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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公司设备队安全管理制度大友建安公司二00九年一月目录:1、职工安全守则(二十不准)····························3页2、进入公司房“七不准”·······························4页3、施工现场安全防火制度·······························4页4、施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3页5、施工现场安全用电规程·······························13页6、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5页7、吊车运行指挥与上下吊车安全管理制度··············20页8、安全监护制度·······································23页9、强化操作的五项规定······························23页10、对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24页11、交接班制度········································25页12、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26页一、职工安全守则(二十不准)1、未经安全教育,不准上岗工作。2、未经安全确认,不准随意操作。3、严格执行规程,不准违章作业。4、未穿劳动保护,不准上岗操作。5、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现场。6、未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7、天车吊重物,不准从人头上过。8、高空多层作业,不准向下扔物。9、安全装置不完善,不准擅自使用。10、煤气设备(管路)不吹扫,不准检修作业。11、安全防范设施,不准损坏拆除。12、机械电气设备,不准乱摸乱动。13、联系确认未落实,不准停电、送电。14、电源开关不挂牌,不准检修。15、检、抢修无措施,不准盲目施工。16、事故隐患未处理,不准蛮干、乱干。17、不是司机,不准开机动车。18、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点火、吸烟。19、铁路中心区域,不准停留、行走。20、没有操作证,不准开动设备。二、进入厂房“七不准”1、自行车、摩托车和非检修、施工用汽车不准进入厂房。2、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公司房。3、穿半截袖、女同志穿裙子不准进入厂房。4、带小孩不准进入厂房。5、无本公司人员陪、领的外来参观、学习、推销人员及拣废物人员不准进入厂房。6、汽车司乘人员(含装卸工)无安全帽不准进入厂房。7、送料单位的人员不准在岗位上逗留或在岗位上进行操作。要求:(1)、各作业区本着区域管理的原则,搞好本区域内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车辆要进行制止、纠正,对不听劝阻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2)、各科室在接待外来人员进公司厂房时,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违反,否则一经发现将对相关科室的领导进行考核。三、现场安全防火管理制度1、用火管理制度1.1、在禁火区用火时,必须按照《动火审批制度》办理。1.2、非禁火区的各种仓库、木工房、检修公司房、休息室、办公室等一律禁止用明火取暖。1.3、各作业区冬季需使用(明)火炉和电炉时,应首先向公司防火部门提出申请,详细注明火炉、电炉使用地点,数量、看管负责人、具体安全措施等事项,经公司安全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1.4、各作业区在使用火炉、电炉取暖之前,必须进行一次有关防火安全教育,认真记录和考核。1.5、不准擅自移动火炉(电炉)等取暖设备的地点,禁止在火炉(电炉)附近放置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和烘烤衣服,带有火星的灰渣应在室内处理,确认无误后,倒在指定地点。1.6、燃烧着的火炉(电炉)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人离电断。1.7、在火炉、电炉附近分别设有水管或性能不同的消防器材(泡沫干粉等)。2、用电防火管理制度2.1、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乱动。2.2、各作业区及各岗位的电器设备和照明设备必须符合该作业区或班组岗位的防火、防爆等级要求。2.3、高低压变、配电所(室)的建筑等级应符合规定,达到“四防一通”(即防雨、防汛、防火、防小动物、通风),变电所(室)不能做为工作休息室,不准堆放杂物,保持清洁和通道畅通。室内、外变配电装置都必须有良好防护设施和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设备保持清洁,以防污垢,灰尘导电,引起短路。2.4、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超过规定温度。并需定期测试绝缘强度,保持接触良好,严禁超载运行,高低压侧应安装短路保护,二次侧中性点接地,电阻要符合规定。100W以下的变压器接地电阻应≤10欧姆。变压器各种部位温升不许超过限值,在变压器的架空线引入电源侧应安装避雷器和保护间隙,以免产生雷击过电压。2.5、电机的使用和维护结构、形式选择得当;安装、起动合理,并要装有短路、过载和接地保护装置;并要求线路接触良好,三相电源电压平衡,严防过载,单相运行,机械磨擦、磨损过大,接地装置不良,温升不许超过规定的允许值,7.5KW以上的电机,要安装起动开关,50W以上应加电流表做监视。2.6、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导线型号、容量选择要合适;接地电阻要小,禁止采用铜、铝接头;定期测试线路绝缘;照明回路线路对地线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兆欧姆;低压线路绝缘电阻应大于0.5兆欧姆,或每伏电压下大于1000欧姆,控制线路绝缘电阻要符合规定的额定电压下绝缘电阻值;特殊场所、特别潮湿、高温、多尘、有腐蚀性气体的房屋,线路敷设要符合要求和规定;易燃建筑和木线槽配线的户外进线,必须加绝缘套管。2.7、所敷设的高低压线路高度低于规定、无防护措施者,禁止使用裸线。临时线路禁止采用“一线一地”制安装电气照明及其他用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地易燃物上方。2.8、电气开关要选用合适,对于不同场所,要选择不同类型式型号,不同操作方式的开关,不准设在易燃、受震、潮湿或多尘的场所,开关要有明显标志,防护外壳要齐全。2.9、不同场所要选择不同类型灯具,功率在150W以上的启开式和100W以上的其它型式灯具不准用塑胶灯座,必须用瓷质灯座,不许用纸布或其它易燃物作灯罩,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对于宿舍、公共建筑、重要仓库等级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延燃性外层绝缘导线明敷在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建筑物件上的场所,还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照明干线均应设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2.10、照明电压220V携代不应超36V,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不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用自耦变压器,爆炸危险场所严禁使用行灯,如必须使用,可采用具有坚固玻璃和金属保护网的防爆式行灯。2.11、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导线、电缆、电器设备的造型要符合该等级的要求,配线方式应采用绝缘导线穿钢管,禁止导线明敷电缆线路,应采用隔爆型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和分线盒所用电器设备均有良好的接地线。2.12、油管路、贮罐、油罐、油槽车等必须设有导出静电装置。2.13、电器设备要注意保护,防止进水、蒸汽、酸、碱等物质。禁止用湿布或导电物体清扫电器设备及线路,严禁在电线上晾晒物品。严禁用灯泡烘烤易燃物。灯泡与易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仓库、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日光灯或典钨灯。2.14、工作现场或潮湿场地的移动电器,必须装三蕊软线和三孔插座,必须仔细装接。2.15、电器装置拆除后,如果继续保留电线时,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电线头用绝缘布包好。2.16、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更换保险丝时必须按负荷规定选择,禁止使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2.17、一切电气设备的非带电金属外壳、结构、电线穿线管等,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接地装置。高大建筑物要有避雷设施,每年进行测试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引下线要经常检查,以防腐蚀。2.18、禁止乱接临时灯,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所在作业区及有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装接。2.19、各种机电设备、开关要设专人负责,做到人走拉闸,人走灯灭。下班前或停电时,立即切断电源,开关上禁止放任何物品。2.20、检修、施工用的电热器具每班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等地点以及存放各种物质的仓库,不准装、放电热器。2.21、电流较大的电热器具应采用单独线路,电热器具不应插在灯座孔上使用。2.22、电缆沟要经常清理并保持电缆沟盖完好无损,电缆沟内严禁油浸、水泡,电缆隧道要按要求设置防火墙。2.23、在禁火区装接临时电气设备要执行如下规定:2.23.1、在禁火区(易燃易爆区)不得任意装接临时线和临时灯。必要时应由该作业区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装接。2.23.2、装接临时线要采用多芯橡胶式塑料软线,线路布置应整齐,临时灯具应采用防爆型。2.23.3、临时线不宜过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临时架空电线长度超过500米,离地面高度不低于5.5米。2.23.4、安装临时电线,一般最多不准超过三个月,到期拆除。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应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2.23.5、场地周围一切可燃物必须由所在作业区清理并做好防火措施。2.24、凡外单位在我公司区施工用电,不得任意接临时线,如动用公司电源,需另行接线时,必须经有关作业区和公司相关部门允许后,才能接线使用。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3.1、易燃易爆物品的检修、施工和使用3.1.1、检修、施工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工艺设备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规范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降温、防潮、通风、避雷等防火安全措施。3.1.2、作业区内的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器仪表,应根据检修、施工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防爆、密封和其它的有效隔离装置。3.1.3、检修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根据检修、施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程度装设必要的阻止回火等防爆装置,并使其经常保持完好。3.1.4、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输送,采用有效措施,使其在运输过程中,设备必须封闭不漏,防止摩擦撞击而产生火花,保证安全运输。3.1.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有指定的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规定。3.1.6、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检修时,严禁使用铁质工具,要使用有色金属或镀铜工具。由于条件限制,如使用铁质工具时,如:铁锯、钎子、搬手等,必须涂抹黄干油等,防止产生火花。如需动火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3.1.7、各种装置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管线冻结时,严禁使用明火烘烤。3.2、运输装卸易燃易爆物品3.2.1、易燃易爆物品与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别装运。危险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有抵触的危险品不得拼装或混装。3.2.2、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装轻卸,使用不产生火星的工具,不得翻滚、震动、撞击、摔倒、重压、摩擦。3.2.3、拖运化学危险物品时,拖运的物品必须与运单上所列的化学物品名称相符,应有防水安全设施。3.2.4、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机动车辆夏季应有隔热遮阳设备,遇水燃烧的物品,应有防水安全设施。3.3、储存、保管易燃易爆物品3.3.1、地面的易燃易爆油库四周必须建防护堤。3.3.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与行政管理区及生活区应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3.3.3、每间库房均应设置有效的防火间隔,并设置必要的降温、防水、避雷、消防等安全设备,使用电气、机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技术措施。3.3.4、仓库安全出口,以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3.3.5、危险品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相抵触的各危险品,必须分库、分堆隔离储存。3.3.6、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因条件限制,需要设临时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场所时,事先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堆放。3.3.7、对从装置、设备及管道中掏出的废油渣要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4、防火检查制度4.1、公司实行三级检查制,即:公司月检查、作业区周检查、班组日检查。4.2、公司定期组织大检查,即:每月及节假日在公司安全科亲自组织下,对厂房进行全面消防检查。4.3、主管部门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要经常监督检查整改。4.4、科室、作业区、班组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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