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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二○○六年十二月)
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二○○六年十二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第三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第五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一、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第二章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六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第七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通过避税地再投资情况。第八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股本;利润再投资;反向投资额;汇回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等。第九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第十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第十一条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第十二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一)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团体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二)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四)商务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第十五条建立并逐步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统计数据将定期进行监控和评估。第十六条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公布与调整第十七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季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季后20日内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第十八条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第十九条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季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季度利润再投资。第二十条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季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五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第二十五条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一)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三)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五)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第三十一条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执行。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报。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部分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受表单位基层报表FDIJ1表对外投资协议签订情况季度快报表季报境内投资主体季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各级商务主管部门FDIJ2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度快报表季报同上季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同上FDIN1表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表年报同上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同上FDIN2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年报同上同上同上FDIN3表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表年报同上同上同上FDIN4表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表年报同上同上同上FDIN5表境内投资主体通过避税地再投资情况表年报同上同上同上FDI101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与经营活动情况表年报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境外企业的报送时间和方式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协议签订情况季度快报表表号:FDIJ1表制表机关:商务部境内投资主体法人代码:□□□□□□□□—□国家统计局企业详细名称:文号:商合发[2006]684号单位所属行业类别:有效期限:两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00年季计量单位:万美元指标企业名称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境外企业行业类别协议签订日期协议投资的方式中方协议投资额合计其中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其他投资甲乙丙丁1234合计**境外企业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年月日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季度各境内投资主体对外签订投资协议、备忘录和意向书的基本情况。2、协议对外投资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和通过避税地再投资的协议投资额。3.本表由境内投资主体于季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4.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5.境外企业行业类别(见附录一)。6.1=2+3+47.协议投资的方式:指协议中境内投资主体拟实现投资的方式,包括新设、收购、股权置换等。8.现金投资:是指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9、实物投资:是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10、其他投资:是依据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表表号:FDIN1表制表机关:商务部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国家统计局企业详细名称:文号:商合发[2006]684号单位所属行业类别:有效期限:两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00年计量单位:人民币千元项目与指标代码数值甲乙1资产总额1负债总额2所有者权益总额3营业收入总额4利润总额5年末从业人员数(人)6年末境外企业个数(个)7其中:子公司8联营公司9分支机构10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说明:1.本表反映报告年度拥有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由该境内投资主体填报。2.本表由境内投资主体于年后6月20日前报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3.法人单位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714-89《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由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该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填报时按其规定的法人单位代码填写。4.单位所属行业类别(见附录一)。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单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性文件对企业进行的分类。其中企业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性质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参照该标准填写(见附录二)。6.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项目的年末数填列。7.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损益表”中“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值填列。8.年末从业人员数:是指年末境内投资主体所有登记在册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境外企业的从业人员。9.年末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个数:指填报单位在报告年度年末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境外企业数目。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表号:FDIN2表制表机关:商务部境内投资主体法人代码:□□□□□□□□—□国家统计局企业详细名称:文号:商合发[2006]684号单位所属行业类别:有效期限:两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00年计量单位:万美元指标境外企业名称所在国
本文标题: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二○○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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