部和外部、宏观和微观兼顾。本文以牡丹江地区为研究基础,对失地农民住房保障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从研究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牡丹江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住房保障现状的调查,梳理得出牡丹江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住房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同时借鉴国内外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住房保障的经验,进而为牡丹江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住房保障提出解决对策。1.4.2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过程,是通过对牡丹江地区失地农民住房保障状况的考察,在借鉴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收集法收集国内外专业学术论着和论文、政府法律文件和公文等;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有关失地农民住房保障制度的做法特点;通过归纳法从各种制度模式中得到启示,提出建议;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理论作为研究现实问题的基础,通过分析现实问题来丰富和充实理论。第2章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2.1相关概念的界定2.1.1城镇化进程城镇化进程是物质文明的体现,它作为一种历史过程,是一个城镇的结构和功能改变的过程。城镇化就是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过程,包括城市意识和城市文明,同时也是景观变化和地域变化的过程。城镇化主要表现为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其农村人口居住地点向城镇的迁移和农村劳动力从种植业向城镇二、三产业的转移,城镇数量有所增加,规模变大。城镇化的过程也是各个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所经历社会变迁的一种反映。总结起来,城镇化是以人口就业结构以及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城乡空间结构的变化为核心,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析结果,但是其本质性质是不变的。农民在改革开放前被完全束缚在土地上,不得进入城镇,加之许多城市知识青年被迫下乡,该时段出现了“逆城镇化”现象,不利于城镇化的发展。自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一部分农民可以离开土地,离开农村,迈开了走向城市的第一步。而这一体制的改革使得城镇化可以从停滞迈向快速发展的方向。在此背景下,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同时也有助于城镇的经济发展。发展小城镇这一政策也被提了出来。改革开放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成为城镇化的前沿地区。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有更多的农民从农村进入城市,从农业转到非农业,如今已演变成声势浩荡的农民工进城热潮。但是由于那时改革开放才处于开始阶段,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剩余劳动力只能流进小城镇,不能进入大城市。1992年党的十四大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后几年,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农民工进城的规模越来越大,城镇化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促进了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协同发展。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开发建立“长江三角洲”这种发展迅速的核心区域。但是,此后的几年,设置出台了一些限制农民工进城的政策,虽然农民工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贡献巨大,但却遭到了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藐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中会收取各种杂七杂八的费用,直到2001年才被取消。在过去的30年里,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城镇化模式已经发展到“重物轻人”的阶段,这势必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新型城镇化”这一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深化体制改革,比如土地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呼声最高,这两项改革势必会缩小城乡的差距,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2.1.2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涉及范围很广,其要义是保障低生产力水平下仍能做到“人人有房住”.政府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实行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简单来说,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们有房子住。这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目标。因为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这个制度就叫住房保障制度。这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必须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中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变迁是以行政机构独立构建的制度体系,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实施者以及监督者,其目的是对市场失灵的住房体系采取政府干预的手段,演变的形式主要是各级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规章,由于监督的方式是上级监督下级,这势必会出现较大的弊端,比如,衡量和实施成本较高,公民的基本住房权利缺乏有效的支持,立法、司法和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住房制度缺乏相应法规的约束和引导,另外,无法清楚地界定责权利,使得在制度框架构建的包括制度衡量和实施成本在内的交易费用极高,最终将会导致政府的失灵。我国在对地方官员政绩进行考核的主要指标是GDP的增长,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依赖于经营土地,最终导致政府在住房市场的角色中由单纯的干预者变成了干预者和参与者。中央政府主要通过政绩考核责任审计以及行政问责等方式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督促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若想对住房保障制度有所改善,就必须慎重选择地方政府。当前,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文件中可以看出,政府部门是农村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者和领导者,在监管制度实施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政府在廉租住房的资金方面因为占有绝对优势,最主要的弊端就是社会没有参与到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运行中来。同时,住房保障制度被政府完全掌控,实施的部门一般为国有企业或者住房保障部门,非营利组织基本不参与在其中。由于缺乏社会的参与程度,非营利组织必须受到政府的监管,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处于较低水平,还存在一些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等弊端。第3章牡丹江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住房保障的现状基于对牡丹江地区情况的综合考虑,从迁移和非迁移两方面来考虑失地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下面将作详细的介绍与分析。3.1牡丹江地区城镇化进程中迁移失地农民住房保障的现状牡丹江地区在城镇化进程中的迁移失地农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产生:1、政府主导创建新型农村社区示范点,整村集体迁移新村。政府出于整体规划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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