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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相关政策、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2015年7月一、政策规定:根据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12]1号)文件的规定:1、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执行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3、执行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4、经费渠道: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二、申报资料:1、2008年初次界定公务员津补贴审批名册,参公单位的参公后初次公务员津补贴审批名册;2、属于实施范围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1993年工资套改审批表和退休审批表,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前的工资审批表;3、2011年8月以来死亡并已办理抚恤金审批的,除需提供申报资料的第一、二项外,还需提供原来办理的抚恤金审批表或通知单;4、新办抚恤金审批手续的,除需提供申报资料的第一、二项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医院死亡的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在家死亡的由单位出具死亡证明)、申领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有遗属补助对象的)的报告(报告需遗属本人签字、单位签出意见)、户籍注销证明、东坪城区的提供殡仪馆治丧证明、有遗属补助对象的还需提供与死者的关系证明、遗属户口本(审原件提供复印件)、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三、审批程序:1、单位进行申报。属于调标实施范围内的单位要在认真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行政公章,持2008年初次界定公务员津补贴的审批表、离退休审批表、1993年工资套改审批表、最后一次工资调整表(在职人员)及原抚恤审批表进行申报。2、编制部门审核。由编办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为该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并签出审核意见。3、人社部门审批。人社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编制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来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四、工作要求1、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2、要严格把关。各单位一定要严明纪律,严格范围,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规定的程序来操作,对于符合范围的查实资料后予以申报,不属范围的坚决不予申报和办理。3、要把握时间。对于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死亡符合条件范围的,在7月底8月初来申报,今年以来死亡符合条件和范围的,从8月起办理。五、注意事项1、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为21810元,2012年为24565元,2013年为26955元,2014年为28844元。2、填表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分两类,原已办理死亡抚恤审批手续,只需补发审批的,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补发);新办死亡抚恤审批手续的,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新办)。附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
本文标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调整政策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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