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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2006/11/28浏览人数:3796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由本校教务处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二)自考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第九条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第十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一)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二)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向授位单位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三)学位授予单位的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1)报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2)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3)上报申请学生Visual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三,文件名字: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4)上报学位申请责任书(见附件四);(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四)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授位单位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一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在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和本暂行实施办法,严重影响授予学士学位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第十二条各授位单位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4]6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学位办。
本文标题: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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