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1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2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3(六)装运危险货物的自备车应当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七)自备车的装卸车站作业能力、运输区段及分界口通过能力应符合国家铁路的相关规定。第九条需要过轨运输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提出要约。购置新造自备车或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采取公函和《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见附件2)相结合表述。(一)过轨运输要约内容:1.自备车的车种车型、数量、装运品类、货源及货流去向、年运量、运行范围、运输方式(整列、成组或零星运输)。2.与本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对应的概况说明。(二)过轨运输要约通知:1.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起草和填写要约通知公函及《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2.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按规定确认并核实要约通知资料后,填写《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见附件3)。企业应及时将上述资料送达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要约企业提出要约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分4支机构提出要约的还应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第十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收到要约通知后,应及时对要约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对符合本文第八条所列条件的,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起草签报,经法律事务部门会签,报铁路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以《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技术检验通知书》(以下简称《技术检验通知书》)的方式给予回复。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撤回要约。《技术检验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铁路总公司与要约企业协商解决。第十一条企业接到《技术检验通知书》后,应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检验事宜,将取得的以下自备车技术资料提供给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留存:(一)购置的新造自备车,应提供车辆制造企业出具的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1并车统-13)、制造单位出具的《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客)车车号申请表》。(二)购置的既有自备车,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转让合同》、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证》,见附件4)、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5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客)车车号申请表》。(三)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自备车,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和原《过轨运输证》。(四)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供所购车型的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五)跨铁路局购置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应出具自备车转出铁路局的注销证明。企业凭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的《技术检验通知书》,到转出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收到第十一条所列的有效资料后,与企业就过轨运输安全、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过轨运输协议》,经审核无误后加盖铁路总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核发《过轨运输证》,加盖“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自备车过轨运输专用章”。《过轨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一)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加强日常管理及统一安排全路过轨运输方案,铁路总公司与企业每年度签订一次《过轨运输协议》。签订《过轨运输协议》时,企业应提供自备车近期的《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二)《过轨运输协议》由铁路总公司、企业和自备车6装、卸车站(包括过轨站)所属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分别留存。第十三条不跨局过轨运输的自备车由过轨站所在铁路局与企业签订过轨运输协议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过轨运输协议的格式和版本由铁路局自定。第三章协议履行第十四条《过轨运输证》是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凭证,在自备车办理过轨运输时使用。第十五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根据《过轨运输协议》、《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向装车站发出《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见附件5)。车站在办理装车前要查验《过轨运输证》和核对《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其使用的车种车型、车号、车体标记、装运品类(品名)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相符,车站在办理承运发现不相符时不予办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十六条《过轨运输证》中的过轨站,是指企业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的车站,不等同于装车站或卸车站。第十七条自备车返空时,车站不再查验《过轨运输证》,其返空到站按空车托运人要求办理。在返空途中发生7定检过期或临时故障扣修,修竣后凭原票据运送到站,不再另行收取回空费。第十八条自备车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移动设备的重要方式,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过轨运输协议》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在运输组织上应予以重视,给予运力保障。第十九条为提高自备车的使用效率,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对具有大宗稳定货源的企业,要积极组织自备车整列直达运输,努力实现固定车次、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运品类(品名),循环运输。第二十条整列自备车的车次由五位数组成,第一位“6”代表自备车,跨局开行时,第二、三位为局别代码,各铁路局代码如下:哈1、沈2、京3、太4、呼5、郑6、武7、西8、济9、上10、南11、广12、宁13、成14、昆15、兰16、乌17、青18。第四章协议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出变更企业名称、车种车型及数量的,企业和铁路总公司双方应终止原《过轨运输协议》,重新签订《过轨运输协议》。变更运行范围、装运品类及车型改造的,仅修改《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8围表》。变更时,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须收回原《过轨运输证》,并换发新证。企业提出变更时向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变更企业名称的:1.《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国有企业改制发生自备车所有权变更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4.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自备车,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5.对符合变更企业名称的,铁路总公司以《技术检验通知书》的形式给予回复。(二)变更货物品类(品名)的:1.普通货物变更普通货物或危险货物变更普通货物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92.普通货物变更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变更危险货物的,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原车型设计主导单位出具的改变用途可行性论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三)变更车型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和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已变更车型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四)变更运行范围、过轨站和补发《过轨运输证》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路总公司应终止与企业的《过轨运输协议》:(一)自备车达到使用年限时(自备车与国家铁路车辆使用年限相同)。(二)未与国家铁路车辆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的。(三)因企业原因需退出过轨运输的。(四)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退出过轨运输的。终止《过轨运输协议》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提出自备车退出过轨运输的书面通知。铁路局及时10收回其《过轨运输证》,并上缴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注销。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要以办公自动化信息网为载体,优化计算机联网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中央数据库,以企业和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基本信息为数据源,系统内实现各类自备车信息自动生成和查询功能,做到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自备车数据信息准确,资源共享。第二十四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自备车调度台及自备车装卸量较大的站段,应配备接入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接入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预确报查询系统,实现自备车运行的动态管理,服务于企业。第二十五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要准确掌握自备车企业、车种车型、车号、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过轨运输范围以及新购、既有车辆转让等情况。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制度。第二十六条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十八点统计报告,其内容如下:(一)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企运报一”代号:QYB111(二)现在车报表“企运报二”代号:QYB2(三)货车停留时间报表“企运报四”代号:QYB4(四)货车运用成绩报表“企运报五”代号:QYB5(五)装卸车报表“企货报一”代号:QXB1(六)货物分类装车报表“企货报二”代号:QXB2第二十七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应分别建立自备车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第二十八条军队单位自备车过轨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铁道部2003年7月12日公布的《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9号)和2004年11月11日印发的《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实施细则》(铁运〔2004〕123号)停止执行。12附件1:编号:(20××01-企业编号)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13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甲方:中国铁路总公司乙方:为加强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的管理,提高自备车运输效率,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铁路技术规范,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自备车总计(总车数)辆。其中(车种车型)/(车数)辆;(车种车型)/(车数)辆;(车种车型)
本文标题: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339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