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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防病中心,市公共卫生监督所:为了科学、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及专家们的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规范地进行应急处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现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预案。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以区、县为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重大传染病疫情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5.医源性感染暴发;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统一指挥、属地负责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区、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当地政府和区、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三)快速有效、减少损失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加强国内各省市间、国际间的联防联控和科研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上应对突发事件的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三.组织指挥体系(一)市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处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二)区、县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区、县卫生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三)市卫生局建立突发事件评估委员会。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学专业、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四)组建市级技术指导组,分设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五)市、区、县卫生局分别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六)市卫生防病中心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部门及职责(一)市、区、县卫生局1、负责草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转执行;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4.组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二)疾病控制机构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询问事件发生具体情况。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10.承担对下一级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三)卫生监督机构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四)医疗机构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五)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市、区县分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六)专家评估委员会1.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2.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3.承担社会心理卫生教育和资询工作。(七)市级技术指导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市级技术指导组,下设医疗救护、预防控制和检测三个技术指导组。1.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2.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为防止突发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3.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并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发生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学检测等工作。(八)市卫生防病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1.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对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疫情和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政府部门采取预防与控制应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3.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4.提出突发事件的监测项目;5.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网络系统;6.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及预警制度;7.置备、储存、保管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设备、药品器械,现场防护用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等。8、对各级疾控机构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9、查找重大突发事件原因,提出防治措施、进行应急处理;10.协助各医疗单位进行病人的救治工作;11.承担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样品、卫生检验(包括现场快速检验)工作;12.对典型或者原因不明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开展研究工作;五.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区、县卫生防病机构应迅速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病中心;区、县卫生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到市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二)区、县卫生防病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三)市卫生防病中心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总结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四)接到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区突发事件的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和医疗卫生机构。(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等等特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向当地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六.突发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一)蓝色预警1、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2、其他省市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发现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3、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二)黄色预警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3、1周内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4、在一个区(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6
本文标题: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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