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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航空法规现状分析1903年美国的莱特兄弟第一架飞机试飞成功后,航空世界的大门从此打开了,航空对于人类的影响越来越被人们所认知,航空法规就在这种关注中而产生。人类在享受航空带来的便利时,随着航空的实践和发展航空法规也随之在不断的完善,只有一套完整的航空法规才能让航空交通变得井然有序,从国际航空组织的航空法规到各国自己的航空法规都在为航空服务,人类的航空梦想和航空规则不断地在科技的发展中改写人类的文明。航空的发展的同时也带动着国内外航空法规的发展,航空法规史起始至今已经两百余载,回顾过去源远流长的发展史和展望憧憬未来。航空法规的发展比较早,在有载人飞行器发展的初期就有关于航空的法律出现,1783年法国蒙哥尔第一个载人气球升空后,法国巴黎就在第二年颁布了只有经过许可的飞行器才能进入该国领空相关的命令。自从莱特兄弟飞机试飞成功后,航空后续开篇之作不断的出现,航空也发展得相当迅速,1909年7月一项壮举标榜航空史,一架飞机成功的飞跃了英吉利海峡。1919年对于航空法规发展史来说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就在这一年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典产生,在巴黎签订的“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又称《巴黎公约》,这是一部用法律形式来确定的航空法规,内容涉及一些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由于美洲一些国家认为这是欧洲的航空公约,1928年以美国为主的美洲国家签订了《泛美航空公航空公约》,并且英法两国都在国内颁布了航空的管理法规。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一次关于讨论航空界法规的国际会议并且并通过这次会议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并在这一年的12月7日52个国家在芝加哥签订了《芝加哥公约》,并且取代了原来存在的《巴黎公约》。目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它共有96条加上3个分条的话共99条。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制定了国际空运标准,在民航领域中开展合作的媒介。成员大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开会1次,理事会为常设机构,有33名理事,第一类理事国为民航大国,占10席,分别是中、美、英、法、德、意、澳、加、日、俄。第二类理事国是向国际民航提供便利方面作贡献较大的国家,占了13席,第三类理事国是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国家,占12席;理事会每年开会3次,下设航行技术、航空运输、法律、经营导航设备、财务和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等委员会。中国是该组织的成员国、理事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全世界设立7个地区办事处,分管地区事务。1947年国际航空组织开始工作,组织的主要活动主要是从事法规、航行、安全监察、制止非法扰乱、实施新航行系统、航空运输服务管理制度、统计、技术合作、培训。截止在2011年191个国家成为缔约国。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航空技术;促进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和规划,以便实现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发展;鼓励为和平用途的国际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被充分受到尊重,每一个缔约国有公平的机会去经营国际空运。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承认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国在1944年开始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在1946年正式成为其会员国。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4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经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38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2013年9月28日,中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组织第38届大会上再次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这是第四次连任连一类理事国。国际机场理事会(ACI)是世界各机场的国际协会。它的前身是1948年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建立的机场运营者国际委员会(AOIC)。1962年一个新的代表机场的组织———国际机场协会(Internationalcivilairportsassociation,ICAA)在巴黎建立。1991年AOIC和ICAA的日常工作是与其他国际组织展开对话,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处理好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关系。特别是关于航空运输标准方面的制定和修改,ACI需要保护机场的地位,以使机场安全、安保和环境方面的标准和技术符合机场提出的运行规范。同时,在机场运行规则和机场收费方面,ACI也代表机场向航空公司进行协商,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经过整合成立了新的国际机场理事会(ACI),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ivilaviationadministrationofchina,CAAC)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中国民航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2008年以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2008年,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从无到有,中国民航的发展是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像征。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民用航空局成立,从此中国自己的民用航空翻开了属于自己的篇章。中国民航《CAAC》经营航空运输,下设上海、北京、广州、成都、兰州、沈阳6个地区管理局。1993年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于国务院直接机构。中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民航法律法规发展已经有六十多年。中国大陆航空法律法规发展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来描述中国民航法规的发展。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49—1960年)新中国建立之期在民航方面处于探索阶段,民航主要由军方领导,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在这个时期主要在1950年军方颁布了好几项法规与草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航飞行条令》、《民用航空通信规则》、《民航电信工作制度》、《中国民航通信条令》等法规规章。第二阶段:萧条阶段(1960—1978年)中国60年代以后,进入艰辛困苦磨难阶段,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发展都处于萧条状态。这时期主要修改完成的《中国民航飞行条例》、《中国民航飞行指挥工作细则(草案)》和编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及草拟完的国内和国际客货运输规则、客运、货运、服务和事故处理等。第三阶段:民航立法恢复阶段(1979—1989年)1978年之后,民航改革。改革为自1980年3月15日起,民航局不再由空军代管,归属国务院,民航局作为国家民航事业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民航的机构、人员和业务,逐步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在这时期有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包括有《通信业务规程》、《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维修规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遣派细则》、《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航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和《中国民航无线电管理规定》等。第四阶段:规范发展阶段(1990—2002年)2002年3月,中国对中国民航再次重新重组。民航总局直属的航空公司和相关保障企业和人员移交给国资委管理。重组后变为六大集团公司:南方航空、东方航空、中国航空、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燃油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民航立法开始系统、规范化发展。1996年施行民航业基本法——《民用航空法》,1997年颁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航空人员、机场、航空器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立法逐渐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和《飞行基本规则》等民航行政法规相继实施。1997年开始对早期民航规章进行清理,修订20部、废止2部。这10年期间的民航立法初步形成了以《民用航空法》为龙头,由行政法规、民航规章以及其他民航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民航法规体系的雏形,为民航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初步奠定基础。第五阶段:民航法规体系建构、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2002年以来,民航实施全面深刻改革,开始启动第二次政企分离,实行机场属地化管理。为实现中国“入世”时对有关航空运输服务的承诺,开始清理、修改和调整涉外民航经济立法和政策,依据新修订的三资企业法和相关规定,颁行《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取消民航行政审批项目64项、设定民航行政许可项目23项和非行政许可项目10项、设定行政许可项目44项。民航规章建设步伐加快,民航行政执法方面的立法成果显著,在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同时,起草完成九个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并编制《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航空法规以后发展方向可以向服务、安全、节能、环保、高效率方面来规范同时现在中国的富人也在私人飞机消费上也有很大市场,关于低空飞行器的驾驶资格认定法规和低空管理法规这一方面是一个趋势,目前航空业多出一项新起之秀——无人机。无人机从军用发展到民用,针对此的相关法规制定也是一个趋势。
本文标题:国内外航空法规现状分析(梁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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