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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国债转贷资金按期归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监督与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大财预字[1999]3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基字[1998]220号)的基础上,现研究制定《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资金拨付及使用一、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坚持同比例原则,即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配套资金的到位率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率。三、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实行“拨款申请审批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开出的资金拨付单是开户银行办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业务的依据。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应以以下文件为依据:(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三)项目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前期文件;(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附表1)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表2);(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及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六)项目建设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银行凭证。四、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开户银行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银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五、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凡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六、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的各项规定。七、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及时编报《国债项目月报表》和《基本建设年度决算报表》。八、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制度,并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9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九、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其它变更,必须报财政部门备案,防止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在工程成本中列支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费。十、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严禁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十一、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只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生产工人招募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及印花税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列支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和劳动保护费,否则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不予考虑。严禁列支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等工资性费用。十二、国债补助资金的存款利息作为资金来源分别计入其他拨款,不得冲销待摊投资;国债转贷资金利息收入可以冲销待摊投资—国债转贷资金利息支出。十三、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发生单项工程报废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财政部门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单项工程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十四、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十五、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十六、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和接受经营性项目转入资产的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应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作为增加负债和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转入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十七、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债务等,由划转双方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竣工财务决算十八、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十九、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二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二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二十二、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一)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主要有:1.基本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4.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帐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上交和分配情况;4.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二十三、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5%-10%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15日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财政部门将下发通报并责令其10日内办理手续,否则工程尾款不予拨付。效益分析二十四、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编报年度财务效益及宏观经济效益情况的分析报告。二十五、财务效益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融资情况。分析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来源对项目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各项负债资金来源,要深入分析项目的偿债情况和偿债能力。(二)项目建成后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情况。(三)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的市场需求情况预计,收益或收费情况预计、上缴税利情况预计等。宏观经济效益分析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对经济增长、就业及环境保护等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相关分析。还本付息二十六、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实行“分批计算、分批支付、年终清算”办法。即:每一批转贷资金自财政局拨付之日后的第10日起开始计息,按年分批测算应付利息;每一批转贷资金应付利息在资金到帐满一年后10日内缴付到指定帐户,应付本金在宽限期后与应付利息同时缴付;市财政与区、市、县财政年终清算,全年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决算扣回。二十七、市财政办理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帐号为203112014402663,收款人为大连市财政局。二十八、为保证《国债转贷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及时、足额地收回国债转贷资金,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到位的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二十九、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支付的利息,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其他支出”;贷记“国库存款”。关于国债转贷资金本金的帐务处理另行通知。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的处理三十、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取消项目的建议。三十一、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三十二、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三十三、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抓紧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三十四、对项目实施单位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标准提取并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三十五、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季度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实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三十六、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三十七、对有关部门违规调整计划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三十八、对有关部门违规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项目管理费的,要责令退回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专题上报财政部。三十九、对项目实施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要吊销其会计证。四十、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要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并及时上报财政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十一、对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可恢复拨款。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附表1: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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