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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探讨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处罚工作的首要问题和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对人力资源社会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类常见的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个体工商户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逐年增多,笔者所在的劳动者监察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现有的《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并无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在此就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法律主体地位、如何进行行政处罚进行粗浅的分析、梳理、探讨,以期更加有利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3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为4436.29万户,占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062.38万户的73.18%,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2014年度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就业2.5亿人。2个体工商户是公民经依法核准登记,一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定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其主体是公民;二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三是必须依法登记;四是从事工商经营行为。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一)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主体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实践中对其作为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将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看待,有的将其作为公民(自然人)看待。持公民(自然人)观点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位列与第二章第四节,而第二章的即为“公民(自然人)”。《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3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由于《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解释》也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时,是以业主为当事人。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有经营场所,有相对独立于个人的财产,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还依法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2011年11月1正式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从业人员人数和身份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应属于一类特殊的非法人组织。笔者的见解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学范畴内应化归非法人组织,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判定不能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将提特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使形式,以营业执照等级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此解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时,是以业主为当事人。虽然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对个体工商户的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将提特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使形式,以营业执照等级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5(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虽然第一种意见在目前是占主导地位的,但是社会是在发展的,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现在的个体工商户,不只是局限于家庭作坊了,而现在的公司也有了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模式。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未必小于公司的规模,有的个体工商户比公司更象一个组织、一个单位。19楼空间e3ASCsA笔者希望通过这一拙作,引起大家的思考和探讨,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虽然前面写的不怎样,至少这句话那是相当有6道理的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实践中对其作为行政法律主体的地位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将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看待的,有的将其列为公民(自然人)看待。持公民(自然人)观点者认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个体工商户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并未有相关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将提特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使形式,以营业执照等级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有经营场所,有相对独立于个人的财产,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还依法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2011年11月1正式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从业人员人数和身份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应属于一类特殊的非法人组织。笔者认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均将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类,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7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将个体工商户视为一种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公民),因为自然人是不能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笔者所在的法院根据前述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时应当被视为公民自然人,那么就应以营业执照上等级的经营者为被处罚人;如果该个体工商户起了字号名称,并在工商营业执照上鱼以及在,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师应当在相关处罚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经营者。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时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认定经营者,也应注意本那个将未经工商登记的店名或自创招牌认作“字号”,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了解细致法律主题相关资质情况,并通过采集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单位经营人或劳动者作调查询问笔录等,广泛收集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予以固定作证。对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额,以其营业执照等级的经营者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并8在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时将该经营者以及其经营时等级使用的字号名称等记载其中。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应注意的事项和要求(一)简易处罚应注意的事项和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据此《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实践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这个很个,主要针对的是“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因此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作出高于或等于5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依法进行听证的,将导致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在行政诉讼中将会败诉。9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责任上的主体,《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且第二十六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10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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