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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下述科技成果应当登记:(一)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二)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三)申请嘉兴市、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第三条除第二条(三)款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实行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实施办法登记。第四条市科技局管理指导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管理本区域范围内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五条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大学、科研院所,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委托申请,经同意后,接受市科技局委托,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按照省、市科技成果登记的相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管理。第六条科技成果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按属地将相应的登记成果汇总至各县(市、区)科技局。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二)已持有相关证明;(三)不涉及国家秘密;(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八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填写相关内容,导出电子文档,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报送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原始件一套:(一)应用技术成果:1.有关证明材料:(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计划内项目);(2)行业准许证明(新药、植物新品种;食品、危险等特种行业新产品);(3)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新产品、新技术等);(4)其它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学会、科技中介机构等经同级科技部门认可的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证书;(5)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以上项目视科技成果性质确定所需材料。其中第(1)、(4)、(5)三项选一项以上(含一项)。2.有关技术资料与文件(必须提交)(1)研制报告;(2)查新报告;(3)用户证明。(二)基础理论成果:1.学术论文、学术专著;2.论文、专著发表后被引用或评论的证明。(三)软科学研究成果:1.研究报告;2.应用证明;3.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给予登记号(登记号由市科技局统一编制)。第十条各县(市、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应及时将成果登记数据汇总上报至市科技局。每月5日前,由市科技局将已受理登记并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成果上报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统一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第十一条经过1个月的公示后,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出具《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科技厅统一印制,登记证书编号用七位数字,如0704001表示2007年登记,04代表嘉兴市,001表示全市统一的流水号)。《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十二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涉及到成果登记机构责任的,撤消登记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嘉兴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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