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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和维持--以法院的视角商标法第十条:禁用禁注标志★地名★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二条:立体商标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法第十六条:地理标志实体法律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相同类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其他不正当手段★程序争议期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实体法律适用绝对理由(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相对理由(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商标使用的管理规范: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实体法律适用案件大幅增加统一审理分工标准的不尽统一2010年4月19日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通过性质:意见,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禁用标志--禁注立法目的: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主要争议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其他不良影响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条的适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意见》第2条:实践中,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夸大宣传:超出固有程度带有欺骗性:引人误解,误导消费尊重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和创意空间其他不良影响《意见》第3条: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的含义和常见情形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地名《意见》第4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包含地名的商标的审查判断不按地名商标进行审查判断并不意味着可注册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意见》第5-9条:显著特征的判断判断主体:相关公众判断方法:整体判断判断原则:能否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包含描述性要素的商标以独特方式表现的描述性词汇或符号外文商标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通用名称包括法定和约定约定的标准: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专用工具书、辞典作为参考而非依据地域:全国为原则,部分为例外时间点:以申请为准,但考虑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描述性标志“仅仅”:只是或主要是“直接”:排除暗示性商标驰名商标《意见》第10-11条《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和类似商品已注册驰名商标:可跨类但非全类保护程度的确定:与驰名程度相适应;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意见》第12条立法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代理人、代表人的范围:正通与华蜀案磋商阶段抢注恶意串通以他人名义抢注禁注范围:相同类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标类似商品判断《意见》第14-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联性《分类表》和《区分表》商标知名度:个案审查与标准统一商标近似判断《意见》第14、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意见》第17条条款的立法目的和定位在先权利的范围损害的理解现有的针对时间点几种常见在先权利的适用:著作权、外观设计、字号、姓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意见》第18条注册原则的例外和不足弥补不正当手段:主观恶意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地域;程度;证明方法禁注范围:相同、类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意见》第19条第一款:绝对理由;程序+实体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提出主体、期限和主管第二、三款:相对理由提出主体:商标所有人、利害关系人争议期限:5年;恶意+驰名商标--无期限主管:商评委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意见》第20条立法目的和定位“连续三年”的理解使用的认定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法律后果整体性政策导向《意见》第1条为什么要考虑使用情况怎么考虑怎么适用怎么查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案件的类型案件的管辖基本情况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类型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商标争议案件与商标撤销案件的区别撤销案件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自撤销之日起终止。争议案件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商标争议行政纠纷2009年7月1日以前: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和行政庭的分工:有无民事争议最新进展:自2009年7月1日始,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此前行政庭已经受理的一审案件,继续审理。上诉案件仍由北京高院行政庭审理。最高法院已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商标确权案件的管辖受理数量案件类型分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商标近似55件法律适用46件显著性45件驰名商标认定45件证据采信41件程序39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9件在先权利23件类似商品17件争议期限16件其他不正当手段10件代理关系8件三年未使用3件商标确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一中院2007年以前的统计数据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并重以被告作出行政裁决为基础一般仅就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进行审查审理范围和思路操作实务起诉和受理应诉开庭审理宣判和上诉起诉需注意的问题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的主体适格——是行政决定的当事人或其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定期限30日自收到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计算法定期限—送达日的确定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确定原则:直接递交的——递交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收到的邮戳日为送达日;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发文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为送达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决定/裁定的当事人或其权利的承继人起诉需提交的材料起诉状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证明证据案件受理费:100元受理收取诉讼费分配案件号移送审判庭发送受理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文件第三人应诉需提交的材料意见陈述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代理手续相关的证据材料尤其在被告举证不完备,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时,第三人应当积极补充证据。开庭审理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开庭法庭调查——质证、陈述事实法庭辩论——陈述法律意见最后陈述——最后明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宣判和上诉宣判: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上诉期国内当事人:判决15日/裁定10日涉外当事人:30日提交的材料上诉状和上诉费提交给一审法院
本文标题:商标注册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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