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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册中所刊登内容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经济领域,很多企业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都会印制宣传册。但是,在很多行业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经常抄袭其它企业宣传册上的内容,一般来说,被抄袭的对象往往都是本领域相关技术的原创企业或者龙头企业。抄袭其它企业的宣传册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其保护的对象“作品”是这样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宣传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文字、产品相片、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这些当然都属于作品的范畴,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如此,但是这种侵权诉讼很难打,主要是权利人很难证明(1)自己宣传册上的内容是原创、(2)自己宣传册上的印制时间早于对方。而内容原创和印制时间特别不好证明。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中,有一家叫做“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该企业标榜自己是国内空心楼盖市场中的领军企业,但是其网站和宣传册上的许多技术内容(包括大量的文字说明、表格和图形)都抄袭自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册,甚至京宁公司的印刷错误都被抄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京宁公司起诉睿达华通公司侵犯著作权。京宁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除了双方宣传册外,还提供(1)印制合同、发票和胶片,来证明该宣传册印刷时间是2007年8月5日;(2)睿达华通宣传册中对自己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发展历程的描述,证明该宣传册印刷时间不会早于2008年9月;(3)源自京宁公司得到授权的一些发明专利文件附图,这些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6月15日至7月2日,用发明专利来证明相关图形的原创性。在法院的主持下,京宁公司同意调解。最后,睿达华通公司向京宁公司赔礼道歉,睿达华通公司同时承诺不再向外散发与京宁公司具有相同内容的宣传册。(详见2010一中民初字第8714号民事调解书)
本文标题:宣传册中所刊登内容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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