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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临床试验核查查资料苏爽任凝慧孙艺玮写综述何佳璨何荣华PPT制作韩磊陈瑶苏爽PPT演讲陈茜郝梦娇Ⅰ期临床初步了解试验药物对人体的安全性情况Ⅱ期临床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Ⅳ期临床Ⅲ期临床治疗作用确证阶段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临床试验概述目的一保障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目的二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临床试验监察目的药监局1.申办方2.临床试验机构核对锁定的数据库与原始数据一致性01生物样本分析测试仪器(如HPLC、LC-MS/MS)等主要的试验仪器设备运行和维护、数据管理软件稽查模块(Audittrail)的安装及其运行等02各临床试验机构受试者筛选、入组和剔除情况,受试者入选和排除标准的符合情况,抽查核实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情况。03临床试验方案违背例数、剔除例数、严重不良事件例数等关键数据;医院HIS系统等信息系统中的受试者就诊信息、用药及检查化验的临床过程情况等04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的生产或购进、检验、运输、保存、返还与销毁以及相关票据、记录、留样等05自查项目生物样本的采集过程及运送与交接和保存等记录;生物样本分析方法确证,生物样本分析过程相关的记录以及样本留样情况06有关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主要职责的落实情况、合规情况07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临床试验单位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伦理审查机构中国临床试验核查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可溯源性受试者对上述参与者进行核查药监局临床试验现场核查项目临床试验条件1、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合规性、合同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3、申办方与CRO公司之间的临床试验合同01临床试验数据021、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2、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3、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可溯源性4、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5、试验用药品/疫苗的管理过程与记录委托研究03被委托单位稽查出现的问题等同于申办方的问题FDA临床监察基于风险的监查FDA认为,临床试验的监查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并存。申办方应该事先辨别出影响临床试验质量的关键数据,依此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相应的监查计划。进行风险评估FDA关于临床试验监查的新指导原则并没有提供风险评估的直接方法,只是建议在风险评估上要注意那些容易发生错误的地方,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和关键数据的地方以及这些错误是否容易被检查到。FDA认为,申办方在制定监查计划的时候,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中美临床核查的差异法律态度—有罪论/无罪论01中国先自查后现场核查,美国现场监察与中心化监察02同参与临床试验人员的沟通03知情同意书及有关记录(隐私保护)04原始资料核查和确证05差异中国法律:有罪推论,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罪的是判处无罪的条件.美国法律:无罪推论,找出证据证明嫌疑人是有罪的是判处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中心化的监查可以作为常规监查的补充,用以减少常规监查的频度和程度通过中心化的监查能够发现一些可能有问题的临床试验中心,然后对这些中心进行有目的的现场监查,这样可以提高监查的效率与临床试验中心的人员沟通是监查的重要部分。FDA认为,现在这些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来实现FDA也强调了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只有获得授权的监查员才可以浏览..那些没有原始资料,直接记录到CRF里面的数据,也可以作为原始数据FDA认为,对于某些临床试验而言,100%SDV并无十分必要。FDA的这种看法同我们目前的实际操作是吻合的,现在很多临床试验已经明确规定,不必进行100%SDV。差异比较中国美国法律有罪论无罪论临床监察先自查,后现场核查趋向中心化监察沟通较少较多隐私保护意识较小较大试验数据要求单一差异化问题分析:为什么我国要进行先自查,后现场核查的方式而没有采用中心化监察方法?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异?美国:创新药为主→三期临床试验周期长,为了加快进程,必须提高效率.我国:仿制药为主→临床数据可以借鉴原研药企的临床数据,获取相对容易,但是随着中国向创新药的转型,改革也是十分必要的,需要变得更加灵活,要对不同药品数据的审查有差异化.临床试验审批严格的“批准制”,申请者必须经CFDA批准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01临床试验审批需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审评中心(CDE)、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个部门,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一定程度影响了临床试验的评审速度。02中国宽松的“备案制”,申请者在提交完新药临床试验申请30日后,如未收到FDA任何有异议通知,新药试验即可自行开始。01若FDA对所申请的临床试验新药持不同意见,则药企会收到临床试验暂缓进行的通知,此时申报者应补足FDA所要求的资料或补做相关试验。02美国中美临床试验审批差异审批制度上美国的备案制既适应新药的研发特点,又能够缩短临床试验时间,加快新药上市,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但容易造成药品的低水平重复申请。中国以仿制药为主,严格的批准制适合当时我国的国情,规范了药品研发市场的秩序,对于我国之前以仿制药为主的大环境来说,这种政策还是适用的。注册流程上在美国如果提交的资料不过关,收到的只是暂缓通知,申报者只需要再去补就行了,而中国则是直接不受理,一切都要重新再来。原因分析中国美国法律有罪论无罪论主导药品仿制药原研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相对完善审批人员相对量小多保守自由探索性临床试验0期临床试验0期临床试验又称为“微剂量”试验,指在进行传统的Ⅰ期临床试验之前,开展小规模人体“微剂量”研究“微剂量”的定义指低于通过临床前毒理学.研究获得的动物安全性数据而推导出的拟用于人体可能产生临床药理学作用剂量的1/100,同时,最大剂量不超过100μg的剂量。采用少量受试者进行单剂量或不超过7d的多剂量给药的研究0期试验主要从有效性进行考虑,而我国批准的特殊人体试验主要从安全性进行考虑,从严格意义上说,是Ⅰ期试验的一部分,也可以称为Ⅰa期,而非0期。可能带来的临床试验风险较常规的Ⅰ期试验更小01使得研究药物可以更早地进入人体试验02对于化合物的筛选效率,优于非临床研究和传统的临床试验03优势在研究中,不能获得人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数据01可能会延迟进入Ⅱ期试验的时间020期研究并不适合每一类药物03不足免做临床试验免做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32条,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实验时提出,并经CFDA审查批准。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的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临床试验要求属注册分类1和2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属注册分类3和4的,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属注册分类5的,临床试验按照相关原则进行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1.口服固体制剂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3.缓释、控释制剂4.注射剂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3.申请与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不同,但给药途径相同的药品,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5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4.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不需进行临床试验。5.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试验。应根据注册分类1和2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总体来说,6类药物申请免临床获批的可能性大一些,进口药申请获得免临床的几率比较小,个例除外。企业为什么要自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对核查中发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相关申请人,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对临床试验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将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等列入黑名单。(企业自觉进行自查的原因)THANKYOU
本文标题:国内外临床检查审批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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