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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对基层组织的界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党支部的建立党支部的机构设置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委员会是指党支部委员参加的会议。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地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党小组是指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将支部内的全体党员分编成的若干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它无权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党支部的构成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二)“三会一课”制度•含义: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意义: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旨在提高基层党组织战斗力、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要求: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1、支部党员大会及主要任务•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听取和审查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通过支部任期目标和干部任职承诺;•通过党务公开内容;•讨论决定对党员的保障和处分。•党支部的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要注意的问题•按期召开,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党员大会可提前召开,无特殊情况不宜推迟,如遇特殊情况长期不能召开时,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因故不能到会的个别党员,采取书记和委员会前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并把他们的意见提供大会讨论参考。•通过决议时,如果出现较大意见分歧难以统一,可以暂时休会,待进一步酝酿;经多次讨论仍不能统一认识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多次讨论仍相持不下的,报上级党组织裁决,以免耽误工作。2、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名额、设置与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名额设置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决定。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党员不足10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会候选人员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会分工联系制度党支部书记与委员分工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负责支部日常工作,主持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掌握支部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组织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活动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情况,受理和传递党员的申诉与控告党支部委员会的具体规则•党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同时也对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必要时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骨干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应注意的问题•讨论问题、形成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讨论决定问题难以形成决议时,可将不同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也可报上级党委裁决。•由三名委员组成的支委会,两名委员不能召开支委会;如果情况紧迫,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对一些重大问题(如改选支部书记,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支部书记个人决定。•支部书记、副书记暂离工作岗位时,一般不研究重大问题3、党小组会•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但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环节。•党小组是指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将支部内的全体党员分编成若干小组,视需要设置不少于3人的党小组,其中至少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和党支部工作任务的完成。4、党课制度•以讲课为主要形式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一种制度。•主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和党委安排、结合年度党员教育计划进行。•2-3个月安排一次为宜,形式灵活多样、务求实效。支部书记或支委主讲,也可外请。党课教育应注意的问题•要加强党课教育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基层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要求和本支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阶段党课教育计划,做到:定内容、定时间、定人员。•要把党课教育和一般的政治教育区别开来。党课教育主要围绕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加强党性修养而进行;政治教育则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要丰富党课教育的形式。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1月28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提出了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的总要求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2014年5月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再次重申发展党员“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三)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总要求重点关键核心目的控制总量: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质量: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作用: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发展党员中要坚持的原则有计划发展原则质量第一原则入党自愿原则个别吸收原则入党资格•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从年龄、国籍、成分、对待党的纲领和章程的态度、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缴纳党费七个方面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资格。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条件•党章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的具体条件,可概括为:认真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利两个方面•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分别从四个方面对党员提出了要求:•第一项属于学习方面的要求。一个人的素质高低、能力强弱都与学习密不可分。•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纪律方面的要求。•第六七八项属于道德和作风方面的要求。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第一、二、三、五、七项属于党员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第四项属于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六、八项属于党员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党员主要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检举和揭发权、控告和申诉权,请求帮助权等,可分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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