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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高压氧医学发展史及展望解放军第九七医院李志才高压氧治疗某些疾病有独特的疗效,已成为临床综合治疗某些疾病的主要或辅助治疗措施之一,被医学界所公认。高压氧医学与其他医学学科一样,是人类在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不断实践,反复认识,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医学学科。高压氧医学是在潜水医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应用性、边缘性学科。它与潜水医学同属高气压医学。人们把超过1个大气压的压力叫做高气压。在高气压环境下呼吸氧气称高压氧(HyperbaricOxygenation,HBO)用高压氧治疗疾病的方法就是高压氧治疗或高压氧疗法。人类接触高气压是从潜水开始的。公元前332年,亚历山大大帝在Tyre战役中曾使用过一种简单的潜水装置,它是一个利用导管从水面上呼吸空气的陶壶状头盔。公元717年Hally第一次使用潜水钟,我国1637年出版的《天工开物》一书中,对潜水病的症状及处理方法已有详细的记载。西方最早见于文字记载的是1820年俄国的Hemell描述了潜水作业出水后有不舒服感觉。高气压在医疗上的应用最早于1662年由希腊生理学者提出。1664年英国医生Henshaw首先修造了一座密闭的圆顶舱房,用风琴式风箱作为鼓风机,向舱内充气加压,造成高气压环境。。1775年,英国Priestley首先从氧化汞中分离出氧气,当时只知道这种气体不可燃,但能助燃。第二年,在动物实验中发现氧气能治疗某些疾病。1777年,Lavovisier发现空气中含有这种气体,并把它命名为“氧”(Oxygen)。从此人们大力研究氧的生理价值和临床应用。1795年Beddoes首先创造了吸氧装置。氧气的发现和利用为高压氧医学奠定基础。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物理学领域内连续发现了几个著名的气体定律,如波义尔-马略特(Boyle-Mariotte)定律、查理(Charles)定律、享利(Henry)定律、道尔顿(Dolton)定律等,它们为高压氧的临床应用提供了理论基础。1834年,法国的Junod等人用铜制造了一个直径1.5m的高压空气舱,使用202.6~405.2KPa(2~4个大气压)的压缩空气治疗“肺病”。1837年,Pravaz在里昂修建了可容纳12人的舱,治疗呼吸系统疾病(支气管扩张、肺结核、气管炎、慢性咽炎等)、耳聋等。1860年,Sandhal和Grindred等人相继开展了高气压治疗。1862年,Bertin首先在高压舱内吸氧气,开始了高压氧治疗,但当时未被重视1867年,Valenzaela首先报道了在202.6KPa(2个大气压)下吸纯氧。1879年,Fontaine首次在高压舱内实施全麻下进行手术并获得成功。1860年,在加拿大渥太华建造了北美第一座治疗用的高压舱。1891年美国人Curningham发表了“高压氧治疗精神和神经疾病”的论文。1921年,Curningham首次在美国建造了直径3m、长25m的大型高压舱。Curningham于1928年建造了一座五层楼高、超大豪华型高压舱,内有卧室、会客室、餐厅、游艺室、卫生间等设施,病人可较长时间生活其中。由于高压氧治疗在欧美的滥用,相继出现了大量副作用和事故:1878年,PaulBert首先发现并报道了氧中毒,此后又发现了气压伤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Curningham建造的豪华舱也被拆除,仅剩下少数舱作治疗减压病之用。高压氧事业沉默近50年后,1950年Haldane使用高压氧治疗急性一氧化碳中毒(ACOP)获得成功。1952年,Cross和Wangensteen使用高压氧治疗实验性肠梗阻有效。1955年,ChurchillDavidson对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时配合高压氧治疗能增加疗效。1956年,荷兰的Boerema在高压氧舱内成功地做了心脏直视手术。特别是Boerema的实验1960年,Boerema在美国外科杂志上发表了题为“无血液的生命”的论文,轰动世界,引起医务界广泛的兴趣和重视。20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科技水平的提高,氧舱设备更加完善、安全,人们对高压氧的生理作用、治病机制、副作用有了新的、全面的认识,对副作用的治疗和预防也有了明显的进步。于是,又重新掀起了高压氧治疗的高潮,并逐渐使高压氧医学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200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第16届国际高气压医学学术会议暨第17届全国高压氧医学学术会议。我国高压氧医学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解放前,仅上海打捞局设有防治潜水员减压病的加压舱。解放后,1954年海军医学研究所建成了一座供训练潜水员及治疗减压病之用的加压舱,在国内首先开展了用高压氧治疗减压病、肺气压伤以及缺氧症。20世纪60年代初又应用高压氧对气性坏疽、脉管炎、脑水肿及溺水等疾病进行治疗,为我国高压氧的临床应用作了良好开端。1958年,军事医学科学院沈霁春教授领导设计建造了我国第一台动物实验舱,随后于1960年在北京又建成了第一台20个大气压供动物试验及模拟潜水的大型加压舱1964年,福建协和医院院长李温仁教授建成了我国第一台高压氧手术治疗舱,开展了高压氧结合低温进行房缺、室缺修补术,以及在高压氧下进行体外循环心内直视手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65年,李温仁教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心脏外科会议上作了“高压氧的临床应用”的报告,受到医学界的重视。1984年李教授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八届国际高压氧医学会议上,宣讲了两篇关于高压氧下进行心内直视手术的论文,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各地先后建成了各种类型的大型氧舱,以供抢救、治疗、手术和科研之用。在我国,医用高压氧舱作为载人压力容器,制造医用高压氧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我国高压氧医学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可分为四个阶段:(1)准备阶段(1964~1973年)自1964年福州高压氧舱的建成使用到1973年5月国家卫生部在杭州浙江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召开的全国高压氧舱技术鉴定与学术交流大会止(2)形成阶段(1974~1982年)自1973年杭州会议后到1982年在武汉召开的中国高压氧医学专业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止。(3)发展阶段(1984~1993年)自1984年11月在福州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高压氧医学学术会议到1993年6月在中国福州召开的国际第十一次高压氧医学学术会议止。(4)成熟阶段(1994~)从1994年至目前,中国高压氧医学经过近50年的发展,尤其是经过1984年到1993年10年的快速发展期,在医用氧舱的设计与制造,安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产生了新的课题。在巨大的成就背后,隐藏着氧舱设备和使用管理中的安全危机。自1964年福州协和医院第一台医用高压氧舱投入使用至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发生26起事故,死亡69人,伤8人。如按国内现有氧舱3800台计算,氧舱事故总发生率约为0.68%。从统计的情况来看:事故性质:起火20起(占90.9%),其他2起(占9.1%)加压介质:氧气加压20起(占77.0%),压缩空气加压6起(占23.0%)。舱型:医用单人纯氧舱16起(占61.0%),双人纯氧舱2起(占7.6%),多人纯氧舱2起(占7.6%),多人空气加压舱6起(占23%)事故原因:违章失职22起(占84.6%),氧舱设计制造安装缺陷4起(占15.4%)。此外,国内也发生过氧气房起火事件4起,幸无人员伤亡。从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看,舱内起火造成的后果最严重。其绝大部分是人为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禁物品带入舱内等)造成的。这些事故给医院、病人和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给事故当事人和广大高压氧医学从业人员带来了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也给我国高压氧医学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打击。1994年我国氧舱事故频发,连续发生5起重大伤亡事故,震惊了国内外医学界,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于1994年10月25日,针对1994年“9.18”事故批示:请劳动部派人协助处理此事故,即要把高压氧舱严格像高压容器那样管理起来,由各地劳动部门负责。为落实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9日召集卫生部、公安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中华高压氧医学分会等有关部门,召开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会议就氧舱安全监察和管理有关意见达成共识。并决定由原劳动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发布行政规章——《医用氧舱管理规定》。并对我国原有的《医用高压氧舱》标准(GB12130—1989)重新修订。从1994年9月起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整顿措施,现简介如下:(1)1994年9月24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暂停医用高压氧舱产品生产和使用”的紧急通知[(1994)310号文件]。同月在贵州风雷厂召开的关于修订《医用高压氧舱》国家标准(GB12130—1989)会议上,中华高压氧医学分会提出不搞“一刀切”。建议对全国所有氧舱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与整改,只要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允许使用。意见被采纳。(2)1994年10月27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的通知”[(1994)374号文件]指出:①在新国标制定前各生产医用氧舱厂家的产品内不得安装非防爆电器;应加装吸排氧装置,降低舱内氧浓度;应保证测氧仪正确、可靠等。②无“生产许可证”的厂家,一律不得生产医用氧舱。③在对医用氧舱实施安全检查,减少进舱人员,增加人均舱容,以及在测氧仪保证舱内氧浓度25%等安全措施下,可以使用医用高压氧舱。(3)1994年10月21日,原劳动部“关于开展医用高压氧舱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1994)433号文件]指出:1994年底前由劳动、公安消防、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安全检查组,对全国在用氧舱实施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氧舱必须停止使用。各地由劳动职业安全生产与锅炉压力容器监督部门牵头负责。(4)1995年1月6日,国家三部一局联合发文“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议纪要》的通知”[(1995)3号文件],通报了1994年12月9日在京召开的三部一局及总后卫生部、中华高压氧医学分会工作协商会议纪要。提出:①修订《医用高压氧舱》国家标准(GB12130—1989);②整顿生产厂家,重新审定生产厂家资格,发放AR5制造许可证;③确保安全使用,经1994年底检查安全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存在的问题经过整改的必须经当地有关(省级)部门复检认可合格后也可投入使用;④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卫生部组织实施;⑤制定行政规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当年未出台)。(5)1995年11月20日,原劳动部、卫生部医政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医用氧舱使用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1995)80号文件]:①氧舱使用单位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不得以氧舱对外开展治疗业务;②购舱前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省级行政部门批准;③所购医用氧舱必须是经劳动部审批合格、有AR5级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④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安全检查通过,领取“使用许可证”;⑤从事本专业的医护技术人员必须在1996年12月1日前参加卫生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6)199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医用高压氧舱》国家标准(GB12130—1995),1996年8月1日起实施。(7)1996年8月7日,原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1996)34号文件],共6章31条。(8)1997年3月11日,原劳动部、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指出,在1997年底前对全国所有在用医用氧舱实施逐台检查登记备案,实施计算机管理,统一发放“使用许可证”。(9)1999年9月1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颁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1999]218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是一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内容包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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