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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加大素质教育工作力度,促进学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大连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其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按照其章程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公益、实践、体育等健康有益活动的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3.发挥社团团支部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活动。第五条学生社团受校团委的领导,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受校团委的委托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团委指派专人担任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由社联会审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第七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类别(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公益实践、体育健身)进行某一类的申请,并填写《大连交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第八条对校团委审批同意成立的社团,社联宣布该社团可以临时成立,成立后有半年的考察期,期间该社团应遵循此章程,并由社联负责全面考核,经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成为校级社团,社联将下发社联正式文件。第九条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为:1.发起人备齐相关材料报社联会审,社联在其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常委会讨论并给予答复,在《大连交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同意成立的学生社团报校团委审批;2.校团委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批意见;3.经校团委审批同意的新社团,可合法开展社团活动,届时考察期开始。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由十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任何校规校纪处分。2.拟成立的社团应有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的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3.明确机构设置并有规范的章程。4.拟成立社团须有专业指导教师负责该社团日常活动审批与指导。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材料:1.《大连交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2.筹备申请书;3.章程草案;4.发起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并由所在基层团组织出具证明。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各项:1.名称、类别、性质和宗旨;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3.活动的申请、审批、发布流程;4.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8.章程的修改程序;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成立社团:1.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2.在申请成立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以营利为社团活动目的。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加入。1.凡大连交通大学在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各社团入会说明书,在《大连交通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安全告知书》上签字同意,经社团审核通过,即为社团会员。2.社团会员必须办理社团会员证,社团会员证是社团会员身份的唯一证明。3.因各种原因退出、不予注册或被社团组织开除,在距退出、不予注册或开除之日半年后可申请重新加入社团,重新加入时仍需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五条会员的注册。1.一经确定为社团会员,在发给其会员证同时即为首次注册。2.学期初,社团会员本人提出注册申请,社团指导教师、负责人共同决定本社团注册人员名单。3.下列人员不予注册:—3—(1)本人不提出注册申请者;(2)不履行社团会员的义务者;(3)严重违反社团纪律者;(4)其它具有社团认为不能注册的原因者。4.不被注册的会员,即为被社团开除,会员证立即宣布作废。5.社联每学期只在开学后第二周以社团为单位集体注册一次,不接受个人注册;社团负责人不按时到社联注册的,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第十六条退团与离团。1.社团会员有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利。社团会员退团、离团均须经社团批准,到社联备案。2.社团会员因学习、社会工作、健康等方面的原因,不宜继续从事社团活动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团批准,收回会员证,可以退出社团。3.下列人员,社团可予以劝退并收回会员证:(1)学习成绩严重下降者;(2)业务素质提高缓慢且态度不积极者;(3)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从事社团的活动者;(4)社会活动和工作兼职过多者;(5)具有其它社团认为应劝退原因者。4.即将毕业的社团会员及社团认为可以离会的会员,由社团确认其光荣离会身份,发给纪念品,且将会员证作为永久纪念归个人保存。5.下列人员社团可根据情况不批准其退会申请:(1)社团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2)确定即将参加重要演出和礼仪活动者;(3)其它具有社团认为不应退会的原因者。6.会员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活动而又不能兼顾,本人提出申请,经协商,可以退出某个或某些社团的活动,社团认为有必要也可劝其退出某些社团的活动。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1、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的权利。2、有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开支情况,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3、有要求社团开展必要活动并参与社团正常活动的权利。4、有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的权利。5、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在社团内担任相应职务。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1.有为促进社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建议的义务。—4—2.有按照社团的要求,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和参加社团会议的义务。3.有交纳社团会费的义务。4.有维护社团团结、互相帮助、自觉维护社团荣誉的义务。5.有按时完成社团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义务。第四章社团负责人第十九条社团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水平较高,乐于奉献,工作能力强,学习成绩良好,模范履行社团会员义务,公正廉洁的学生担任。第二十条社团团支部书记、主席是社团第一负责人。社团团支部书记由社联团总支任命,社团主席由社团成员在社联及指导教师的指导监督下选举产生。社团其他负责人由团支部书记、主席协商任命,报社联备案。第二十一条社团团支部书记是社联团总支委员,负责社团的团建工作,在社团内做好会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组织、监督好社团的改选换届,关心会员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习和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解决困难;关心社团骨干的政治进步,及时向社联团总支反映社团情况;组织完成社联团总支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二条社团主席是社联委员,负责社团的全面工作,带领社团成员搞好社团的各项活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起草社团学期工作和活动的计划及总结;制定培训计划和活动安排,并监督执行;保管好社团的物品、设施,保护好社团活动的场地,管理好社团的帐目,保证活动场地和参加人员的安全;组织完成社联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五章社团日常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每月社团要举行一次主要干部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交流情况等。遇特别情况应随时召开不同范围的社团干部会议。第二十四条社团联合会于每学期初对各社团上一学期上报的工作计划进行批复,同时下发本学期社联工作总体推进计划,各社团根据工作计划的批复意见制定本社团的实际工作和活动内容,内容要让全体会员了解,并报告社联。第二十五条每次开展活动前,社团负责人应在校团委网站()活动审批系统中进行活动申请,审核通过后的活动将被发布到校团委网站主页上。未经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为非法活动,不得开展。第二十六条社团的日常活动应在学生的课余时间进行,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上课和学校规定的统一自习时间。第二十七条社团应建立社团会员档案,内容包括报名表、学期鉴定、奖惩情况等;应建立记录簿,记录每项活动的考勤及活动情况。第二十八条每学期末,各社团要上报社联一份下一学期的社团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5—工作目标和要点,月度工作安排,保证措施及需要得到的支持和帮助等。第二十九条每学期末,各社团应为每个会员做出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予以表扬,表扬工作由各社团自行完成。第三十条对于社团活动的所有对外宣传,社团负责人需提前将内容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未经允许制作的宣传品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由该宣传品制作人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可以置备艺术图章或标志,但需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第六章社团设施和物品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社团的设施、物品指社团所属房间、设备、器材及其附件、服装及装饰品、音响、书籍、资料、办公用品等。第三十三条各社团主席负责管理本社团的设施、物品,建立物品管理簿并详细填写社团所属房间。社团所属房间不允许转借他人,不允许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房间设专人管理,不得擅自配钥匙,未经允许不得动用房间的设施、物品。第三十四条归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要在物品管理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放日期、物品名称、有无破损等。第三十五条发归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不得损坏、遗失。损坏、遗失要赔偿。第三十六条每学期对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做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须记入物品管理簿并报告社团联合会。第三十七条归社团公共使用和保管的物品由社团主席验收,并在物品管理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到日期、物品名称、有无破损等。物品须有专人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或其他社团,不得损坏、遗失。第三十八条社团物品出现损坏,属正常磨损或无法预防的由团委负责修理,由社团主席承办,属个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的由使用或保管人负责修理,无法修理的应赔偿其部分或全部损失。第三十九条社团物品出现遗失,属个人使用或保管的由本人赔偿其部分或全部损失,属社团保管的由保管人赔偿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第四十条社联设物品保管总簿,对社团的所有物品实行登记,对各社团使用和保管的物品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第七章社团奖惩制度第四十一条社团奖励:—6—社团在校内的最高荣誉为“年度最佳社团”,每年评选一次,由校团委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每学期进行一次星级社团评比,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社团由社联颁发星级评定证书,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第四十二条社团惩处:1.对没有被评为星级的社团,社联给予警告,一学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社团将被勒令解散。2.对组织未经批准活动的社团,社联给予警告处分,一学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社团将被勒令解散,同时追究非法活动组织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3.对私自收取社团会员费用者,社联给予警告处分,免除该社团负责人职务,一学年内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社团将被勒令解散。第八章会员奖惩制度四十三条会员奖励:1.对社团发展、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社团会员,校团委将授予“大学生社团建设特别贡献奖”,下发表彰文件,通报所在学院,颁发证书和奖品,在校内公开宣传先进事迹。2.校团委每年组织进行“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会员”评选一次,下发表彰文件,通报所在学院,颁发证书,在校内公开宣传先进事迹。3.社团会员持社团会员证可享受校内外特定优惠政策。4.社团会员在需要时可持会员证到校团委办公室输出《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单》。四十四条会员惩处:1.对不按社团负责人指挥擅自行动者,予以社团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该社团。2.对每学期不按时参加社团活动达3次以上而又没有正当理由者开除该社团。3.对参加社团活动时做出影响社团内部团结、干扰正常社团活动者开除该社团。第九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社联核准。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2.社联全体会议或常委会决议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社团被责令关闭和解散的;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7—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社团委员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
本文标题:大连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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